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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選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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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中國選舉制度

選舉制度

選舉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選擇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 選舉制度是規(guī)定公民與國家政權之間關系的、由公民通過選擇國家公職人員的方式,而賦予國家政權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規(guī)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選舉制度是指各級人民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

各級人民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選舉和軍隊人民代表、特別行政區(qū)全國人大代表、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

普通地方選舉適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選舉、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選舉。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獲得

(1)直接選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檢察院或者法院沒有決定停止當事人行使選舉權利的;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jiān)視居住的;正在被勞動教養(yǎng)的;正在受拘留處分的人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間接選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普通地方選舉中,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于本級人大代表。

在軍隊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選舉中,同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于本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

在特別行政區(qū)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中,選舉會議的成員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于選舉會議的成員。

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協(xié)商選派,享有被選舉權的人是參加協(xié)商選派的成員,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于參加協(xié)商選派的成員。

2、暫停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直接選舉中,因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jīng)檢察院或者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和和被選舉權。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被剝奪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直接選舉中選民資格的確認

1、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是對每一個選民所進行的法律上的認可。

公民必須依法進行登記,經(jīng)過資格審查,被編入選民名單,

加以公布,才能成為選民。

選民登記由選舉委員會主持,按選區(qū)進行。

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后新滿18周歲的、被剝奪政

治權利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的公民,予以登記。

對選民經(jīng)登記后遷出原選區(qū)的,列入新遷入選區(qū)的選民名

單。

對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予以除名。

經(jīng)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

2、選民名單的公布

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由選舉委員會公布。

3、選民資格爭議的裁決

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

訴。

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申訴人如果對選舉委員會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

5日以前向法院起訴,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

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

三)選舉人權利的保障

1、選舉人權利的保障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時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選舉行為。

2、秘密投票和差額選舉

(1)秘密投票

選舉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寫。

(2)差額選舉

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差額選舉方式。

二、主持選舉的機構

(一)主持選舉的機構

直接選舉由本級選舉委員會主持,間接選舉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持。 軍隊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主持。

特別行政區(qū)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

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成立特別行政區(qū)選舉會議,選舉會議推選選舉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

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決定,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和軍隊負責組織協(xié)商選派。

(二)直接選舉中選舉委員會的職權

1、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

2、規(guī)定選舉日期;

3、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

4、受理對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并做出決定;

5、劃分選區(qū),分配各選區(qū)應選代表的名額;

6、匯總并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根據(jù)較多數(shù)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單;

7、委派人員主持投票站或選舉大會的選舉;

8、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9、受理對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三、代表名額的分配

(一)一般行政地方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

全國人大,省、自治區(qū)、縣、自治縣人大代表的名額,均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4倍于城市(鎮(zhèn))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的原則分配。

(二)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

1、在聚居區(qū)內同一少數(shù)民族的總人口占境內總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應相當于當?shù)厝嗣翊泶髸恳淮硭淼娜丝跀?shù)。

2、在聚居區(qū)內同一少數(shù)民族的總人口占境內總人口數(shù)的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可以適當少于當?shù)厝嗣翊泶髸恳淮硭淼娜丝跀?shù),但是該少數(shù)民族的代表名額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30%。

3、在聚居區(qū)內同一少數(shù)民族的人口數(shù)不及境內總人口數(shù)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可以比當?shù)厝嗣翊泶髸恳淮硭淼娜丝跀?shù)少于1/2,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縣,經(jīng)省、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決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應有一名代表。

4、散居的少數(shù)民族應當有當?shù)厝嗣翊泶髸拇,其每一代代表所代表的人口?shù)可以少于當?shù)厝嗣翊泶髸恳淮硭淼娜丝跀?shù).

(三)軍隊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

各地駐軍選舉出席地方各級人大的代表的名額由駐軍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縣的人大常委會決定。

軍隊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名額由軍隊最高選舉委員會分配。

(四)特別行政區(qū)、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

特別行政區(qū)、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四、直接選舉

直接選舉是選民通過投票等方式,直接選舉人民代表。

直接選舉方式適用于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一)選區(qū)劃分

1、選區(qū)和選民小組

選區(qū),是在直接選舉中設立的、選民進行直接選舉代表的基本單位。 選區(qū)也是代表聯(lián)系選民的單位。

選區(qū)往往又劃分為若干選民小組。

2、選區(qū)的規(guī)模和類型

(1)選區(qū)的規(guī)模

選區(qū)的大小,應按照每一選區(qū)選1至3名代表的原則劃分。

城鎮(zhèn)中各選區(qū)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應當大體相等。農村中各選區(qū)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也應當大體相等。

(2)選區(qū)的類型

城鎮(zhèn)選區(qū)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yè)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城鎮(zhèn)中有生產(工作、事業(yè))單位的選民一般在本單位所屬的選區(qū)參加選舉。

農村縣級人大代表選舉時,一般由幾個村聯(lián)合劃為一個選區(qū),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鄉(xiāng),可單獨劃為一個選區(qū)。

農村選鄉(xiāng)、鎮(zhèn)人大代表時,一般由幾個村民小組合為一個選區(qū),人口多的村民小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單獨劃為一個選區(qū)。

(二)選舉程序

1、候選人的提出

縣、鄉(xiāng)兩級人大代表候選人按選區(qū)提名產生。

代表候選人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單獨或聯(lián)合,以及選民10人以上聯(lián)名推薦提出,但每個選民聯(lián)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不得超過本選區(qū)應選代表的名額。

2、投票

投票由選舉委員會主持。

各選區(qū)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

選民憑身份證或選民證領取選票。

投票之前,主持選舉的工作人員應統(tǒng)計并宣布出席的選民人數(shù),當眾檢查票箱,并組織選民推選監(jiān)票、計票人員。

選區(qū)全體選民過半數(shù)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如參加投票的選民不足半數(shù),須改期選舉。

3、計票

投票結束后,由監(jiān)票、計票人員和選舉主持人核對投票人數(shù)和所投的票數(shù),作出記錄,并由監(jiān)票人簽字。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shù)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shù)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數(shù)的,無效。

凡選舉無效,須當即宣布,并重新組織投票。

在確認投票有效后,統(tǒng)計投票結果。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shù),多于規(guī)定應選代表人數(shù)的作廢;等于或少于規(guī)定應選代表人數(shù)的有效。

4、代表候選人的當選

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shù)的選票,始得當選。

如獲得過半數(shù)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

如代表候選人得票數(shù)相等時,應就票數(shù)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當選代表人數(shù)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另選時,根據(jù)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法定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

另選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所得票數(shù)不得少于參加選舉總選票數(shù)的1/3。

5、確認和宣布

各選區(qū)計票結束后,由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補選

人大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qū)補選。

代表資格終止的,缺額另行補選。

補選出缺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與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

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guī)定。

五、間接選舉

(一)間接選舉

間接選舉是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間接方式選舉產生的制度。

間接選舉主要適用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同級軍隊人大代表的選舉和特別行政區(qū)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二)選舉程序

1、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代表候選人按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代表候選人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單獨或聯(lián)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聯(lián)名推薦提出。

2、代表候選人的確定

候選人名單提出后,如果提出的候選人的人數(shù)符合法定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

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shù)超過法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然后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在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2天。

3、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主席團向代表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4、投票

主席團主持投票。

出席會議的代表人數(shù)超過人大全體代表的半數(shù),選舉才能進行。

5、計票和宣布當選

投票結束后,由監(jiān)票、計票人員和大會主席團人員核對投票人數(shù)和票數(shù),作出記錄,并由監(jiān)票人簽字。

選舉結果由大會主席團確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補選

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或資格終止的,其缺額由原選舉單位補選;原選舉單位人大閉會期間,由其常委會補選。

補選時可采用差額選舉方式也可采用等額選舉方式。

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guī)定。

六、特別行政區(qū)、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

(一)特別行政區(qū)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特別行政區(qū)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

特別行政區(qū)成立選舉會議。選舉會議由主席團主持。

選舉會議成員10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選人。

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予以宣布并報全國人民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所選代表的代表資格,并予以宣布。

(二)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

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方式由全國人大的有關決議作出專門規(guī)定。 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和軍隊負責組織協(xié)商選派。

七、選舉經(jīng)費

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的選舉經(jīng)費,由國庫開支。

八、違法行為的懲罰

對使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對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shù)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應給予行政或刑事處分。

第二篇:中國選舉制度的發(fā)展!!!!!!!!!!!

