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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申請書(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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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行政復議申請書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

職業(y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xx市xxxxxxxxx局________________分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復議請求:

1.撤銷__________________行政處罰決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實與理由:被申請人于_________向我公司送達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處罰決定書,其在行政處罰決定中認定我公司_______________,我公司認為該行政處罰_________________具體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我認為我的經營行為并不違法,被申請人據此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錯誤的,請求市xxxxx局復議予以撤銷。

申請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篇:行政復議申請書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

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工作單位:戶籍所在地址:現住地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方式:*************************** 申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 委托代理人:工作單位:聯(lián)系方式:郵政編碼:被申請人名稱:

行政復議事由及請求內容:

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此致

(行政復議機關名稱)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年月 日

附件:1、申請書副本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3、其他有關材料份

4、授權委托書(有委托代理人的)

第三篇:行政復議申請書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彭世英,女, 1941 年 10 月 25 日生,漢族,現住**市武隆縣白馬鎮(zhèn)沙臺村爛田村民小組(久居)。委托代理人:易廷文,男, 1975 年 2 月 17 日生,漢族,鐵礦鄉(xiāng)人民政府職工,現住鐵礦鄉(xiāng)人民政府職工宿舍,電話: 13996718535 。

被申請人:武隆縣白馬鎮(zhèn)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印克文,鎮(zhèn)長。

案由 :因對白馬鎮(zhèn)人民政府二 00 八年六月十日作出的白馬府行處 [201*]2 號處理決定不服,申請復議。事實: 申請人彭世英現擁有的武隆縣林權證(武林權字第壹拾柒號,是 1980 年武隆縣人民政府登記核發(fā)給權利人持有的,彭世英就地農轉非后至今仍生活和居住在原住所地(武隆縣白馬鎮(zhèn)沙臺村爛田村民小組),屬于永久性居民。 201* 年 3 月白馬修建垃圾處理場征占了申請人《林權證》上核定的 6.089 畝林地,申請人的 7 萬余元林地征用費被全部克扣。 201* 年 10 月申請人在萬般無賴的情況下向武隆縣白馬鎮(zhèn)政府遞交了《林權爭議申請書》,要求白馬鎮(zhèn)政府依法對申請人持有《林權證》上核定林地的林地使用權進行處理。然而白馬府行處 [201*]1 號卻處理林地屬于爛田小組所有(即林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所有)。為了這張后來被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定性為牛頭不對馬嘴的處理決定,讓

申請人一家四處奔波鳴冤,導致申請人本人 過分的悲傷、失望和積勞沉積,現已患上非常嚴重的腦梗塞,生活已不能自理。在林權爭議期間,白馬鎮(zhèn)政府還利用全國第二次林權改革將申請人持有《林權證》上核定的林地以《林權證》的方式重新確定給了另三家農戶和集體。 201* 年 11 月申請人的兒子易廷文再次以申請人的名義通過武隆縣林業(yè)局向武隆縣白馬鎮(zhèn)人民政府遞交了《林權爭議申請書》: 1 、請求白馬鎮(zhèn)政府依法處理持有《林權證》的就地農轉非戶彭世英的自留山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 2 、依法處理彭世英自留山兩幅被白馬垃圾處理廠征用的七萬余元的征地補償款究竟該誰擁有。 武隆縣白馬鎮(zhèn)人民政府二 00 八年六月十日的白馬府行處 [201*]2 號作出了以下處理決定:一、彭世英對自己持有的農轉非前的林權證所載的林地不具有使用權。

二、彭世英農轉非前自留山的林地已被其占有,集體收回林地后其他主體管理的林木,彭世英無權主張所有權。對于該府的 [201*]2 號處理決定,申請人及其丈夫為了捍衛(wèi)自己的合法權益和與毀損黨的聲譽污官做堅決的斗爭,曾一度在白馬鎮(zhèn)鎮(zhèn)長辦公室門口吃、喝、瘌、睡,偶遇武隆縣檢察院下鄉(xiāng)白馬鎮(zhèn)政府,經過檢察官和自己兒子的再三勸解,才離開鎮(zhèn)政府,再走司法維權路。

理由:

一、申請人彭世英現擁有的武隆縣林權證(武林權字第壹拾柒號,是依法經武隆縣人民政府登記核發(fā)給權利人,由權利人持有的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林權證》書中明確了林地所有權擁有者、林地使用權擁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所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使用者等權屬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所有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申請人彭世英擁有的《林權證》上確認的林地使用權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因此,白馬鎮(zhèn)政府和爛田村民小組沒有任何理由和資格剝奪武隆縣人民政府確認給申請人的林地使用權;

二、申請人農轉非后至今仍居住和生活在原住所地(武隆縣白馬鎮(zhèn)沙臺村爛田村民小組),作為農村,生活的必需品——燃料從何而來?如果是一個各方面都發(fā)育正常的人都可以想象一個家庭近 20 年需要多少燃料。顯然,白馬鎮(zhèn)政府說申請人沒有管理《林權證》上核定林地的林木,與事實完全相違背;

