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合同法
《合同法》201*年7月考試練習題
一、辨析題
1.任何合同都可以轉讓。
解答:
錯誤
根據(jù)《合同法》第79條規(guī)定,根據(jù)合同的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以及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合同不得轉讓。
2.依法成立的車輛買賣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解答:
錯誤。
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車輛、船舶、房屋等的買賣,依照法律規(guī)定必須辦理登記手續(xù),因此該合同在登記時生效,而不是成立時生效。
3.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
解答:
正確。
根據(jù)合同法第308條的規(guī)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4. 出賣憑樣品買賣的物品,只要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 解答:
錯誤。
據(jù)合同法第169條的規(guī)定,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在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如果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通常標準,出賣人仍然應該承擔責任。
5.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解答:
錯誤
根據(jù)合同法第18條的規(guī)定,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二、論述題(所附答案均為要點,應適當展開論述。)
1.試述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的關系。(提示:分別從概念、相同的特點和區(qū)別上進行論述。) 解答: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mào)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和行紀合同有一些共同點,即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為他方辦理一定事務,都屬于提供勞務類合同;這兩種合同都是諾成性的、不要式、有償?shù)暮贤?/p>
但二者又有區(qū)別,這些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
1.二者的主體資格的限制不同。居間合同的居間人的主體限制較行紀合同寬松。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不與第三人發(fā)生法律關系,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可以與第三人發(fā)生法律關系。
3.兩種合同的目的不同。居間合同的目的是為了促成合同的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處理委托事務并且由行紀人與第三人進行貿(mào)易活動。
4.二者的報酬支付請求權不同。居間人只有在促使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之后才能請求支付報酬。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
2. 試述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解答: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以什么原則來確定違約責任的承擔的指導思想。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不可抗力。
(一)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指當事人需要有過錯才承擔違約責任。所謂過錯指的是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包括故意和過失。這與民法所講的過錯沒有區(qū)別。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不管行為人有無過錯,只要違約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121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解決。"體現(xiàn)了此原則精神。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作為合同免責的理由,即在發(fā)生不可抗力違約時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當事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發(fā)生在遲延履行合同后,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證明。
3. 試比較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提示:綜合課件及教材的內容,從概念、特點、條件、后果等方面進行比較論述。)
解答:
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違反生效要件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jīng)成立,但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又稱為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jīng)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之處。下面分別論述:
二者的特點不相同:
無效合同具有如下幾個特點:(1)無效合同的違法性;(2)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
(3)無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可撤銷合同具有如下幾個特點:(1)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2)可撤銷合同須由撤銷權人主動行使撤銷權;(3)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是有效的;(4)
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人可以撤銷或變更合同。
二者的條件不相同:
根據(jù)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下列合同無效:
根據(jù)合同法第54條的規(guī)定,下列合同是可撤銷或可變更的合同:
二者的后果相同:
無效的合同與可撤銷的合同的后果是一樣的,自始沒有法律拘束力。即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將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無效的。
三、案例分析題(請自行查閱相關法規(guī)并論述,將案例回答完整。)
案例1.
1999年10月5日上午,某客運公司長途客車上的檢票員發(fā)現(xiàn)甲、乙、丙3人沒有買票,于是讓其補票。三人蠻不講理,司機說:"你們沒有買票,我們就可以把你們趕下車,干嘛那么多廢話。"三人聽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馬上就補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沒帶錢,央求把他帶到某某站,檢票員不同意,把丙趕下車。下午3點,售票員發(fā)現(xiàn)戊攜帶危險品,便把危險品拿到車下銷毀。戊堅決反對。售票員說:"要么你拿著危險品下車,要么讓我銷毀。"后來,為了多拉乘客,售票員在途中不停招呼乘客上車,由于人多擁擠,王某把孕婦趙某擠得流產(chǎn)了。
問題:
1.乘車人甲、乙、丙3人沒買票,售票員可否把其直接趕下車?由于丙身上沒帶錢,售票員最終還是把他趕下車是否合法?為什么?