中國選舉制度的發(fā)展與完善

本人首先聲明一下,這里所指的“中國選舉制度”闡述的其實是新中國成立后的選舉制度,并不包括民國時期的選舉制度。駠鴷r期的選舉制度雖然為新中國建立后的選舉制度打下了基礎,但缺陷一大堆而且完全體現(xiàn)不出選舉制度的民主性)

接下來,先介紹一下什么是選舉制度。選舉制度,是一國統(tǒng)治階級通過法律規(guī)定的關于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原則、程序與方法等各項制度的總稱,它包括選舉的基本原則、選舉權利的確定,組織選舉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選民和代表之間的關系。

回歸一下歷史,正式的來說,新中國選舉制度正式建立的真正標志是,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選舉法》。雖然該選舉法的缺陷很明顯,還有很多不可實施性的地方,就連鄧小平同志也在后來坦誠的說選舉制度“不夠完備”,“這是由于我國目前的社會情況、人民還有很多缺乏選舉經(jīng)驗以及文盲尚多等等實際情況所決定的”,“著眼于實際的民主”。但客觀地說,選舉法的規(guī)定可以理解,符合實情。飽嘗專制、官僚壓迫之苦,從未真正行使過選舉權利的中國老百姓能夠以此為武器,以自己的意志行使民主權利,揚起手中的鞭子鞭策政權機關,這無疑是中國歷史上一次民主大跨越。

尤其應該肯定的是,1953年選舉法及有關的選舉文件確立了我國選舉制度的“藍本”:普遍選舉,平等的選舉權,直接選舉和無記名投票,照顧少數(shù)民族的選舉權權利,規(guī)定黨組織、民主黨派、選民或代表的提名權,按居住狀況劃分選區(qū)等等。這些內容基本上為1954年憲法所確認,大都至今仍然沿用。像縣、市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專門受理有關選舉的訴訟案件等做法,到今天仍有借鑒價值。

在接下來的日子,選舉法一直在國內產生著積極的影響,推動著我國民主建設的發(fā)展,但到了1979年,“文化大革命”摧毀了選舉制度。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以1953年選舉法為框架重新制定選舉法。選舉法歷經(jīng)三次修改,中央多次發(fā)文指導選舉,不斷調適選舉制度與民主訴求的沖突。期間雖然有民主緊縮和選舉的退步,但總的來說,民主氣氛濃厚,選舉生動活潑,公民的政治激情釋放比較到位。

緊接著的幾個月選舉法被作出六大改革:直接選舉由鄉(xiāng)鎮(zhèn)擴大到縣一級;確立差額選舉制度(國家機關領導人員中副職必須差額選舉,正職原則上實行差額選舉,但可以等額選舉),設立預選程序;采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民主地提出候選人的辦法”,代表或選民

與政黨、人民團體的提名權法律地位平等;宣傳候選人比較民主,提名人“都可以用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規(guī)定無記名秘密投票的投票方法;增設監(jiān)督、罷免、補選代表等規(guī)定。

總的來說,新中國第二部選舉法站在實現(xiàn)人民當家作主、保證國家長治久安、防止“文革”悲劇重演的高度來改革制度設計,選舉制度獲得巨大歷史進步。1980年前后,中國基層群眾再一次燃起久違的民主熱忱,鄉(xiāng)鎮(zhèn)人大直選的同時,全國第一次縣級人大直選拉開帷幕。據(jù)1981年9月的全國縣級直選總結報告,2356個縣級選舉單位完成選舉工作,平均1249人選出1名人大代表。

時光再倒回1980年。11月初,北京市海淀區(qū)直選區(qū)人大代表,北京大學要選兩名人大代表,其中一名是學生。經(jīng)初步提名醞釀后,18名學生被提名確定為初步候選人,當時,競選的大字報、辯論會、演講、座談會盛極一時,候選人經(jīng)常在餐廳、教室、廣場進行辯論、回答提問、發(fā)表演說。一系列競選后,12月1日,一名國政系研究生以登記選民57%的得票率當選。湖南師范學院、浙江大學等也出現(xiàn)不同程度的競選。全國縣級直選總結報告指出,必須堅決反對“極少數(shù)人利用選舉人大代表的機會,搞所謂‘競選’”。這導致1982年選舉法把“用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改為只能“在選民小組會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限制競選。地方組織法也將地方國家政權機關領導人員差額選舉的原則改為可差額選舉,也可通過預選實行等額選舉。第二次縣鄉(xiāng)直選中,一些地方出現(xiàn)不讓選民或代表提名,不準介紹候選人,大搞等額選舉,選民、代表民的選舉熱情“比較平淡”。蔡定劍教授認為,這是“選舉的后退”,“第一次民主選舉高潮后的小低潮”。

再后來,1982、1986年選舉法連續(xù)兩兩年被修改,盡管在規(guī)定縮小城鄉(xiāng)每一個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減少代表名額,簡化選民登記手續(xù)等方面作了更合理的設計。但是,選舉法連同地方組織法的修改,主要觸及到民主選舉的兩個敏感而核心的問題:一是介紹候選人的

方式;二是預選和差額選舉的部分變性問題。這兩個“重量級”的問題在民主選舉中迂回曲折,飄搖多變。與此相應的是選舉中,民主氣氛和選舉環(huán)境經(jīng)歷了兩度不小的“波峰”、“波谷”。

1986年,在政治體制改革及地方人大和人民群眾的強烈呼聲中,“兩法”朝著民主化方向作了修改。改變1982年限制介紹候選人的做法,規(guī)定間接選舉時,大會主席團向代表介紹候選人,推舉者在代表小組會上介紹所推薦的候選人;改變放任等額選舉的規(guī)定,重申并明確差額選舉的原則。有了法律武器,加上中辦1986年發(fā)的三個文件,1988年前后的選舉,“民主氣氛濃”,“四級人大換屆選舉成為最民主的一次選舉”。一些地方在選舉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主席團組織候選人亮相,向代表發(fā)表施政演說,如1988年4月24日,朱镕基應普陀區(qū)人大代表的要求,作了整整110分鐘的演說,贏得30多次掌聲,當選為上海市第七任市長。河北、廣西等27個省級人大換屆選舉副省級以上干部中,主席團提名的9人落選,代表提名的12人當選。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風波后,選舉雖然沒有出現(xiàn)人民想象的倒退,但是,選舉的民主要求畢竟得不到理直氣壯的支持,整個選舉迎來“民主化發(fā)展中的又一次低潮”。

最后到1995年,1988年前后的選舉,這里較普遍地出現(xiàn)了黨組織提名的候選人落選,代表提名的候選人當選的態(tài)勢,中央有關部門曾提出把選舉制改為“首長組閣制”的意見。1995年初,“選舉法”和“組織法”修改不得不提上日程。所以接下來的修改側重于完善選舉程序,推進選舉民主化,規(guī)定更加平等的選舉;增加間接選舉的預選程序,不允許通過預選搞等額選舉;保證間接選舉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實行“串聯(lián)提名”和“等額提名、差額選舉”的制度;縣級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

