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分析探討
文章標題: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分析探討
一、傳統(tǒng)合同理論關于合同涉他性的論述
涉他合同是一個特定的概念,但往往有許多人將其與“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相混淆。在探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涉他性之前,有必要先介紹傳統(tǒng)的合同理論中關于合同涉他性的闡述。
涉他合同的出現(xiàn)是對傳統(tǒng)合同理論中合同的相對性理論的一大挑戰(zhàn)。合同的
相對性,在大陸法中也稱為債的相對性,即債權作為相對權,其效力只及于債的當事人之間,原則上不得及于債的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人。債的相對性原則最早起源于羅馬法,對大陸法系的債法產(chǎn)生了相當大的影響。如《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規(guī)定:“依法訂立的契約,對雙方當事人雙方具有相當?shù)姆尚Я!庇⒚婪ㄖ校保叮福蹦甑倪聽栐V阿特金絲案也體現(xiàn)了這個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21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的,應向?qū)Ψ匠袚`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而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商業(yè)的發(fā)展,先進的交易更有關聯(lián)性和連續(xù)性,交易往往涉及第三人,如果仍完全遵守合同相對性的原則,會大大增加交易成本,如果涉訴則會增加法司法成本,也可能造成對第三人不公正的待遇。而加入第三人的相關規(guī)則則可一次解決兩種合同關系。于是,合同的相對性開始出現(xiàn)兩大突破:第一,可以在合同中賦予第三人利益,即“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第二,經(jīng)第三人同意可以在合同中使第三人負一定的義務。如此,涉他合同開始出現(xiàn)。
由此看來,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是涉他合同的一種,而若要為第三人設定義務則必須經(jīng)第三人同意。只是無論是利益第三人還是負擔第三人,終究都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故原合同的當事人在第三人行為不當時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從一般意義上說,各國都很關注涉他合同的問題。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國民法典》第1121條規(guī)定:“在為第三人利益訂立契約是為本人訂立契約的條件,或者是向他人贈與財產(chǎn)的條件時,亦可以為第三人利益訂立契約;[本文來源于好范文-www.taixiivf.come:《簡明海商法》英文版第101頁,swww.taixiivf.com)的數(shù)量和質(zhì)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 運輸費用
按__________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_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_____,全船運費為_____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_____港口收費規(guī)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 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jīng)雙方簽章后,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運輸費用憑據(jù)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副本一式_____份,交_____等部門 1
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_____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充分協(xié)商,作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公證處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
甲方:_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
文書要點
1.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概念
我國《海商法》第41條規(guī)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方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jīng)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也是合同成立的初步證據(jù)。
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是一方當事人,通常稱為船方,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托運人是指另一方當事人,稱貨方,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海上貨物,包括動物和由托運人提供的用于集裝箱、貨盤或者類似的裝運器具。
2.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指承運人對貨物運送負責的期限。承運人以集裝箱方式運送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在承運人掌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在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fā)生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的免責范圍。我國《海商法》第51條規(guī)定,在責任期間貨物發(fā)生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責任:第一,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第二,火災,但是由于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第三,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第四,戰(zhàn)爭或者武裝沖突;第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第六,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第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求助人命或者財產(chǎn);第八,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行為;第九,貨物包裝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第十,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志欠缺、不清;第十一,經(jīng)謹慎處理仍未發(fā)現(xiàn)的船舶潛在缺陷;第十二,非由于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3.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承運人賠償責任范圍是指賠償責任所包括的具體內(nèi)容,或者說是承運人賠償額的大小。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違約方的賠償責任可以包括兩項內(nèi)容,一是違約給受害方造成的直接損失,即財產(chǎn)價值的減少,如貨物滅失、損壞;二是違約給受害方造成的間接損失,即可得利益的
減少,如受害方的利潤損失等。
我國《海商法》第55條關于承運人賠償責任范圍的規(guī)定是:貨物滅失的賠償額,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貨物損壞的賠償額,按照貨物損失前后實際價值的差額或者貨物的修復費用計算。
貨物的實際價值,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計算。按貨物實際價值賠償時,應當減去因貨物損壞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關費用。承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僅限于直接損失,而不包括間接損失,這是與海上運輸風險的特殊性有密切關系的。