三、申請人農轉非后至今仍居住和生活在原住所地(武隆縣白馬鎮(zhèn)沙臺村爛田村民小組),是永久性居民,國家和地方有一系列法律和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全家農轉非后保留自留山和自留地,自留山可以繼承;辦理了農轉非戶口但并非遷入設(本站隆重推薦好范 文網Wwww.taixiivf.com)區(qū)的市的農村承包戶,仍視為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另外,任何一級人民法院都根本無權在行政判決書里定論任何公

民是否屬于哪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不能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四、《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明確規(guī)定:處理林權爭議必須以《林權證》為依據。第二次林權改革也明確規(guī)定:必須保證《林權證》的法律效力,林權改革必須以第一次核發(fā)的《林權證》為依據。然而,被申請人在處理林權爭議期間,借全國第二次林權制度改革之機,無視黨紀國法,任意篡改《林權證》,將申請人持有的《林權證》核定的林地重新確認給了另三家村民和村民小組,妄想以此證明申請人現持有的《林權證》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這種違法行為已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理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五、白馬府行處 [201*]2 號中明確寫到:申請人在其農轉非前的林地中,相當部分面積無植被,部分地塊雖然有植被,但在其最后一名成員農轉非時,對其進行了全部砍伐;在申請人家最后一個農轉非后,爛田村民小組的組長派人將其種植在自留地上的蔬菜和一籠竹子進行了鏟除,同時還鏟除了申請人家院壩地上種植的葡萄樹。我就想問問:有什么依據證明申請人砍毀了林地的全部林木,難道白馬鎮(zhèn)政府不知道私砍林木是違法的事嗎?另外白馬鎮(zhèn)政府難道現在還不知道爛田村民小組的組長派人將申請人種植在自留地上的蔬菜和一籠竹子進行了鏟除,同時還鏟除了申請人家院壩地上種植的葡萄樹是殘無人道的侵權行為嗎?因此我有理由懷

疑和相信現在的白馬鎮(zhèn)人民政府的主要官員是一群烏合之眾,害群之馬。

基于以上的事實和理由,充分說明了被申請人作出的白馬府行處 [201*]2 號沒有以事實為依據,沒有以法律為準繩,無視黨紀國法,是典型的違法行政行為,根據規(guī)定現提請行政復議。申請人具體要求:

一、依法撤銷白馬府行處 [201*]2 號違法行政行為;二、盡快讓申請人得到林地補償款,最大限度的減少申請人

的損失;

三、及時制止和糾正白馬鎮(zhèn)政府的違法、違紀行為,維護《林

權證》的法律效力,維護縣人民政府的權威;

四、嚴肅查處白馬鎮(zhèn)政府的涉案污官,以正黨紀國法,以撫

民心。

此致

武隆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彭世

二 00 八年七月

二十五日

附: 1 、申請書副本一份;

2 、原處理決定書復印件一份;3 、《林權證》復印件一份;4 、申請人戶口簿復印件一份。

第四篇:行政復議申請書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毛忠榮,男,漢族,家住四川省犍為縣玉津鎮(zhèn)鳳凰路596-1-4-202號,身份證號碼:511123195303240014,電話:18383369699。

被申請人:樂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事故中隊地址:,負責人:,電話:。 申請事項:

一、請求撤銷樂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201*年4月23日作出的樂公交認字(201*)無編號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請求依法重新作出公正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實事和理由:

201*年1月7日,申請人駕駛川l79305號轎車(搭載毛越)從樂山市市中區(qū)棉竹鎮(zhèn)往金水灣方向行駛,12時13分,當行駛至樂山市市中區(qū)棉竹鎮(zhèn)張鋪兒村村道時,與相對方向超速行駛而來由呂智佳駕駛的川lbz658號轎車(搭載徐莉)相撞,造成毛忠榮、毛越、徐莉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出事后,申請人暈過去了被120車送到醫(yī)院搶救治療,至出院,沒有任何交警來取證問情況。出院后20天左右便收到樂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事故中隊的一封信,限申請人3日內到該大隊事故中隊接受處理,若不來后果自負。緊接第二日就到該中隊去了,去沒有找到辦案民警郭志興、袁權,該中隊警察告訴申請人講郭志興、袁權去學習,要20天左右才能回來。20天后郭志興便電話通知申請人前往事故中隊處理,第二天我和我兒子便到了事故中隊,到事故中隊后,郭志興就叫我們雙方協(xié)商,郭志興

講該事故是申請人的全責。我們講,該事故怎么能是申請人的全責:

