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裝簧材料供貨合同甲 方: 張 紅
法定代表人: 張 紅
住所地: **市**區(qū)建材市場對面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雙方經(jīng)友好平等協(xié)商,就建筑裝修材料供貨一事,自愿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照執(zhí)行。
第一條 甲方供給乙方裝潢材料,確保質(zhì)量,產(chǎn)地不限。
單價按現(xiàn)行市場價:
免漆板 單價 元/張
釉面板 單價 元/張
套 線 單價 元/根
套裝門 單價 元/樘
單扇門 單價 元/扇
其他零星材料詳見供貨清單(附后)
第二條 甲方供給乙方建筑裝修材料,甲方確保此批材料質(zhì)量,并提供廠方質(zhì)量檢驗報告單。
第二條 我處所供材料價格隨行就市。
第三條 乙方在我處所供材料入場后,乙方必須先檢驗合格后,方能收貨,否則,乙方提出的一切質(zhì)量問題及其經(jīng)濟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四條 甲方根據(jù)乙方的材料進貨單供貨給乙方(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必須把提貨計劃5天前通知給甲方,甲方組織車輛供貨,直發(fā)或庫提,車輛運輸費及裝卸費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付款方式
現(xiàn)金支付,每半月支付貨款。
第七條 在生產(chǎn)廠家正常的情況下,甲方保質(zhì),保量急時供貨給乙方,乙方必須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和付款方式結算付清甲方材料費。如逾期不付,甲方立刻停止再供貨,且乙方必須支付給甲方合同所列材料總貨款的200元1天的違約金,直到乙方付清甲方貨款為止。
第八條 乙方在未付清甲方貨款以前,不得到其它地方去再提貨,若經(jīng)甲方發(fā)現(xiàn)乙方到其它地方提貨一次,甲方要求乙方立即付清所欠貨款,并視乙方行為違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次。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違反本合同約定,或無故終止合同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
2、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若無不可抗拒因素發(fā)生,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終止合同,終止合同方視為違約。
3、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略)。
第十條 保密責任
任何一方對供貨方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yè)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
第十一條 合同終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終止本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正式書面并電話通知對方,雙方應在結清所有費用及承擔相應責任后本合同才能終止。
2、合同終止后,合同雙方仍應承擔原合同內(nèi)所規(guī)定之雙方應履行而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義務與責任。
第十二條 補充與變更
本合同可根據(jù)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合同,與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之日起三日內(nèi),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fā)生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fā)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雙方通過友好協(xié)商不能解決爭議,則可通過提起訴訟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五條 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其他
本合同—式二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xù)。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20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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