歷經(jīng)“熱”與“冷”的選舉砥礪,中國公民的政治情緒趨向冷靜和現(xiàn)實,選舉的理想化色彩逐漸淡漠。蔡定劍教授指出,民主選舉的發(fā)展與傳統(tǒng)“黨管干部”的原則出現(xiàn)不協(xié)調,“民主選舉的發(fā)展處于相持狀態(tài)”。

一方面,公民、代表依法選舉意識與時俱進。201*年初,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某區(qū)選舉人大代表時,兩位候選人因出差未能與學生見面,有655位青城大學學生拒絕投票。學生們說:“我們剛滿18歲,第一次行使選舉權,必須對自己負責,我們要維護法律的嚴肅性”,“雖然有候選人的簡介,但我們連他的高矮胖瘦,是否能為選民說話,以及參政議政水平和能力都不知道,怎么投票”,“不見候選人,我們不選舉”。后經(jīng)選舉委員會同學生商量,學生代表給在外地出差的候選人通電話,學生們才投票;北京順義區(qū)的選民對候選人不露面反響強烈,要求“見見面,是騾是馬拉出來遛遛”。201*年1月,湖南省常德市人代會選舉產生68名省人大代表中,有10人由代表提名當選;衡陽市人代會選舉產生78名省人大代表,其中23人由代表提名當選,占當選代表總數(shù)的29.5%。

但是,另一方面,組織要求保證人事安排意圖的實現(xiàn),有效控制選舉的格局越來越強烈,使選舉步入兩難境地,選舉實踐與公眾的民主期望產生沖突,人民群眾對選舉的厭煩和冷淡情緒開始滋長,人民期望選舉制度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內在要求和“入世”的民主潮流。

雖然我國選舉制度大體上適應了我國的國情,但還有一些不適時、不是特別科學的地方

1、 缺乏有效的競爭機制。長期以來,競選被當作資產階級的東西,而視為禁區(qū)。我國的人大代表選舉制度從選民登記、選區(qū)劃分、到選舉程序,候選人的提出和醞釀,正式候選人的確定,代表的產生等都帶有濃厚的計劃指派色彩,選舉活動成了變相的組織安排活動,缺乏應有的競爭機制。

2、選舉權的不平等。201*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選舉法進了修正,規(guī)定縣、自治縣行政區(qū),農村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同鎮(zhèn)或者企業(yè)事業(yè)組織職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省、自治區(qū)代表的名額為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的人口數(shù)的區(qū)別分配。這種制度安排將農民置于政治上的弱勢群體的位置,限制了農民的政治參與,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必然容易損害農民的利益。

3、直選范圍過窄。我國目前人大代表的選舉實行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的多層次選舉方式。即縣鄉(xiāng)兩級人大的代表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由下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各級國家機關領導人由同級人大選舉產生。多層次的間接選舉模糊了代表與選民之間的責任關系,削弱了代表與選民之間的聯(lián)系,使選民不能及時監(jiān)督代表,代表不能確切地表達民意。在直接選舉中,選民的意愿最大程度上不會被扭曲,有利于保障選民的個人權利,真正體現(xiàn)人民主權的原則,但這樣的直選僅限于縣鄉(xiāng)兩級,范圍相對狹小。

4、監(jiān)督難以到位。選舉法規(guī)定,人大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jiān)督。選民和原選單位都有權利免去自己選出的代表。選舉法對代表的監(jiān)督僅作了一個原則性的規(guī)定。具體監(jiān)督的內容和監(jiān)督方式等均未作詳細的規(guī)定,實際操作難度很大,監(jiān)督難以到位。

建國以來,我國的選舉制度有了很大的發(fā)展,選舉的民主程度逐步提高,選舉方式、選舉程序也日趨完善。實踐證明,現(xiàn)行選舉制度符合當前中國的國情,能夠充分發(fā)揮社會主義民主,它已成為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重要手段。針對這些問題,我黨和政府其實也正在不停地完善,在實際操作中盡量將可實施性提高,以達到民主的最大化!作為一個學生,本人還沒有實力去解決這些存在的問題,只是希望黨和國家能盡力辦妥!!

第三篇:分析當代中國選舉制度存在的問題

當代中國選舉制度的問題及

完善

內容摘要:通過對有關資料的整理與分析,分析當代中國選舉制度的若干缺失與不足,總結當代中國選舉制度的基本特征,規(guī)劃如何解決選舉制度存在的問題。

關鍵詞:選舉、制度、問題

參考文獻:《中國政治制度》、《人民選舉法》、劉建明.天理民心[m].北京:今日中國出版社,1998.389-390.郭道暉.法的時代精神[m].長沙:湖南出版社,1997.452.

正文:

一、選舉的概念

選舉是指某一社會群體中的全體或部分成員,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據(jù)個體自己的意志,選擇若干人員擔任某項公職的行為。選舉制度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選舉制度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關于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各項制度的總和。狹義的選舉制度是指由選舉法所規(guī)定的選舉制度,在我國指的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所規(guī)定的選舉制度。

二、選舉的特征及認識

選舉制度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差額選舉、秘密選舉等原則。這是每個國家選舉制度的基本特征,但在我國還有以下幾個突出的特征: 第一,沒有激烈的政黨紛爭。在世界大多數(shù)民主國家和地區(qū)里,議會(尤其是議會下院)常是政黨政治的舞臺,議席的分配鮮明地反映

了政黨間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對議席的激烈爭奪向是政黨斗爭的焦點之一,為了獲得較多的議席,各政黨都不得不開展大量的競選活動。在我國雖然各政黨既可單獨,亦可聯(lián)合提名候選人,但彼此之間似乎不存在任何競爭。

第二,選區(qū)制。世界上很多國家的選舉皆采用選區(qū)制,如英國采用的是單名選區(qū)制,德國采用的是選區(qū)制與比例制相結合的混合選舉制等。在我國區(qū)縣人大代表的選舉采用直接選舉,設有選區(qū)。自治洲、設區(qū)的市以上的人大采用間接選舉制,其代表由下一級人大選出。以全國人大為例,其代表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選出的代表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等組成。這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實質上就是以地域為標準來劃分的選舉區(qū)域,只不過在這樣的選區(qū)里,人大代表是以間接的方式而非直接的方式產生罷了。

第三,多級間接選舉制。

三、中國選舉制度存在的問題

總的來看,我國現(xiàn)行選舉制度在保障人民當家作主,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積極性,培養(yǎng)公民的民主意識、民主技能和民主習慣,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等方面,發(fā)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我國的選舉制度建設,正在根據(jù)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發(fā)展的要求,積極穩(wěn)步地推進。特別是在人大代表選舉的制度建設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積累了很多經(jīng)驗。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是新中國的第一部選舉法。這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對于統(tǒng)一和規(guī)范建國初期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調動人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鞏固和建設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權,發(fā)揮了重要作用。1979年制定了第二部選舉法,這部選舉法是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制定的,在實施過程中,根據(jù)民主政治建設的實際需要,又先后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進行了三次修正。各地根據(jù)這部選舉法的規(guī)定,制定了實施辦法。1979年選舉法的制定、修正和實施,對于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保障和實現(xiàn)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擴大公民的有序參與,提高人大代表的總體素質,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從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發(fā)展的要求看,我國的選舉制度也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進行改革和完善。

(一) 制度規(guī)定過于分散

(二)選舉過于頻繁

選舉頻繁的弊端:(1)增加了選舉經(jīng)費支出,加重了財政負擔、基層負擔和農民負擔。(2)加大了基層的工作負擔,干擾經(jīng)濟建設工作。(3)增加干部選民的厭選情緒。

