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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后感(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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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后感

讀《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有感

---荒唐的霸道

張之洞曾經(jīng)說過:世運之明晦,人才指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學。是時,國運頹危,列強環(huán)伺,傳統(tǒng)頻遭質疑,西學新知亟亟而入,中華現(xiàn)代學術的轉型完成于該混沌時期,于切磋琢磨、交鋒碰撞中不斷前行。學術與思想的新變,帶動了社會各領域的全面轉型,為中華復興奠定了堅實基礎。 瞿同祖老先生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正是懷著這樣一種精神,將漢代至清代二千余年的法律作為整體進行剖析,加以討論與比較,以達到闡釋中國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的目的。除此之外,本書還討論了中國古代法律自漢至清的重大變化,介紹了巫術與宗教,儒家與法家思想,使中國現(xiàn)代學術的成功轉型向前邁了一大步。中國經(jīng)歷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會時期,封建等級制度森嚴,“親親尊尊”、“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條文中。正如本書第一章所闡述的有關“家族”的相關法律。中國古代歷代法律關于不孝罪的處置幾乎都是以加重主義為原則。不分故意過過失,不分違犯的性質如何,也不考慮出發(fā)點如何,只要有了傷害長輩的行為,一律以重罪論處。甚至長輩的自殺只要與晚輩有關,晚輩都逃不了同樣嚴重殘酷的刑事責任,都屬于背禮違法、罪有應得。儒家思想對“孝”的重視與強調(diào),在本章關于親屬的刑罰制度中有了很好的體現(xiàn)。我們不難看出,古代的刑罰制度與儒家思想息息相關,中國古代的人治化,是與封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第 1 頁 共 4 頁

建社會的等級制度以及統(tǒng)治階級對自我權力的肯定和擴張是密不可分的。

中國歷史上就是一個不平等的社會,這種不平等表現(xiàn)在政治、社會、生活等各方面。本書令我印象最深的是關于妻子地位的描述!墩f文》中寫到,“妻與己齊者也”,名義上,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古人的傳統(tǒng)思想是“男女之別,男尊女卑,故以男為貴”。女子始終受男子的意志和權力支配,自生至死可謂都處于“從”的地位。在夫妻之間傷害對方的刑罰制度中,妻子傷害丈夫受到的處罰比傷害常人所應受的處罰更為嚴重。甚至強調(diào)了:不論是否有理由,妻皆不能行使自衛(wèi),即使在情勢危急之下也不例外。然而夫過失殺妻例得不問,即使夫故意致妻死亡都有“妻命為輕,祖宗嗣續(xù)為重”為理由而俱入可矜。由此,我終于明白了為什么當今社會仍有“重男輕女”的觀念而且并不是一時之間便可磨滅的理念,這種思想不是一時興起的,而是已經(jīng)傳承了上千年,要使整個中國都改變這種觀念,是一場仍將要延續(xù)很長時間的持久戰(zhàn)。我認為,所謂的“禮”,把人分為三六九等,固化于社會秩序之中。雖然,這種社會結構可以保證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但是也扼殺了社會應有的活力與創(chuàng)造力。這也是中國落后的原因之一。

關于中國古代階級之間的等級制度也分的非常清楚,儒家關于君子小人及貴賤上下的理論仍為社會的中心思想。管子云:“度爵而制服,量祿而用材,飲食有量,衣服有制,宮室有度”。由

此可以看出,當時社會生活方式的差異是至關重要的?梢哉f,衣履器物無一不異,“見其服而知其貴賤,望其章而知其勢”,人們的社會地位從外表上便可一目了然。這種差異包括了:飲食的的限制,衣飾的材料、顏色,房屋的大小、裝飾、材料,馬匹使用的限制等各方面。甚至還在婚姻方面加以強制規(guī)定;橐龅倪x擇不僅受到父母的限制,也受階級之間的貧富貴賤的封建思想制約著。士族必須自愛自重,不能與庶族通婚,為了保持家世血統(tǒng)的崇高,避免低門血統(tǒng)混入,階級之間必須內(nèi)婚,否則家世變不可永久維護了。在關于階級內(nèi)婚的規(guī)定,法律不但立有良賤為婚的專條,對于違犯者加以刑事制裁,更重要的是根本否認這種婚姻的法律效力,而予以撤銷的處分。這些強制性的規(guī)定同樣也與儒家關于“貴賤尊卑”的思想掛鉤,可以看出中國封建思想的進一步嚴重化。