2.售票員是否有權銷毀旅客攜帶的危險品?為什么?
3.對于趙某的流產(chǎn),應該由誰承擔責任?
解答:
(1)乘車人沒買票,售票員不能直接把人趕下車,應先讓其補票。售票員將丙趕下車合法。因其享受坐車的權利,就應承擔付款買票的義務!逗贤ā返294條規(guī)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guī)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2)有權。因其攜帶的危險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合同法》第297條規(guī)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規(guī)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3)對于趙某的流產(chǎn),客運公司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公司可對其工作人員售票員進行追償,讓其承擔部分責任!逗贤ā返302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依該規(guī)定,客運承運人對旅客的傷亡應負無過錯責任。本案中趙某作為旅客,在乘運期間人身受到傷害,客運公司依法應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王某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案例2.
201*年8月25日,呂某乘坐北京市中南出租汽車公司所屬的一出租車回家。在途中,呂某突然被從未搖上玻璃的車窗外飛入的一個石子打傷右眼,經(jīng)醫(yī)治無效而失明。法醫(yī)鑒定呂
某已構成傷殘七級。因當時未能找到這場橫禍的制造者,與承運的出租汽車公司協(xié)商亦無結果,呂某遂向法院起訴,以該出租汽車公司未能履行安全運送義務為由,要求賠償醫(yī)療費及其他損失30萬元。出租汽車公司以傷害不由自己造成,自己沒有過錯為由拒絕賠償。一審法院認為,該案中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的造成都沒有過錯,應以公平責任原則處理,判決呂某負擔損害的40%,出租汽車公司負擔60%。
請問:1.出租汽車公司是否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請說明理由。
2.法院的判決是否合理,為什么?
解答:
1.應該。
因為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承運人的安全運送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逗贤ā返290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送到約定地點。第302條第1款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2.不合理。
本案不能適應《民法通則》第132條的公平責任原則來處理。這是因為,公平責任原則適應的前提是,各方當事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而且,該損害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沒有過錯也應負責的情況。而對于本案而言,按法律規(guī)定,承運人不能因為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所以,本案不存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前提條件,承運人負有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法院關于雙方分擔損失的判決不當。
案例3.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木材合同,合同約定買方甲公司應在合同生效后15日內向賣方乙公司支付40%的預付款,乙公司收到預付款后3日內發(fā)貨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貨物驗收后即結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預付款后的第2日即發(fā)貨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貨物后經(jīng)驗收發(fā)現(xiàn)木材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遂及時通知乙公司并拒絕支付余款。
試分析:1.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否合法?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2.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權利?若行使該權利必須具備什么條件?
解答:
1.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合同法》第67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乙公司雖然將木材如期運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即其履行債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根據(jù)第67條的規(guī)定,甲公司有權拒絕支付余款。