(三)部分制度規(guī)定滯后

在現(xiàn)行的制度規(guī)定中,存在著不適應民主政治建設需要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人民當家作主,影響了政權建設。

1.提名制度不合理,沒有充分考慮被提名人的意愿

2.候選人介紹方式不適應民主發(fā)展的要求。

3.在間接選舉中,地方各級國家政權機關正職領導人“可以等額選舉”的規(guī)定,不符合社會主義民主發(fā)展的要求,弊端太多。

4.選區(qū)劃分缺乏相對穩(wěn)定性。

(四)程序不夠嚴密

選舉制度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選舉程序的設計。選舉是否公平、公正,程序很重要。我國現(xiàn)行的選舉程序總的來說過于原則,不夠嚴密,這樣就給人為操縱留下空間,從而影響選舉的公平、公正。其主要表現(xiàn)是:

1.各級領導人的選舉程序過于原則。

2.代表選舉中,民主協(xié)商程序不嚴密。

3.對投票站的工作程序和流動票箱的使用程序,都沒有做出明確規(guī)定。

4.村級選舉中的提名程序不科學。民主充分而選舉工作效率不高。

(五)制度之間存在沖突

制度之間的沖突,主要表現(xiàn)為在兩個方面: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要求與區(qū)域選舉制的沖突。

2.選舉制度與代表制度的沖突。

(六)遏制賄選問題

(七)選民意識問題

三、選舉制度完善及問題的解決

(一)改革選舉立法

(二)擴大直接選舉的范圍

一是有計劃地逐步擴大人大代表直接選舉的范圍。 二是把直接選舉擴大到國家政權機關領導人員的選舉。

(三)解放思想,進行制度的改革和創(chuàng)新

(四)在實踐中不斷完善選舉程序

1.制定各級國家領導人員的選舉程序,在領導人員選舉中,最大限度地排除黨委部門的操作,侵犯代表的民主權利,從而最大限度地遏制買官賣官的情況發(fā)生。在黨管干部問題上,各級黨委應當轉變觀念,要通過民主程序選人用人管人,要相信人民群眾,相信代表。

2.在直接選舉中恢復預選程序,通過預選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實現(xiàn)差額幅度,把候選人的確定,集中到大多數(shù)選民的意愿上。

3.規(guī)范投票站的設置和完善投票站的工作程序。使投票站的設置有利于選民和代表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使選舉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最大限度地消除指選和誘選的情況發(fā)生。

(四)調整任期,統(tǒng)一選舉時間

(五)改進提出與確定候選人方式

(六)完善候選人選舉介紹辦法

(七)采用多種辦法劃分選區(qū)與選舉單位

(八)深化對選舉的認識,增強選舉的競爭性

第四篇:第三章 當代中國選舉制度

第三章 當代中國選舉制度

選舉與民主政治

? 1.選舉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環(huán)節(jié)。

? 2.選舉是人民進行權力委托的行為,是現(xiàn)代代議民主政治的基礎。

? 3.選舉是國家各類機關獲取合法性的途徑。

第一節(jié)選舉與民主政治

(一)選舉

1。概念:

選舉是指某一社會群體中的全體或部分成員,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據(jù)個體自己的意志,選擇若干人員擔任某項公職的行為。

2。選舉概念的涵義:

(1)“社會群體”,包括國家、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基層群眾組織等,它們都可以通過其成員的選舉行為產生自己的代表或領導,這表明現(xiàn)代社會中,選舉的適用范圍非常廣泛。

(2)“全體或部分成員”,涉及到在一個社會群體中哪些人有資格參加選舉,亦即選舉主體問題。

(3)“既定的方式和程序”,任何選舉都必須預先設定某種方式(如投票、舉手、鼓掌、起立等)和某種程序(如劃分選區(qū)、提出候選人、投票、計票、宣布投票結果等),否則,選舉便無法進行。

(4)“選舉”,就其詞義上講,即選擇與推舉。選舉人有權根據(jù)自己的意志,選擇有被選舉權的人中的任何人,即根據(jù)“選舉人意志”做出抉擇,這是任何選舉的必要條件和關鍵所在。

“選舉人意志”受到多方面的影響,但選舉不能反映選舉人意志,稱不上真正的選舉。

(5)“某項公職”,任何選舉,都是有目的的行為,即為了選擇若干人員擔任某項公職。“公職”可以是國家元首、可以是國家代議機關的組成人員,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官員,也可以是公司的董事長、經(jīng)理、廠長、工會主席等各類社會組織的領導人員。

3。選舉的基本要素:

(1)主體(選舉人)

(2)客體(被選舉人)

(3)目的(產生管理者)

(4)方式(投票、舉手、海選等)

(5)程序(選舉委員會制定選舉流程)

(6)結果(宣布選舉結果)

4。選舉的根本特征:

是實現(xiàn)選舉人的意志,是公民在現(xiàn)代民主社會中的基本政治權利。從形式上看,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

(二)選舉制度

1。概念:

選舉制度是指規(guī)范選舉活動的各類制度。

其含義包括:(1)廣義上說,是指有關選舉一切公職人員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規(guī)、章程、規(guī)則和慣例等所有規(guī)范、準則的總和);

(2)從中義上說,是指有關選舉各類國家機關(代議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組成人員的制度;

(3)狹義上說,專指有關選舉國家代議機關組成人員的制度。

其內容包括,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確定,選舉所遵循的原則、選舉的組織機構、選舉的方式和程序、代表與選民關系等內容。這些內容一般都在各國憲法、選舉法和有關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

2。選舉制度的本質

(1)現(xiàn)代社會里,大多數(shù)國家承認并宣布“主權在民”或“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只有人民才能行使國家權力;

(2)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必須通過選舉,將屬于全體人民的國家權力委托給由人民選出的代表(議員)所組成的國家代表(代議)機關去直接行使,或委托給人民選出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分別去行使;

(3)本質上,選舉是人民進行權力委托的行為,是國家機關(包括代議機關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獲得合法性的途徑,是現(xiàn)代代議民主政治的基礎;

(4)沒有選舉便沒有代議制,就沒有現(xiàn)代民主政治;

(5)選舉制度是現(xiàn)代國家政治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jù)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根據(jù)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jù)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節(jié)選舉制度的主要原則

一、普遍原則

1。普遍原則:是指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普遍性。選舉權是指公民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公民被選為國家代表機關的權利。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公民參加國家管理最基本的政治權利。

2。憲法和《選舉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中國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具有極大普遍性,與西方國家相比較,這種普遍性的限制條件是最少的。

二、平等原則

1。平等原則:是指每個選民,都在平等的基礎上參加選舉,不允許任何選民有任何特權,也不允許任何選民受到任何歧視。每一個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就被選舉權而言,在選票面前,人人平等,嚴格按照得票情況決定當選者。3。在某些問題上,中國的選舉制度并不強調形式上的絕對平等,而是從本國實際出發(fā),作了一些變通規(guī)定。

(1)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中城、鄉(xiāng)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之間的比例為1:4,即每一個城鎮(zhèn)選民代表的人數(shù)是鄉(xiāng)村選民代表人數(shù)的四倍。但當城鄉(xiāng)差別逐漸縮小和消除后,這一比例規(guī)定也撤銷。

(2)我國選舉法規(guī)定各級人大中都有一定名額的少數(shù)民族代表,從而保證各民族都能通過各級人大平等地討論、決定和管理國家事務。當然,隨著民族差異的縮小,這種規(guī)定也會逐漸撤銷。