除此之外,階級之間的差異甚至出現(xiàn)于法律條文之中。許多時代的法律都規(guī)定除了得到皇帝的許可外,司法機構不得擅自逮捕審問貴族及官吏。他們犯罪有“不受拘系刑訊、皇帝批準方可判刑、不佩戴枷鎖、不適用普通的司法程序”等特權。雖然,在封建解體之后,不再容許各個政治單位不同的法律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大一統(tǒng)的同一法典,預示著法典不再屬于貴族而是屬于國家。法律是皇帝統(tǒng)治臣民的工具,主權命令全國所有的臣民,治人者和治于人者,貴族和平民都應遵守這部法典,一切人都在同一司法權以下,任何人不能超越,甚至有“天子犯法與庶民同

罪”的說法。然而,“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觀念根深蒂固,士大夫仍然會有關于刑罰的特權,他們總是設法壟斷法律。處于當時的社會,絕對的平等主義始終不能徹底實行。因此,我們只能說法律在秦、漢之后有進一步的平等,貴族不再能置身法外,卻斷不能說秦、漢以后的法律已由不平等進入絕對的平等,不能武斷地說貴族和平民處于同等法律地位。

中國古代“視父權法律化為常理,夫為妻綱,妻受到丈夫的統(tǒng)治,階級間的差異”等這些方面,與當今民主社會以人為本的理念格格不入。閱讀本書之后,了解了中國古代社會的禮法結合,以及封建社會的強烈階級性。與我們現(xiàn)在的社會主義社會相比,封建社會的法律特點是強調(diào)貴賤不同、良賤不同,在于一個“異”字。而當代法律強調(diào)人人平等,在于一個“同”字。兩字之差,卻代表了兩種社會制度的天壤之別。古代法律是統(tǒng)治者意志的體現(xiàn),是一種荒唐的霸道!

中國古代的不平等,是荒唐到不能再荒唐、霸道到不能再霸道的。社會最基本的單位就是個人,對于古代對個人權利的漠視,當今社會是斷然不可接受的。

第二篇: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后感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后感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主要從家族、婚姻,社會階級、宗教與巫術等幾個方面較為詳盡得描寫了吾國傳統(tǒng)社會的現(xiàn)實形態(tài),在終章則著重于意思形態(tài)上的討論從禮與法、徳與刑、以禮入法等方面闡述影響吾國傳統(tǒng)社會意識形成的傳承因素,并不忽視制度后面的概念,真正做到見微知著。法律是社會的產(chǎn)物,是社會制度之一,是社會規(guī)范之一。它與風俗習慣有密切的聯(lián)系,它與維護現(xiàn)存的制度和道德、倫理等價值觀念,反映了某一時期、某一社會的社會結構法律與社會的關系極為密切。吾國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現(xiàn)在家族主義和階級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思形態(tài)的核心,是吾國社會的基礎,也是吾國法律所注重維護的制度和社會秩序。

對于本書在傳統(tǒng)社會現(xiàn)實形態(tài)上的考證,此處暫不贅述。且討論傳統(tǒng)的意思形態(tài)的演變以及其對現(xiàn)階段吾國法律思想的影響。總所周知,吾國雖然已然邁進了21世紀,吾國現(xiàn)階段的法律制度早已得到長足的發(fā)展。主導社會的思想文化也隨著西方文化的大量涌入也逐漸脫離了吾國傳統(tǒng)的藩籬。但這一過程是劇烈的、不自主的同時也是畸形的。再加上現(xiàn)階段社會發(fā)展的極度不平衡,在城市地區(qū)隨著普法活動的深入或領導的重視或可緩解,但現(xiàn)實生活中仍然發(fā)生了那么多危害社會的惡性事件。而同時在吾國廣大農(nóng)村地區(qū),根本沒有現(xiàn)階段先進法律意識觀念的存在,主導他們生活的還是數(shù)千年來的老一套。

而在吾國歷史上,凡是涉及法律思想方面問題的爭辯,就難以繞開儒法而家的爭辯。儒家講道德、法家講法律;儒家是德治、而法家是法治。顯而易見的是二者在實現(xiàn)方式上是不同,而其在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上是共通的。若將法分為準則法與技術法,則儒法二家所爭論的實際上集中于技術法層面,在準則法層面上其實是一致的,如《禮記。經(jīng)解》云:“禮之于正國也,猶衡之于輕重,繩墨之于曲直也,規(guī)矩之于方圓也。故衡誠縣,不可欺以輕重;繩墨誠陳,不可欺以曲直;規(guī)矩誠設,不可欺以方圓;君子審禮,不可欺以奸詐。”而法家的代表管子曾云:“法律政令者,吏民規(guī)矩繩墨也,夫鉅不正不可以求方,繩不信不可以求直!倍呔阊岳K墨規(guī)矩,所謂的繩墨規(guī)矩其實就是社會的準則法。要求許多文集上關于“禮”或者“法”的概念其實是沒有區(qū)分的,因為二者并無實質上的差異。德與法,同是行為規(guī)范,儒家的行為規(guī)范是道德,而法家的行為規(guī)范又何嘗不是道德。

