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聘用協議書
用人部門(甲方):
職 工(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臨時招用工作人員,乙方申請應聘。經研究,甲方同意招聘乙方為臨時工,并自愿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個月
二、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并
服從甲方的工作需要,在 崗位承擔工作。
三、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各項管理規(guī)章制度,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內,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guī)定各項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甲方的《臺州學院臨時用工暫行辦法》等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完成工作。
四、勞動時間與勞動報酬
1、甲方保證乙方在工作期間實行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時。原則上不安排乙方加班,如確因工作需要,經與勞動者協商后,可以適當加班,加班后用人部門應安排其調休,如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調休的,則給予20元/天的加班補助費。但每月加班最多不超過四天。
2、乙方基礎工資標準為 元/月,崗位津貼元/月,試用期內享受上述工資的80,合計為 元/月,行駛里程津貼為 元/公里。
3、甲方每月日前如期發(fā)放工資,由學校財務處統一發(fā)放。發(fā)放形式為 。(①領據領現金形式,②銀行工資卡形式)。
五、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合同期內,乙方提出申請,甲方應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合同期滿內不再續(xù)訂的,甲方將從次月起停止繳納乙方的保險金。
2、在合同期內,乙方因工受傷,死亡,或患病、非因工受傷的(需臺州市各公立醫(yī)院證明),甲方將按照《臺州學院臨時用工暫行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guī)定,包括有關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規(guī)定,切實做好乙方工作期間中的安全與健康。
2、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發(fā)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3、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可以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終止解除勞動協議條件
1、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學校規(guī)章制度的;
(4)無理取鬧,打架斗毆者;
(5)不履行合同,不按質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6)學校因教學、管理、技術條件等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使原勞動協議無法履行或崗位編制調整需裁減人員;
(7)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在合同期內,下列情況之一者,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2)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臨時工在孕期、產假期內的;
(3)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3、在合同期內,下列情況之一者,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被招工、招干或考入學校學習的;
(2)用人單位不能按勞動合同規(guī)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guī),侵害臨時工合法權益的;
4、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勞動協議,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另一方。
八、違反協議責任
一方違反協議,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按有關政策予以適當賠償。(范文網)
九、調解與仲裁
雙方履行本協議如發(fā)生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當事人可在爭議發(fā)生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天內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辦理或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協議期限屆滿自行終止。
十二、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用工部門、臨時工本人和學校人事處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用人部門負責人:
年月日年月日
人事處(蓋章):
人事處處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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