這兩種形式上不平等的規(guī)定,對中國民主發(fā)展的現(xiàn)狀而言是一種合理的選擇。這也是對少數(shù)人權利保障所必需的,從憲政民主的角度來看,這種形式上不平等的規(guī)定也是必要的。

三、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的原則

1。直接選舉是指由選民直接通過投票等方式,選舉產生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

由下一級代表機關代表選民的意志,選舉產生上一級國家代表機關代表的叫間接選舉。

直接選舉是人民意志的直接表達,后者是選民意志的間接表達。理論上講直接選舉的民主程度更高。

2。我國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適用范圍的變化

1979年選舉法擴大了直接選舉的范圍,規(guī)定縣(自治縣)人大代表也由直接選舉產生。

其意義:(1)廣大選民直接選舉縣人大代表,擴大了我國公民直接參與政治生活的權利。(2)縣、鄉(xiāng)鎮(zhèn)人大代表直接對選民負責、接受選民監(jiān)督。(3)有利于加強縣一級政權的建設,推動了鄉(xiāng)、鎮(zhèn)政權建設。(4)擴大直接選舉的范圍至縣一級,是我國政治體制改的重要成果。

2. 直接選舉范圍受到國家的經(jīng)濟、政治、文化、交通、通訊等各方面的實際條件影響。

當代中國選舉制度的發(fā)展方向,應該是直接選舉的層級越來越高,直至全國人大代表都直接選舉產生。

四、秘密投票(無記名投票)原則

1。秘密投票即無記名投票,是指選舉人采取不公開的方式,在選票上注明自己選中的候選人,而不簽署自己的姓名,并親自將選票投入密封的票箱。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時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選舉行為。

秘密投票雖只是一種投票方式,但關系到人民群眾能否自由表達自己意志。

2。無記名投票能解除選民自由表達自己意志的顧慮。

現(xiàn)在一般在投票站設有秘密“寫票間”。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選票,投票站設有“代寫選票處”。

3。同無記名投票相對的,是記名投票或者以起立、歡呼、舉手等公開方式代替投票。

這種投票方式,只在少數(shù)情況下使用。

4。新修訂的《選舉法》規(guī)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的投票方式”。

五、差額選舉制度

差額選舉是指參加選舉的候選人數(shù)多于應選代表數(shù)的一種選舉方式,F(xiàn)代民主國家一般都實行差額選舉。 差額選舉有利于參加選舉的候選人增強“接受選民選擇”、對“選民負責”的觀念。

為了保障選舉按照以上原則實施,選舉法在選舉經(jīng)費和司法方面對選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做出了保障。 為確保上述各項原則的貫徹,《選舉法》做出了兩項保障性規(guī)定。

1。經(jīng)費保障: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選舉經(jīng)費,由國庫支出。

這為廣大選民和代表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提供了物質條件。

2. 司法保障:對下列破壞選舉的違法行為,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刑事處分:

(1)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2)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shù)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3)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第三節(jié) 主持選舉的機構與選舉程序

一、主持選舉的機構

1、選舉法規(guī)定,各級人大選舉的都由選舉委員會主持。

2、選委會就其性質而言,是主持和辦理選舉工作的臨時機構。選舉工作一旦完成即撤銷。

根據(jù)我國《選舉法》第七條規(guī)定: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2)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選舉委員會受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3)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3。選舉委員會的主要職權,包括:

(1)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

(2)規(guī)定選舉日期;

(3)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并做出決定;

(4)劃分選舉本級人大代表的選區(qū),分配各選區(qū)應選代表的名額;

(5)匯總并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根據(jù)較多數(shù)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候選人的名單;

(6)委派人員主持投票站或選舉大會的選舉;

(7)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此外,還有擬定選舉工作計劃、培訓選舉工作人員、宣傳《選舉法》、受理對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等。

3。選舉委員會可以設立辦事機構。

一般選舉委員會在實際操作中都設立辦公室,由有關部門派人參加。

辦公室通常含有秘書組、聯(lián)絡組、宣傳組、組織組、選民登記及選舉事務組等,各族負責辦理選舉中的某項具體事務。 有些地方的選舉委員會還設立派出機構。

各選區(qū)則成立選舉工作小組,負責本選區(qū)內的有關選舉事務。

二、劃分選區(qū)與選民登記

在直接選舉中,選委會建立后,即應擬定選舉工作計劃、規(guī)定選舉日期,并劃分選區(qū)。

1、選區(qū)是指選民進行直接選舉產生代表的基本單位,也是代表聯(lián)系選民,開展經(jīng)常性工作的基本單位。

根據(jù)《選舉法》規(guī)定:

(1) 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qū),按選區(qū)進行選舉。選區(qū)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yè)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選區(qū)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qū)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

(2)城鎮(zhèn)各選區(qū)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應當大體相等。農村各選區(qū)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應當大體相等

2。選區(qū)類型:

a。在農村:

(1)在農村選縣級人大代表時,一般由幾個村聯(lián)合劃為一個選區(qū),人口特多的村或人口少的鄉(xiāng),可單獨劃為一個選

區(qū);

(2)選舉鄉(xiāng)級人大代表時,一般由幾個村民小組合為一個選區(qū),人口多的村民小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單獨劃為一個選區(qū);

b。在城鎮(zhèn)一般出現(xiàn)3類選區(qū):

(1)由1個生產(工作、事業(yè))單位或1個居民區(qū)單獨建立的選區(qū),稱為獨立選區(qū);

(2)由幾個生產(工作、事業(yè))單位聯(lián)合組成的選區(qū),稱為聯(lián)合選區(qū);

(3)由1個居民區(qū)與該地區(qū)內若干生產(工作、事業(yè))單位聯(lián)合組成的選區(qū),稱為混合選區(qū)。

選民小組:

一個選區(qū)又可劃分為若干選民小組,由選民推舉產生小組長。

選舉活動中的有些內容,如學習文件、提出與介紹候選人等,一般都在選民小組中進行

3、選民登記

選舉委員會培訓各選區(qū)的選舉工作人員,向選民宣傳《選舉法》;并進行選民登記。

(1)按選區(qū)進行選民登記;選民登記是對每一個選民予以法律上的認可,關系到選民資格的確立。任何公民必須依法進行登記,經(jīng)過資格審查,被編入選民名單,加以公布,才能成為選民。

我國《選舉法》規(guī)定:

(1)選民登記按選區(qū)進行,經(jīng)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后新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選民經(jīng)登記后遷出原選區(qū)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qū)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2)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實行憑選民證參加投票選舉的,并應當發(fā)給選民證。

(3)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

(4)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因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jīng)人民檢察院或人民發(fā)揮原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

這些人不進行選民登記,不列入選民名單。

(5)下列人員準予行使選舉權利:

(a)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b)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

(c)正在取保候審或被監(jiān)視居住的;

(d)正在被勞動教養(yǎng)的;

(e)正在受拘留處罰的。這些準予行使選舉權利的人員所述的原選區(qū),應把他們登入選民名單。

(6)選民資格審查

a.主要審查國籍、法定年齡(年滿18周歲)、法定權利。

b.不能讓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被錯誤的剝奪應有的權利,也不能讓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登入選民名單

三、提出、確定與介紹候選人

提出與確定代表候選人,是整個選舉工作中極為重要的環(huán)節(jié),是進行投票選舉的基礎。

在代表候選人提出、確定環(huán)節(jié)須充分注意發(fā)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

1. 根據(jù)《選舉法》的規(guī)定,代表候選人的提出主要內容包括:

(1)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qū)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lián)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2)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有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3)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qū)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匯總后,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該選區(qū)的選民小組反復醞釀、討論、協(xié)商,根據(jù)較多數(shù)選民的意見,確定正