1、呂智佳嚴重超速行駛把申請人車撞來側體;2、呂智佳的車未進行車輛檢測。我們認為呂智佳的車沒有剎車而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呂智佳應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郭志興聽后叫我兒子出去,便把門反鎖,郭志興親自在電腦里制作了一份協(xié)議叫申請簽字,并且講你不是全責了,我聽清楚不是全責便把字簽了。我回家后,戴上眼鏡仔細一看,嚇了一大跳,我還要付出36842元。為此,第二天我就全權委托我兒子到事故中隊找郭志興,郭志興講,你及你父親不要說該協(xié)議是我打的,等幾天我叫對方把字簽了就發(fā)事故認定書給你們,發(fā)了事故認定書后,該協(xié)議就作廢。申請人和兒子于201*年6月3日到該事故中隊找白隊長反映該事故后便找到郭志興,郭志興就將該事故認定書發(fā)給了申請人。申請人見后當面向郭志興提出異議,郭志興講你們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程序違法,既不調查核實,又不按程序對事故車輛進行車檢,并且作出的認定書無編號。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隊申請行政復議。

此致

樂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年月日

第五篇:行政復議申請書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河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洛陽分公司宜陽營業(yè)部 住所:宜陽縣北城區(qū)李賀大道路北

負責人:霍黨獻,經理。

被申請人:宜陽縣文化局

住所:宜陽縣城

負責人:高紹祥,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宜文物(處)字(201*)第005號宜陽縣文化局行政執(zhí)法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處罰決定(以下簡稱處罰),現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請求

依法撤銷宜文物(處)字(201*)第005號宜陽縣文化局行政執(zhí)法處罰決定書的處罰決定。

申請理由:

一、 處罰對象主體不明、不恰當

1、 由于合同書已經丟失,與孫紅超訂立合同的另一方具體對象不明,無法證明河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洛陽分公司宜陽營業(yè)部就為另一方。法律中“誰主張,誰舉證”,你沒有證據,無法證明處罰對象為河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洛陽分公司宜陽營業(yè)部。

2、 孫紅超明知道該地為河南省第三批文物保護單位。卻將土地

賣給河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洛陽分公司宜陽營業(yè)部,是否應當負有一定的責任。

3、 建設施工的設計圖紙非河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洛陽分公

司宜陽營業(yè)部所設計,具體的設計與河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洛陽分公司宜陽營業(yè)部無關,責任在于設計方。

4、建設施工也非河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洛陽分公司宜陽營業(yè)部,具體的設計和施工都與河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洛陽分公司宜陽營業(yè)部,主體上存在嚴重錯誤。

5、申請人不是建設通信基站的主體,也沒有建設移動通信基站的技術和投資能力,雖然曾經受委托對于基站用地進行過商談,但是對于建設移動通信基站卻沒有決定權和投資、建設能力,也沒有實施建設基站的行為。

6、 被申請人沒有盡到法定的文物保護義務,不能因自己的失職行為要求申請人承擔責任。

法律規(guī)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區(qū)人民政府和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區(qū)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的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事先由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商定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并納入規(guī)

劃。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沒有采取任何法定的措施,對于自己不作為的行為產生的任何后果,都應當予以改進,并且沒有權利處罰不知情的當事人。

一、處罰違反法定程序

1、在沒有舉行聽證,沒有充分聽取被處罰人的陳述申辯,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的情況下就主觀地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是一種違反法定程序的處罰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钡谌䲢l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钡谒氖龡l“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決定!北景副簧暾埲嗽201*年1月27日向申請人發(fā)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申請人1月28日提出聽證申請,201*年3月8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fā)出聽證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定于201*年3月18日上午9時,在文化局二樓辦公室舉行聽證會”。聽證時,申請人準時參加了聽證會并提出自己的陳述申辯。但是,被申請人的處罰決定卻在沒有舉行聽證的201*年3月2日作出。這說明被申請人根本不在意申請人是否陳述申辯,根本對于法律規(guī)定的法定程序視若無物,根據上述的法律規(guī)定,處罰是無效的。

2、故意不告知申請人完整的復議申請程序。

被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中告知申請人的是:“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宜陽縣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經和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根據這些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向洛陽市文物局申請行政復議,而洛陽市文物局是專業(yè)的文物管理機關,對于這一類糾紛更能夠作出正確的處理。這就說明被申請人是故意剝奪申請人的權利,不僅在程序上違法,而且在處罰的目的上,也說明被申請人不是從公平、公正的原則出發(fā),而是為了自己的部門私利。

三、 處罰不當、過重。

1、 在處罰前調查人或單位錯誤,宜陽縣文物局私自調查,而非

省級的文物局調查,違反相關規(guī)定。

《文物行政處罰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文物的鑒定,應當以辦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門所在地省級文物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為準。國家文物鑒定機構可以根據辦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門的申請,對省級文物

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進行復核。

2、 處罰金額為35萬元,這是很嚴重的處罰。而這并未有鑒定機

構的鑒定意見證明應當這有根據,所以這屬于不當的行政行為。

四、 處罰的法律依據不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經本局研究決定,對其進行以下行政處罰”非確切法律依據。 此致

洛陽市文物局

河南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洛陽分公司宜陽營業(yè)部

20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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