而在技術法層面,二者由于在實現(xiàn)方式上的不可調(diào)和而出現(xiàn)了矛盾。儒家的道德規(guī)范是“禮”,其方法重在教化,重在對人的心理改造,使人的心良善,其認為這是最為徹底、最積極的方法。教化的價值在于“絕惡與未萌,而起敬與微妙,使民日徙善遠罪而不自知”,是百姓沒有作惡的動機,教化既成,人心可正,永不為惡,如此社會便可長治久安。而法家的目的在于禁奸,對于勸善并無大興趣。法家更愿意以刑來達到法治的目的,或可言實現(xiàn)法家的道德規(guī)范。管子云:“行令在于嚴罰”。韓非子云:“嚴刑重罰者,民之所惡也,而國之所以治也”。重刑可使人畏怯懾服,不敢以身試法。雖言重刑,但究其最終的目的,實者在于“以刑去刑”之目的。

儒家以禮偉維持社會秩序之行為規(guī)范,法家以法律為維持社會秩序之行為,儒家以德教為維持禮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為推行法律之力量,儒法之對抗由此可見。但至于漢后,由于社會發(fā)生了巨大的變革,法儒兩家的融合,漢以后的儒者雖主張德教,卻絕不排斥法律、也不反對以法作為治世的工具,而是把握住立法的機會,以禮的原則和精神,附以法律的制裁,達到“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的目的。法家在準則法層面既與儒家思想本無實質差別,在技術法層面上又被儒家的禮所取代。最終導致法家在歷史上的名存實亡。其在技術法層面所強調(diào)的一些原則也漸漸消弭于歷史的長河,所遺留的一些價值觀念唯有積極迎合與儒家之謂善的追求才得以茍延殘喘。

儒家思想由于得到歷代統(tǒng)治者的青睞而在吾國傳承了數(shù)千年,儒生開始成為讀書人的代名詞。吾國法律法律儒家化的車輪開始啟程,加上佛家思想的傳入,從此吾國的法律思想史揭開了法律儒家化、法官儒生化、民眾法律思想鬼神化的序幕。恰如馮友蘭所言:“李斯受荀卿之學,佐成秦治。秦之法治實法治之儒家一派學說之所附系!吨杏埂分败囃墸瑫,行同倫”,為儒家理想之制度,漢承秦業(yè),其官制法律亦襲用前朝。遺傳至晉以后,法律與禮經(jīng)并稱。儒家《周官》之學說悉入法典。夫政治社會一切公私行為莫不與法典相關,而法典為儒家學說的具體實現(xiàn)。故兩千年來民族所受儒家學說之影響最深最巨者,實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而關于學說思想方面,或有不如佛道二教者!眰鹘y(tǒng)吾國在小農(nóng)經(jīng)濟為主體的社會形態(tài)以及以宗族血緣為聯(lián)系的社會聯(lián)系使得各地區(qū)經(jīng)濟、社會文化的差異并不突出。在統(tǒng)治者大力推廣儒家法律思想的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迅速在各地普遍地適用,并深入人心。

直到清末法制變革,“庚子之亂”之后,經(jīng)劉坤一、張之洞于光緒二十七年五月及六月兩次會奏變法之后,上諭沈家本、伍廷芳“將一切現(xiàn)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拖尾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边@部新律,才把我國數(shù)千年的傳統(tǒng)精神予以修正。官秩服制良賤等階級的廢除是對施行了千年的儒家法律思想,即“禮”的嚴重挑釁。是一次在準則法層面上的重大革新。但終究與當時的道德觀念發(fā)生嚴重的沖突,之后附加的《暫行章程》,已然把《新刑律》的精神徒然閹割。由此可見傳統(tǒng)的儒家法律思想與西方法律思想的沖突的水火不容。