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并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4)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印發(fā)全體代表,由全體代表醞釀、討論。、

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shù)符合《選舉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shù)超過本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根據(jù)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辦法根據(jù)本法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5)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不限于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這樣可以使一些中央領導人分派到各個代表團

2。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四、 投票與宣布選舉結果

投票是一種非常莊嚴的行為,它將最后決定誰當選人民代表,由誰來組成國家權力機關。

從選舉工作來說,投票是決定性的環(huán)節(jié);

從選民來說,投票是行使選舉權的直接表現(xiàn)。

1、在選民直接選舉人大代表時,選民根據(jù)選委會的規(guī)定,憑身份證或選民證領取選票,在各自選區(qū)設立的投票站進行投票。

對接受刑事處罰的、享有投票權的公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或委托由選舉權的親屬投票。

判處拘役、受拘留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可以在選舉日回原選區(qū)參加選舉。

2、選民在選舉期間不能親自投票,經(jīng)選委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委托不得超過3人。

3、各選區(qū)計票結束后,由選舉委員會根據(jù)《選舉法》的規(guī)定,確認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4。按照現(xiàn)行《選舉法》規(guī)定,直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在任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qū)補選。代表資格終止的,缺額代表另行補選。

5。補選出缺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于應選代表名額(即進行差額選舉),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即等額選舉)

6。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guī)定。

選舉結束后,主持選舉工作的選委會需要對整個選舉工作作一總結,并做好有關文書材料的立案歸檔。然后,選舉委員會即告撤銷。

五、間接選舉的程序

1、間接選舉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持,實踐中,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主席團在間接選舉中發(fā)揮重要作用。

2、間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按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間接選舉時,代表候選人產生途徑主要有3種:

(1)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單獨推薦;

(2)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lián)合推薦;

(3)代表10人以上聯(lián)名也可以推薦。

推薦者(包括政黨、人民團體)必須向大會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代表候選人不限于本級人大代表。

候選人名單提出后,由大會主席團印發(fā)全體代表醞釀、討論。

3、如果政黨、人民團體、代表依法提出的候選人人數(shù)符合法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shù)超過法定的最高差額比例,則進行預選,再進行選舉。

4、在間接選舉中,人大主席團應向代表介紹候選人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但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5、在間接選舉中,由人大主席團主持間接選舉投票。

(1)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出席會議的代表人數(shù)超過各該級人大全體代表的半數(shù),方能進行選舉。

(2)投票前,應宣布到會的代表人數(shù),當眾檢查票箱,組織代表推選監(jiān)票人、計票人。

(3)投票一律采取無記名方式。

(4)投票結束后,由監(jiān)票、計票人員和大會主席團的人員將投票人數(shù)和票數(shù)加以核對,做出記錄,并由監(jiān)票人簽字。

(5)所投票數(shù)多于投票人數(shù)的選舉無效,等于或少于有效。

(6)間接選舉中,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不是到會代表)過半數(shù)的選票,使得當選。

6。代表補選

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或資格終止的,其缺額由原選舉單位補選,原選舉單位閉會期間,可以由其常委會補選。補選可以差額也可以等額選舉。

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guī)定。

第四節(jié)港澳臺地區(qū)及解放軍選舉人大代表的辦法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

1、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選舉第九屆全國人代表的辦法,規(guī)定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應選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36名,代表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中國公民,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選舉,成立選舉會,組成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

二、臺灣省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的協(xié)商選舉辦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了《臺灣省出席第八屆全國人大代表協(xié)商選舉方案》。

《方案》規(guī)定,臺灣省代表,由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解放軍的臺灣省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協(xié)商選舉產生。

1。臺胞中選出全國人大代表,一般采用協(xié)商選舉的方式。

2。根據(jù)臺胞分布的情況,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組織協(xié)商選派。

3。參加協(xié)商代表為120人,在北京舉行協(xié)商選舉會議,最后選出13名臺胞出席全國人大。

三、解放軍選舉人大代表的辦法

1、根據(jù)選舉法,人民解放軍單獨進行選舉。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2。該《辦法》對參加軍隊選舉的范圍、軍人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選舉委員會、代表的產生、代表候選人的提出、選舉程序都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

3、選舉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的代表,一般由下而上各級召開軍人代表大會復選產生。連隊和基層單位召開軍人大會選舉出席上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團與相當于團的單位、軍分區(qū)、師級警備區(qū)、省軍區(qū)、軍與相當于軍的單位召開軍人代表大會,選舉各該級出席上級軍人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大的代表。各總部、各軍區(qū)、各軍兵種、國防科委、國防工業(yè)辦公室、軍事科學院、政治學院、后勤學院的軍人代表大會,選舉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

第五節(jié) 繼續(xù)完善我國選舉制度

1、要保證政黨(特別是中共黨)、團體和代表聯(lián)名提名的候選人平等的競爭地位。

2、一定要依法根據(jù)較多數(shù)選民的意見來確定正式候選人。

二、完善候選人的介紹辦法

1、“三結合”的候選人介紹辦法,即由選舉委員會、推薦者或候選人自我介紹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候選人的介紹。

2、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介紹候選人。

三、采用多種方式劃分選區(qū)與選舉單位

1、繼續(xù)堅持按地區(qū)選舉的制度外,可以輔以按界別選舉和其他方式產生部分代表的辦法。

四、合理推進直接選舉的范圍

直接選舉的范圍可定要逐步擴大,但要適合中國民主政治發(fā)展的現(xiàn)狀。

五、深化對選舉的認識

增強選民意識;

教育、動員公民正確應用自己的選舉權。

六、增強選舉的競爭性。

避免選舉形式化。

在候選人提名中增強競爭性。

第五篇:蔡定劍:聚焦中國選舉制度

蔡定劍:聚焦中國選舉制度

作者: 蔡定劍

今年是人大政協(xié)換屆選舉的重要一年,萬眾矚目的“兩會”也正在北京舉行,在這種 情況下,公民的選舉權越來越為社會各方所關注。

民主選舉是我國民主制度現(xiàn)代化進程中的重要一環(huán),選舉權,是每一個公民擁有的管 理自己國家的至高無上權力,與每一個人都密切相關。因為它不但是一種政治行為,而 且是廣大人民切身經(jīng)濟利益的體現(xiàn)。

中國選舉狀況到底是個什么樣子,存在哪些問題,改革的方向應該是什么?全國人大常 委會秘書處副局長蔡定劍博士對此問題作了深入地分析,足以使我們每一個人對我國民 主選舉的現(xiàn)狀有一個清醒的認識!