2.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須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第二篇:合同法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及風險轉移的規(guī)則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自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所有。標的物的所有權何時發(fā)生轉移,是買賣合同的一個核心問題。它不僅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體現(xiàn),而且還與當事人的風險負擔和利益承受有著直接的關系。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chǎn)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chǎn)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標的物的"交付"與所有權的轉移同時發(fā)生(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所以依物之所有權來確定買賣合同中標的物孳息的歸屬并不存有障礙。但在具體實踐中由于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復雜性、交付方式的多樣性等,造成標的物的交付與所有權的轉移之間常存有時間差,在買賣合同的履行中如何確定標的物所生孳息的歸屬,它又有著自己特殊的規(guī)則。買賣合同中利益與風險共存,我國合同法對利益與風險在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如何分擔,原則上都規(guī)定了以標的物的"交付"為分配點,但由于買賣合同標的物本身的復雜性,在司法實踐中形成標的物交付方式和所有權轉移方式的多樣性,給實踐中正確判斷標的物孳息的歸屬帶來一定困難,理論上也頗多歧義。在實踐中,單純依所有權來確定孳息的歸屬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尤其在買賣合同的履行中,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買受人有權收取孳息的情形即時常發(fā)生,試闡述如下。
一、動產(chǎn)所有權的轉移對標的物孳息歸屬的影響
1.合同當事人對所有權無特殊約定的,動產(chǎn)所有權從交付時起轉移,在實踐中,無論是現(xiàn)實交付還是擬制交付,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發(fā)生轉移,故標的物孳息的歸屬亦可依物之所有權來確定,即所有權轉移(交付)前孳息歸出賣人,所有權轉移(交付)后歸買受人。
2.合同當事人約定出賣人對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標的物的孳息自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而不以所有權是否轉移為條件。但在實踐中有觀點認為,所有權保留的約定一般是以買受人未支付對價為前提,此時買受人未支付合同價款,就不應享有收取孳息的權利。筆者認為,孳息的歸屬確是基于物權法上所有權的理論來判斷,但在實踐中有例外,買賣合同中標的物孳息的歸屬即是例外之一,即以標的物是否已交付為判斷標準,因為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認知與認可是在交付之前作出判斷的,其對價也是基于此而定,交付之后標的物的自然變化與買賣行為本身并無關聯(lián)。
二、不動產(chǎn)所有權的轉移對標的物孳息歸屬的影響
1.不動產(chǎn)標的物的交付與所有權變動的登記行為同時進行的,此時交付行為與所有權轉移同時發(fā)生,標的物孳息的歸屬一般不存爭議,交付(所有權轉移)前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所有權轉移)后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2.交付不動產(chǎn)標的物后再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xù)的,此時買受人依據(jù)買賣合同已實際占有標的物,無論其是否支付對價,孳息均應歸買受人所有。例如,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在變更產(chǎn)權登記前即已將該房屋鑰匙交給買受人,在法律上應視為已實際交付房屋,此時若將房屋出租,租金應歸買受人所有,承租人如向產(chǎn)權人(出賣人)支付租金,出賣人則不得收取,如果收取即屬不當?shù)美瑧璺颠。
3.先進行所有權變更登記后交付不動產(chǎn)標的物的,此時仍應以交付標的物的時間作為判斷孳息歸屬的利益分配點,交付前孳息歸出賣人,交付后孳息歸買受人。在所有權變更登記行為完成后,出賣人應當交付標的物而未交付的,其占有標的物也不能認為是無權占有,而屬履行合同義務不適當,即遲延交付,其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此時,買受人對出賣人可享有兩項權利:一是基于買賣合同的債權請求權;二是基于標的物所有權的物上請求權。而對于標的物所生孳息,買受人則無權收取。
買賣合同一般形態(tài)下的風險劃分
首先,交付在具體形式上又包括現(xiàn)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無論是哪種形式的交付其實質含義都是使買受人取得對標的物的直接或間接的占有。
現(xiàn)實交付是最通常的情況,它是指動產(chǎn)物權的出讓人將動產(chǎn)的占有實際的移轉給受讓人,由受讓人實際的直接占有該動產(chǎn),這種情況下的風險轉移是容易判斷的,但是實際生活中還有幾種特殊的情況,要具體分析其風險的轉移情況。占有改定是指當事人約定在轉移標的物所有權后,出賣人仍然占有標的物,使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間接占有,以代替標的物的交付。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講, 占有改定不具有公示的效果,但仍然可以導致風險的轉移。因為風險的移轉屬于合同關系的范疇,因不可而發(fā)生的合同責任主要限于合同當事人之間,一般不涉及第三人。