西學東漸的逐漸深化,對于在儒家思想藩籬渾渾噩噩千年的民眾而言無疑是一次機會。但在在西學東漸的過程中,由于不同時期各種不同的原因,使西方哲學常常陷入跌宕起伏的困難境地,因而沒有取得本來可以取得的學術成果。如知道現(xiàn)在已經(jīng)出版的西方哲學家的全集,也只有很少的幾部。研究西方哲學時一般介紹性的多,深入論述性的少:簡單移植的多,創(chuàng)造性吸收的較少:在比較與伙同研究中粗淺的比較與表層的會通較多,有深度的比較與能超越的會通較少。透過論著,可以看出我們對西方哲學的認識,總得說,長時間還停留在表面的與較淺的層次上,像印度哲學那樣在吾國扎根下來進行繁衍的西方哲學不多。五四新文化運動,“民主”和“科學”的啟蒙,雖然也熱鬧了一陣子,但在當時的吾國真正接受了德賽二先生的又有幾個呢?陳獨秀曾指出“其數(shù)目幾乎不能列入統(tǒng)計”。再如,馬克思主義啟蒙也沒有避免啟蒙不力的這個觀點,因為“五四”以后,隨讓馬克思主義得到了廣泛的傳播,但吾國共產(chǎn)黨成立后便卷入積累的革命斗爭,加上“中國馬克思主義啟蒙在國際教條主義影響下”。因而,取得政權后怎樣通過社會主義道路實現(xiàn)現(xiàn)代化,思想上的準備與理論上的修養(yǎng)都“是不夠的”。

作為西方社會走向現(xiàn)代化的理論總結,體現(xiàn)時代精神的近現(xiàn)代西方哲學的曙光,雖然有不少先覺者覺醒與奮起,但是對于整個中華民族,多數(shù)人還在它的影響之外,由此帶來的消極后果是,是國人長期在小農(nóng)經(jīng)濟基礎上建立的思想觀念與思維方式,在傳統(tǒng)惰力的束縛下難以解放出來,使吾國“走出中世紀、邁向現(xiàn)代化”所需要的理性覺醒與成熟。即文化變遷遲遲不能實現(xiàn)。

第三篇:《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讀書筆記

法學基礎理論lawww.taixiivf.com)義是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的規(guī)范工具,侵犯父權是對禮義的嚴重破壞。孟子說:“無禮義則上下亂!逼茐亩Y義更是導致天下大亂,故國法難容。

四、后語

中華浩瀚五千年的文明史蘊涵著豐富的傳統(tǒng)法律文化。瞿同祖先生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以其深刻獨到的見解,別具一格的篇章體例向我們展現(xiàn)了自漢至清的兩千余年間中國封建法律的演變,是一部關于傳統(tǒng)法律文化以及法律史的重要著作。筆者初讀此書,僅對關于父權之章節(jié)進行研讀,就深深體會到瞿老見解之深刻及其思想之厚重,同時更覺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之燦爛,筆者對封建父權的理解僅僅是管中窺豹而已。要對中國古代社會和法律有所了解,非假以時日反復研讀此書不可。

注釋:

[1]瞿同祖:《瞿同祖法學論著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年,第15頁。

[2]界定父權的內(nèi)涵后,或許把父權稱之為“家長權”更為恰切。因為在一些父親已逝母親尚在的家庭里,母親基于“父之妻”的身份而成為家長,實際上取得了父權的所有權能。此亦封建身份等級社會之又一體現(xiàn)。

[3]雖然隨著法律的發(fā)展父權的殺生大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殺生權完全操縱在國家機構及國君手里,自不容許任何一個人民能隨意殺人,父親對兒子,也不能例外”,“否則便要受國法的制裁”。(瞿同祖:《瞿同祖法學論著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年,第17頁。)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父權殺生大權的滅失:子孫違犯教令(通常是不聽訓責、頂嘴反罵之類細微瑣事),父母加以撲責而無心致死,無罪;非理毆殺(指自然撲責以外的殘忍虐待的殺害,如勒斃活埋)有罪,但“罪亦甚輕”,“明、清時的法律皆止杖一百”。(瞿同祖:《瞿同祖法學論著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年,第18頁。)另外,父母對子女具有無需舉證的控告權:“父母控告,即照所控辦理,不必審訊(《清律例》二八)!笔且愿改傅靡浴安恍ⅰ钡葹槊筇幩雷优,官府無不照辦。從這種意義上講,對父權殺生大權的限制只是具體殺生執(zhí)行者的變更罷了。

[4]瞿同祖:《瞿同祖法學論著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年,第26頁。

[5]梁治平:《法辨》,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年,第20頁。

[6]參見瞿同祖:《瞿同祖法學論著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年,第40-52頁。

[7]同上注,第15頁。

[8]參見梁治平:《法辨》,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年,第23頁。

[9]《商君書·外內(nèi)》。

[10]《漢書·哀帝紀》,《漢書·食貨志上》。轉引自范忠信:《中國法律傳統(tǒng)的基本精神》,山東:山東人民出版社,201*年,第74-75頁。

[11]《孟子·梁惠王上》。

[12]《資本論》(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年,第1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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