蔡定劍,北京大學法學博士,F(xiàn)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處供職,北京大學法學院人民 代表大會與議會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兼任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教授,國家行政學院法 學部研究員、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學院特聘教授等。

新中國選舉制度的變遷

馬克思主義關于選舉的民主理論有所謂四原則:即選舉的普遍、平等、直接、秘密原 則。選舉是否民主,一般用這四原則來衡量。蔡定劍教授說:搞什么樣的選舉制度,在 新中國建國初就提出這個問題。由于中國的情況比較特殊,中國的經(jīng)濟文化還比較落后 ,好多人還不識字,人民的覺悟程度還不高,國家這么大,一下子搞普遍、平等、直接 的選舉有困難。所以1953年的選舉法是一個非常有限的民主選舉制度。文革后,經(jīng)歷了 沒有民主和法制的慘痛教訓,這時中國共產黨對中國的政治體制做了一些重要的改革, 其中有一項改革是選舉的改革,它包括擴大直接選舉的范圍,將直接選舉從農村鄉(xiāng)一級 擴大到縣一級;規(guī)定進行差額選舉,代表和選民可以聯(lián)名提名候選人,并可以以各種方 式宣傳候選人。

在過去20年,民主選舉總的是在不斷前進。1986年中央提出搞政治體制改革,1988年 前后的選舉,通過修改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進一步推進差額選舉和完善介紹候選人的 制度。在選舉的普遍性與平等性方面,我國都已基本做到,F(xiàn)在問題比較大的是直接選 舉,我們直接選舉的程度是非常低的,現(xiàn)在老百姓只能直選村長,只能直選鄉(xiāng)人大代表 和縣人大代表,所以我國的直接選舉的程度是很低的。從世界范圍看,全世界180多個 國家和地區(qū),國家議會(有兩院制的下議院)不是直接選舉的占到少數(shù)。

在提到國家機關領導人差額選舉的問題時,蔡定劍說,法律規(guī)定,國家機關領導人的 選舉,副職一律都要搞差額,正職是可以搞差額,也可以搞等額。那么這樣一規(guī)定各地 提名的正職一定是等額的,不可能提差額候選人;1988年前后。中國搞政治體制改革, 不少地方的選舉,包括正副省長、國家機關領導人,組織部門提名的都落選了,我的統(tǒng) 計是有11個地方這種提名都落選了,而代表聯(lián)合提名的候選人當選了。這是以前從來沒 有發(fā)生過的事情。同時,蔡教授坦言,地方選舉中尊重民主是經(jīng)過很艱難的斗爭,全國 人大一步一步地在法律上將選舉程序民主化,但實施中會遇到很大的阻力。

高投票率背后的問題

選舉會有副作用的,選舉帶來的副作用如果不能很好的抑制,很有可能被人利用來破 壞選舉和扼殺選舉,比如在農村里用金錢來控制選舉、家族勢力和暴力行為等等已經(jīng)出 現(xiàn),有些人不主張搞選舉就是以這個理由來反對選舉,說這樣把農村搞亂了。選舉肯定 是有副作用的,問題是如何來看待利弊,問題是我們是否有措施把它的弊端限制在最小 的范圍內,這是我們要面臨的問題。

蔡定劍(小編推薦你關注好范文 網(wǎng)www.taixiivf.com)教授提到,中國選舉還存在一個高投票率的問題,據(jù)了解,最近20年,中國參 選率從總體上不斷攀升,居高不下,一段時間,個別地方甚至接近100%。很長時間,高 參選率一直被稱作中國民主的一個成果。分析其成因,專業(yè)人士認為有幾方面:首先是 舉國動員體制。在我國過去集體主義體制下,政府對全體民眾有一種強大的動員能力, 而這種動員能力在選舉中得到最好的體現(xiàn)。

其次是委托投票被濫用。委托投票在總投票數(shù)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少則占百分之十 幾,多則百分之三四十。“委托投票從立法本意上說,是少數(shù)個別的變通處理辦法,但 一些地方為了單純追求高參選率,把委托投票變成了一種主要的投票方式。而委托投票 有的成了一人代寫一大把選票。在這種情況下,參選率失真也就不足為奇了。”

第三是流動票箱的作用。流動票箱的本意是因為中國地域遼闊,為方便選民而設,但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它卻成了參選率沒有達到要求時的一種應急措施。在一些地方,每 當選舉快結束、而回收的選票還難以達到上級要求時,工作人員就拿著票箱走街串巷收 票。“問題正出在這里,由于沒有一套嚴格的程序限制,回收上來的選票很多是由工作 人員填寫的。這種現(xiàn)象屢見不鮮。”對此,一位研究者指出,高投票率并不完全反映中 國選民的參選積極性,也不完全反映民主發(fā)育程度的高低。

選舉與利益脫節(jié)導致厭選

與我國選舉的高投票率相對應的是我國選民厭選情緒的日益濃重。“參選率不單單是 一堆簡單的數(shù)字,相反,它已被賦予了很強的政治內容。在我們國家,選舉已成為一項 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務,而任務往往和具體指標聯(lián)系在一起。”在這種性質的驅動下,神 圣的公民選舉漸漸形式化,可以說,厭選已經(jīng)成為一種普遍現(xiàn)象,成為選舉工作的最大 難題。

令人憂慮的是,這種厭選情緒已經(jīng)蔓延到搞選舉的干部和機構。蔡定劍曾采訪過一位 在中央國家機關工作的法學博士,蔡定劍問他是否愿意參加人大代表的選舉,他說,“ 從理論上講,我會對選舉感興趣,但說實在話,如果不是領導提出要求,我不會主動去 投票。”這位博士進一步說,“我們的人大代表都是按單位組織選舉的,雖然也允許大 家聯(lián)名提候選人,但不管你提了多少候選人,最后協(xié)商的結果往往還是按領導的意圖確 定正式候選人,這樣的選舉很難引起大家的興趣,其實誰當選也無所謂。”

“我們通常以為的精英群體,如知識分子、公務員、企業(yè)家等,也都有厭選的情緒。 我在北京一些高校和科研單位專門作過調查,他們當中一些人對待當前選舉的冷漠態(tài)度 讓我吃驚,更讓人吃驚的是,人大系統(tǒng)有相當一部分人也對選舉感到厭煩。”蔡定劍說 。

為什么會厭選?相關人士指出,公民是為了利益才參加選舉的,而不是基于對政治感興 趣或是對民主所做的善意的理解才參加選舉的,他們參與愿望的強弱取決于利益的大小 ,而不是取決于政治覺悟的高低和民主意識的強弱。中國目前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選 舉和利益脫節(jié)。首先,選民和代表之間沒有形成一種穩(wěn)固的利益關系,雖然憲法和法律 規(guī)定代表是由選民選舉產生,必須對選民負責,受選民監(jiān)督,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 但并沒有一套銜接細

密的程序設計使之成為一種有效的機制。其次,由于人民代表大會 的決策作用還不夠大,所以,他們無法主宰選民的利益。

此外,在中國現(xiàn)行官員選舉中存在的形式化問題也是選民積極性不高的一個原因。比 如,國家規(guī)定差額選舉為基本原則,特殊情況可進行等額選舉,但在實踐中,卻往往等 額選舉成為常例,差額選舉反而成為特例。而在一些地方,有些副職領導人員選舉搞“ 陪選”;候選人介紹簡單、不透明,缺少實質性的內容,問卷調查顯示,77.9%的代表 只了解國家機關候選人的“一點簡歷”,另有12.4%的人對候選人“很不了解”,只有6 .4%的人表示“很了解”。這些也都制約著選民的積極性。

文化素質不能決定參政能力

中國要進一步發(fā)展民主,擴大直接選舉就碰到了一個很大的理論障礙。這種理論說: 中國經(jīng)濟文化落后,老百姓的素質太低,不能搞擴大直選,這是中國的國情;如果搞得 不好會把中國的社會搞亂。這種理論在知識分子、政治家包括在老百姓中都有市場。中 國的這個理論不是現(xiàn)在才產生的,近代史上我們的許多精英領袖人物康有為、梁啟超、 孫中山都是這么認為的,有過這方面的講話。

在這個問題上,蔡定劍教授用自己的調查報告,以事實說明了:文化素質與民主選舉 并沒有直接的關系。“當我看到當時競選和投票的錄像時,我受到極大的震動和感染。 ”蔡定劍說,“當中國農民在為了自己的選舉權利不顧阻擾、四處奔走,冒著被打擊報 復的危險時,我們的一些理論家還在指責他們素質太低,不配搞民主選舉呢!”