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賣人將對于第三人的標的物返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替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通常是指出賣人向買受人開出或移交提單或倉單等。
簡易交付則是指在買賣合同訂立之前,買受人因其他原因已實際占有標的物,則買賣合同生效之時即為交付之時。因此,風險亦由此時隨之轉讓給買受人。其次,一個重要而又容易產(chǎn)生分歧的問題:交付是否包括轉移所有權?交付僅指轉移占有,而不管所有權是否隨之移轉,并不當然含有辦理登記手續(xù)等因素。
因此不僅動產(chǎn)買賣,而且不動產(chǎn)買賣均適用交付轉移風險的規(guī)則。在實踐中,權利登記與物之交付多非同時發(fā)生,當雙方當事人進行不動產(chǎn)買賣時,若賣主先移轉不動產(chǎn)占有,后辦理不動產(chǎn)登記手續(xù),或者先辦理登記后交付的,風險均自移轉不動產(chǎn)占有時移轉于買方,而不是自辦理完所有權登記手續(xù)時移轉。具體不動產(chǎn)買賣有兩種情況。一種當標的物已經(jīng)交付但未移轉所有權時,此時一旦交付標的物,該標的物的風險就轉移給買受人。這在理論上沒有疑問。
再次,當事人對風險負擔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合同法堅持合同自由原則,因此,當事人可對風險負擔予以約定,若有約定自然依約定處理。
(二)特殊形態(tài)的買賣合同
第一,買賣在途標的物時風險的轉移
在實際的買賣活動中,出售正在運輸途中的標的物時,由于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標的物已經(jīng)裝在運輸工具上,雙方不可能在此時對其進行檢驗,買賣雙方都可能不大清楚標的物是否有毀損或滅失的情況,如果標的物在運到目的地后發(fā)現(xiàn)損壞或滅失,往往很難判斷這種損失究竟發(fā)生在運輸過程中的哪個階段,發(fā)生在訂立合同前還是在訂立合同后,因此就很難確定風險應當由誰承擔。為此,合同法144條規(guī)定:出賣人出賣應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由此可看出,我國合同法對此的態(tài)度是自合同訂立時起,風險就轉移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由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fā)載有運輸合同單據(jù)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有買方承擔。
第二,需要運輸時標的物風險的轉移
合同法第145條規(guī)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這就是說,運輸合同雖然是出賣人負責訂立,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卻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僅負責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之前的風險,交付之后的風險即由買受人承擔。事實上這里有兩種情況:一是合同并沒有規(guī)定出賣人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交付標的物,此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轉交給買受人時,標的物風險則由買方承擔;二是出賣人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交付給承運人,此時標的物在特定地點交付給承運人時,風險方轉移至買方,在此之前的風險仍應由出賣方承擔。
第三,試驗買賣
試驗買賣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由買受人試驗或檢驗標的物,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條件的買賣。它不同于一般買賣的特點是:出賣人在合同生效前已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試驗或檢驗;合同以買受人的認可為生效條件。此種情形下,標
的物已交付,風險是否移轉呢?我國合同法未明確規(guī)定,理論認為,此種買賣附條件,風險也應附條件,因此在買方認可前風險仍由出賣人負擔。
第四、在途貨物的風險轉移
在途貨物的風險轉移也即路貨買賣的風險轉移,所謂路貨買賣是指貨物已在運輸途中出賣人尋找買受人、出賣運輸途中的貨物。
四、違約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1、一般而言,風險在哪一方,就由該方承擔由此所引起的損失。但是如果出現(xiàn)一方或雙方違約的情況,對風險轉移及其分擔是否產(chǎn)生影響呢?對此我國合同法在總結世界各國立法經(jīng)驗的基礎上根據(jù)我國國情,區(qū)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的規(guī)定。
2、根據(jù)下利于違約方的原則,《合同法》第143條規(guī)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同時《合同法》第146條規(guī)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合同法》第148條則相對應的規(guī)定當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時,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就轉為出賣人承擔了。