承運人(船舶所有人)賠償責任限制,又稱“單位責任限制”,其主體是承運人、實際承運人及其代理人等;其限制的權利僅為根據(jù)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而產(chǎn)生的“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責任,以及對“貨物因遲延交付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賠償責任;其適用的責任限額制是“貨物件數(shù)或重量金額制”以及“運費金額制”等,這些均不同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因而后者被稱為“綜合責任限制”。單位責任限制責任的含義,是指對承運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按計算單位計算,限制在一定范圍之內(nèi)的責任限制制度,即法律規(guī)定一個單位最高賠償額,超過限制的部分承運人不負責賠償責任。
我國《海商法》第56條規(guī)定: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限額,按照貨物件數(shù)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shù)計算,每件或者每個其他貨運單位為666.67計算單位,或者按照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為2個計算單位,以二者中賠償限額較高的為準。但是,托運人在貨物裝運前已經(jīng)申報其性質(zhì)和價值,并在提單中載明的,或者承運人與托運人已經(jīng)約定高于該條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的除外。
貨物用集裝箱、貨盤或者類似裝運器具集裝的,提單中載明在此類裝運器具的貨物件數(shù)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shù),視為上述所指貨物件數(shù)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shù);未載明的,每一裝運器具視為一件或者一個單位。
裝運器具不屬于承運人所有或者由非承運人提供的,裝運器具本身應視為一件或者一個單位。這里的計算單位即特別提款權。
4.提單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jīng)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jù)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jù)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從上述提單的定義中可以看出,提單具有如下三個基本屬性,而這些構成其法律地位的核心內(nèi)容:提單是承運人出具的已接收貨物的收據(jù);提單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合同的證明;提單是承運人船舶所載貨物的物權憑證。
提單通常是由各航海公司自行制定的,雖然沒有統(tǒng)一標準,但其內(nèi)容卻大同小異,都包括正面內(nèi)容和背面條款部分。
提單正面的內(nèi)容包括:貨物的品名、標志、包數(shù)或者件數(shù)、重量或者體積,以及運輸危險貨物對危險性質(zhì)的說明;承運人的名稱和主營業(yè)所;船舶名稱;托運人的名稱;收貨人的名稱;裝貨港和裝貨港接收貨物的日期;卸貨港;多式聯(lián)運提單增列接收貨物地點和交付貨物地點;提單的簽發(fā)日期、地點和份數(shù);運費的支付;承運人或者其代表的簽字。
提單缺少其中一項或者幾項的,不影響提單的性質(zhì);但是應當符合《海商法》第71條
有關提單的定義和法律地位的規(guī)定。
提單的背面規(guī)定有承運人與托運或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或責任的條款,它是處理雙方爭議的直接法律依據(jù)。雖然各種提單背面多少不一,內(nèi)容也不盡相同,但一般都包括下列條款:第一,管轄權條款。第二,法律適用條款。第三,承運人責任條款。第四,責任期間條款。
提單的簽發(fā)人一般包括承運人、承運人的代理人和船長。在國際航運實踐中,提單通常由船長簽發(fā)。船長是承運人的當然代理人,不需以承運人的特別授權方可簽發(fā)提單。但如提單由承運人的代理人簽發(fā),則代理人必須得到承運人的特別授權,否則代理人無權簽發(fā)。特別提示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基本上都是標準格式合同。一般由承運人提供格式條款,托運人按照要求填制。在具體填制時應當注意:
(1)不同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訂立合同的要求可能不同,托運人要認真閱讀承運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條款和運輸規(guī)章,明確自己的法定權利義務的內(nèi)容。
(2)我國《海商法》第43條規(guī)定,承運人或者托運人可以要求書面確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應當書面訂立。電報、電傳和傳真具有書面效力。實踐中,法律不禁止當事人口頭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但當事人對于合同成立發(fā)生爭議時,法院通常要求主張口頭訂立的合同成立的一方負舉證責任。舉證的范圍包括提供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書面證明文件和其他證據(jù)、證言等。但一方要求書面確認的,則合同須經(jīng)書面確認后方為成立。
第五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什么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jīng)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如何確立?
承運人或者托運人可以要求書面確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應當書面訂立。電報、電傳和傳真具有書面效力。
承運人的責任
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fā)生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如何判斷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nèi),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
除依照規(guī)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于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除依照規(guī)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于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即使貨物沒有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仍然應當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未能在規(guī)定的時間屆滿六十日內(nèi)交付貨物,有權對貨物滅失提出賠償請求的人可以認為貨物已經(jīng)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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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責任期間貨物發(fā)生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
(二)火災,但是由于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
(四)戰(zhàn)爭或者武裝沖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chǎn);
(八)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行為;
(九)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志欠缺、不清;
(十一)經(jīng)謹慎處理仍未發(fā)現(xiàn)的船舶潛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運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免除賠償責任的,除第(二)項規(guī)定的原因外,應當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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