這次調查證實了大量問卷調查的結論,即民主選舉與公民素質和文化水平?jīng)]有直接關 系,相反,只有利益才是決定選舉的動力,有利益才有激情,才會去投票。在安徽、在 四川、在河北,蔡定劍不只一次地發(fā)現(xiàn)中國農民的民主熱情。“說農民素質太低,搞不 了選舉,完全是一種主觀想象。“民主實踐是最好的民主教育,”一次直接的民主實踐 超過100次的民主教育。利益因素是選舉最有力的動力。”

蔡定劍得出的結論是:政治是經(jīng)濟的集中表現(xiàn),一種好的政治制度就是要使個人利益 得到充分表達和體現(xiàn);一種好的選舉制度就是能使選舉行為與人們的利益建立聯(lián)系。選 舉制度的真諦在于通過公民廣泛的參與,選出代表某種利益的人來。每個智力健全的公 民都能判斷自己的利益所在,關鍵是我們相不相信群眾,是不是真正尊重公民的民主權 利。

調查結果也證明,“公民的文化素質并不能決定他的政治參與能力。”蔡定劍教授補 充說,從調查分析來看,有的與想象的是一致的,而有的卻是完全相反的。比如公民的 文化水平和受教育程度與選舉意識和行為的關系。還有政治身份,如黨員、國家機關的 干部,一般來說選舉的積極性表現(xiàn)得會相對高一些。但是對數(shù)據(jù)進行深入的分析發(fā)現(xiàn), 幾乎所有的調查表明,農民的選舉意識比城市的市民的選舉意識要高,比大學生要高。 無論是選舉意識,選舉參與程度,選舉改革的態(tài)度,農民都比城市居民和學生都要高。 另外很多數(shù)字都表明:大學生的選舉參與程度比農民的要低,還包括知識分子、科研人 員。他們對選舉的民主程序和政治環(huán)境感興趣,對他們認為不感興趣的選舉是很冷淡的 。而農民對選舉有很高的熱情,這是因為利益因素在起作用,無所謂素質高低。所以不 能說大學生的選舉素質就比農民高。也許文化的因素,政治的因素,經(jīng)濟的因素在一定 程度上起作用,但是最終決定作用的因素還是利益。在利益的作用下,其他因素都會排 到次要的地位。

“什么是政治素質、政治覺悟?”蔡定劍說,“如果大家把政治看成是政治知識、政治 理論,那確實是知識分子的政治素質高。但為什么實踐中知識分子比農民還不愿去投票 ?什么是政

治,說明白就是公眾參與自己事務的管理就是政治,如果這樣來看政治素質 ,那么只要是一個健全的人,一個能夠意識到他的利益所在的人,就有能力參與政治。 對選舉來說,人們看到利益所在就會積極投票,看不到利益所在就不會積極投票,任何 人都一樣,無所謂素質高低。關鍵是你讓不讓他們參與和給不給適當?shù)耐緩絽⑴c,在制 度設計上能否把政治行為與個人利益聯(lián)系起來。這就是我們的結論。”

農村“草根民主”漸成氣候

談到當年村民自治、村委會選舉這個超前舉措是怎么搞起來的問題時,蔡定劍教授談 到了當年彭真委員長對這個法的首創(chuàng)之功和大力支持。他說,是彭真委員長提出要搞村 民自治,民主選舉,力主要通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當時討論這個法律時,很多人不同 意,常委會就討論了三次,代表大會還討論了一次,那時一個法律一般在常委會上討論 一次就通過。為什么討論這么多次?就是反對的人不少。沒有彭真這個法是不可能通過 的。

當時為什么彭真會提出這個問題?蔡定劍說,彭真是20世紀50年代黨中央主管政法的一 位領導人,他是當過北京市委書記,全國人大的副委員長。文化大革命開始他是第一批 受害者,被投入監(jiān)獄好象是有8年。文化大革命以后在反思歷史經(jīng)驗教訓的時候,彭真 是在老一代的領導人里面在民主法制方面反思比較深刻的一個。當時他為通過這個法, 專門有個講話,他說:中國搞民主,要有兩個方面,在上面,從我們中央來講,是要發(fā) 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作用,體現(xiàn)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大事;下面要搞村民自治, 民主選舉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讓農民能夠直接管理自己 身邊的事情。九億農民如果自己身邊的事都管不了,談什么當家作主,管理國家大事。 他提出村民自治當時很多人覺得這個法會把我們黨和政府在基層的基礎都搞掉。

蔡定劍說:“這個法律雖然在1987年勉強地通過并頒布,因為有一些不太贊成的投票 ,就在這個法后面標了一“試行”。這個法通過后在很長的一段時間沒有人知道,默默 無聞。當時我認為,這個法先制定了再說,先實施不了也沒有關系,總有一天會有人把 它撿起來當作一個武器來使用的。我在1988年寫過文章,談如何實施村委會組織法。村 民選舉制度確立以后,一直到20世紀90年代初,民政部在個別地區(qū)從搞試點開始將這個 法逐步實施開來。首先是在吉林、山西、河北等地。通過試點、推廣,村民選舉制度得 到承認、發(fā)展。到1998年,民政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總結村民民主選舉和自治的經(jīng)驗, 全面修改《村委會組織法》,將一些好的制度又加了進去,這個制度已經(jīng)作為中國的“ 草根民主”逐步扎根開花。當然大家也不要太樂觀,這種很嫩的花也會很容易被人踐踏 。”

中國選舉制度改革應從何處入手

通過對中國選舉現(xiàn)狀的分析,就中國民主選舉制度改革的問題,蔡定劍教授也提出了 自己的看法。“有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中國搞民主選舉會把社會搞亂,影響穩(wěn)定,這 種觀點是長期以來拒絕擴大直接民主選舉的很有說服力的理由。實際上,民主選舉不但 沒有把社會搞亂,相反,很多地方都是通過選舉,實現(xiàn)了由‘亂’到‘治’。”蔡定劍 說,“選舉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中國應當成為一個更加民主的社會,但在向著這一理 想奮斗的過程中,也存在著許多問題和困難,我們的路還很長。”

蔡定劍教授指出,1949年后,我國建立了民主選舉制度,但是,我國選舉的民主化程 度仍不很高。政治體制的改革和政治制度的文明將是我國現(xiàn)代化發(fā)展的應有之義,而選 舉制度的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關鍵和核心問題。這就是我們之所以特別關注選舉改革 的原因。 對于民主選舉制度改革的問題,許多專家作了有意義的探討。有的專家強調國家機關 領導人員選舉機制的改革,要求保障代表提名權,將法律規(guī)定的代表提名權落到實處, 代表提名不應受到任何不合法的限制。此外,還要建立非對抗性競爭機制。“在選舉安 排上,必須為候選人開展競爭活動留出必要的時間;競爭選舉活動也應當在本級人大常 委會或者單獨組織的選舉機構主持下有秩序地進行。”

在如何發(fā)揮候選人自身作用的問題上,專家認為,候選人主要以自己的力量開展宣傳 活動,應該可以在公共場所和廣播電視上進行演講,在允許的公共場所張貼宣傳品等; 同時允許組織義務后援班子;候選人也可以投入一定費用,用于印發(fā)宣傳品、打電話等 必要開支,但應當有最高限額。通過這樣,盡可能的杜絕變相等額,完善和擴大差額選 舉。實踐證明差額選舉是可以成功進行的,應當從法律上做出明確規(guī)定。

從選舉的技術角度,有專家分別對省級人大代表和較大的市的人大代表直選進行了假 設分析,認為從這個角度上,中國先在省級和較大的市一級擴大直接民主選舉是可能的 。并有相關人士對中國進行鄉(xiāng)鎮(zhèn)長直接選舉改革的條件是否成熟問題進行了大量的論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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