3、根據(jù)合同法的上述規(guī)定則有必要討論一下買賣合同中交付與接收的相互關系,這是因為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交付要涉及到對方當事人的接收問題,而標的物所有權乃至風險的轉移是一個雙方行為,既要有賣方的交付行為,也要有買方的接收行為,但接收并不等于接受,因而買受人在該標的物之后,若發(fā)現(xiàn)標的物質質量并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繼而可以拒絕接受該標的物,從而使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再轉移于出賣人承擔。這是我國由于理論界一般認為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義務、接收標的物對買受人而言則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由于買受人有義務接收標的物,因此就應正確履約,依合同及時、恰當?shù)亟邮召u方交付的標的物。然而有些買受人因各種過錯原因而遲延收取標的物,這就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遲延期間標的物的保管費,而且賠償出賣人因之遭受的損失。如果這期間標的物因某種因素而毀損、滅失,那么本著過錯責任原則,應當由買受人承擔風險損失。承擔風險的期限應自合同約定交付時至實際交付前,因為在這段時間里買受人占了標的物,因此就應由其承擔風險責任而不能由出賣人承擔這段時間的風險責任。
4、合同法第147條規(guī)定了在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出賣人按約定未交有關標的物的單證或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轉移。這說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轉移與標的物有關單證和資料的交付之間不具有牽連性。但需要指出的是標的物風險的轉移,不影響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的承擔。即在風險責任由買方承擔的情況下,不會影響買方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標的物風險的特點是不可歸責性,即任何一方對損失都沒有責任,也就是說買賣雙方都沒有過錯責任。然而由于損失的發(fā)生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必須有人對此承擔后果,這樣風險責任就不因買賣雙方是否違約而實際存在。當買受人依法或依合同約定承擔風險責任時,極有可能是賣方履行合同時違約,即交付標的物的時間、地點、標的物的質量、數(shù)量等有與合同約定不符的情況。換言之,風險責任的承擔與違約索賠是兩種性質的行為,互相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即使出賣方不承擔風險責任,但因此違約也必須依法律或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后果。這既是對買受人的經(jīng)濟賠償,也是對出賣人違約的經(jīng)濟懲罰,我國《合同法》第(好 范文網(wǎng):www.taixiivf.comple contract)
90%的都合同為簡單合同,特點:
1.合同雙方必須都有使合同與法律綁定的故意動機(intention)
2.達成協(xié)議
3.對價(consideration,此概念下星期講到)
2.正規(guī)協(xié)議(formal contract)
正規(guī)協(xié)議必須手寫,沒有對價
后面涉及的合同都為簡單合同,此課程中忽略正規(guī)協(xié)議
起草合同
各方達成一致,同意對方的承諾并不意味著這是一份被合法保護的合同
各方必須在起草合同的目的上有明確的故意(clear intention)行為,且雙方希望他們的承諾與法律綁定,這份合同才是法律保護的對象
只有最終的協(xié)議文本才受法律保護,草稿不受法律保護
故意行為的適用
在普通情況下,故意行為在社會(social),家族(family),家庭(domestic),志愿(vountary)行為下不適用,也就是說這些情況下作出的承諾一般并不受法律保護。但也有例外,如果可以證明所做的承諾是帶有商業(yè)性質的,那么合同的故意行為可以被法律認可
在經(jīng)濟和商業(yè)上的合同故意行為被法律認可,這就是說一般情況可以被推翻(rebuttable)
舉個例子,在家老媽讓你去買東西,你答應了,又忘記了,你老媽不能起訴你 你朋友約你去看電影,答應了又放你朋友鴿子,你朋友不能起訴你
案例1a是一個居住在澳大利亞的孤寡老人,獨居一套很大的別墅。晚年將至,a希望他居住在英國的妹妹和妹夫(b)能回來照顧自己,便承諾b如果能回來照顧自己并和自己一起居住那么等自己去世后就將房子的所有權留給b。b經(jīng)過考慮后把自己所有在英國的不動產(chǎn)賣掉并且辭掉了工作趕往澳大利亞和a一起居住。
沒過多久,a因為和b經(jīng)常吵架便把他們趕了出去,并且聲稱要將承諾收回。b將a告上法庭要求履行遺囑。a的律師說這是家庭范圍內的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但b的律師說這是帶有商業(yè)性質的法律合同。法官最后采取了b律師的辯護,這是帶有商業(yè)性質的法律合同
案例2一位老人每年春天都要生病。一天她走在街上看見一種煙球廣告上寫著:如果你吸了煙球里的煙后還得任何疾病,那么我們賠償200英鎊。老人看了很高興,買了一個煙球,吸光了里面的煙。到了春天,老人和她預想的一樣又一次生了病。她跑到賣煙球的地方所要200英鎊,售貨員說:“你不是當真的吧?”老人把商店告上法庭,要求返還那200英鎊。法院考慮老人完成了廣告上的一
切要求,這說明這個廣告已經(jīng)成為他們之間的合同,所以法院判決商店返還200英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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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雙方的協(xié)議(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交易的參與方至少有兩方,提供協(xié)議(offer)的一方為offeror,接受協(xié)議的一方(acceptance)為offeree.
offeree發(fā)出交易邀請(invitation),offeror接受邀請后發(fā)出offer,offeree接受offer,發(fā)出acceptance后協(xié)議立刻生效
offers的規(guī)矩
offeror必須在主動和知曉的情況下提供強硬的承諾
需要清晰的辨別offer和交易邀請,offer是offeror接到交易邀請后發(fā)出的協(xié)議要求。交易邀請包括廣告,價格單,拍賣(auctions),商品展示等。offer的例子可以是macquarie學生入學時提供的offer,房產(chǎn)offer等
offeror必須和offeree溝通
拍賣
當拍賣商品有低價(reserve price)時,拍賣師所喊拍賣價格不是offer,而是向可能的買家發(fā)出的offer請求(交易邀請)
當拍賣商品沒有低價時,拍賣師變?yōu)閛fferor,當最高的價格被接受時,必須以此價格成交
案例hyde v wrench [1840] 3 beav 334 教科書p282
原告希望購買被告的土地。被告提供offer給原告,希望以1200鎊賣。原告不同意,然后被告報價1000鎊,原告還是不同意。原告自己報價950鎊,被告不同意。原告最后希望1000鎊買,但被告這時不愿意把地賣給原告,原告告被告違反合同
關注焦點:是否新叫價可以更改原始的叫價
判決:答案是肯定的,當原告自己以950鎊報價時,前面的1000鎊自動撤銷,因此原告和被告沒有1000鎊買賣土地的協(xié)議,原告敗訴
offer的撤銷(termination of offer)
offeror或其他可以信賴的第三方在offeree接受offer之前告知撤銷offer,那么offer便可以成功撤銷。
案例 dickinson v dodds [1876] 2 chd 463 教科書p281
dodds向dickinson提供offer以800鎊銷售自己的房子,offer截至日期為星期五上午9點。
星期二上午dodds將自己的房子賣給了第三方,下午可以信賴的第四方告訴di offer被撤銷。星期五9點之前di同意了offer,要求do將房子賣給自己 關注焦點:撤銷offer是否必須由offeror來做
判決:可以信賴的第3方可以代替offeror告知offeree撤銷offer,do在di同意offer之前撤銷offer并且履行了告知義務,因此di敗訴
offer可能在以下條件下失效:
時間條件(lapse of time)
在合理(reasonable)或者規(guī)定(stipulated)的時間內沒有沒有人接受,offer失效
在接受offer之前,任何一方當事人死亡,offer失效
特定環(huán)境(lapse by failure of a condition)
如果offer的設定是在一定條件下的,如果這些環(huán)境或者說條件沒有滿足,那么offer失效
如果有condition precedent,必須在達成協(xié)議之前滿足
condition subsequent可以終結協(xié)議
condition precedent
達成后便可以使合同生效的條件。比如貸款買車,你的收入證明和工作證明便是達成貸款協(xié)議的condition precedent
condition subsequent
發(fā)生后協(xié)議失效的事件。比如貸款買車,接入3個月的貸款,當最后一個月的貸款交付后貸款結束,所以最后一個月的貸款為condition subsequent
acceptance的規(guī)矩
acceotance必須主動接受offer
acceotance必須嚴格按照offer上的條款執(zhí)行
郵寄規(guī)定(postal rule)
如果交易雙方如果利用郵件來交換各自的承諾時,郵寄規(guī)定適用:
offer沒有生效直到它被offeree收到,而acceptance即發(fā)送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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