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請示的格式及范文
請示,對于下級機關工作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現(xiàn)在還有人在需要寫作請示的時候說“打個報告” ,甚至還有人使用編造的“請示報告”文種。這就更加需要認清請示的特點,注意請示與報告的區(qū)別,掌握請示的寫法。
第一節(jié)請示概述
請示是機關單位經(jīng)常使用的一種陳請性上行文。本節(jié)著重介紹請示的概念、特點和類型,并與報告作比較。
一、概念
辦法規(guī)定:“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1987年國務院辦公廳正式發(fā)布《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之前,請示和報告在工作實踐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混淆不清的錯誤。其后,盡管國家已有權威的規(guī)定,但在實際中還是出現(xiàn)不少錯誤。應當指出,自國務院提高發(fā)文機關規(guī)格于2000年8月24日發(fā)布《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后,就不能再現(xiàn)出現(xiàn)上述的錯誤了。
二、特點
請示的特點可以在與報告的比較中看出。
(一)陳請性。請示是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和批準的公文,行文內容具有請求性。而報告是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或者要求的公文,具有陳述性。
(二)求復性。請示的行文目的是請求上級批準,解決某個
具體問題,要求作出明確答復。而報告的目的則在于使上級掌握某方面或階段的情況,不要求批復。
(三)超前性。請示行文時機具有超前性,必須在事前行文,等上級機關作出答復之后才能付諸實施。而報告則可在事后行文,也可在工作進行過程中行文,一般不在事前行文。
(四)單一性。請示事項具有單一性,要求一文一事。而報告可以一文一事,也可以一文數(shù)事。
三、類型
請示的分類主要是根據(jù)行文的目的和內容的不同來進行的。通常可分為兩種。
(一)事項性請示。這種請示是下級機關請求上級機關審核批準某項或者開展某項工作的請示,屬于請求批準性的請示。這種請示多用于機構設臵、審定編制、人事任免、重要決定、重大決策、大型項目安排等事項。這些事項按規(guī)定本級機關無權決定,必須請示上級機關批準。
下級機關在工作中遇到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難于解決的事項,用請示請求上級機關給予幫助、支持的請示,也是事項性。
(二)政策性請示。下級機關往往會在工作中碰到某一方針、政策等不明確、不理解的問題,或者碰到新問題和情況。要弄清楚和解決這些問題,可用請示行文,并提出解決的意見,請求上級機關給予明確的解釋和指示。
第二節(jié)請示寫作
請示的寫法及結構,在行政公文中應該說是比較規(guī)范的。
一、寫法
請示包括標題、主送機關、正文和落款署,結構完整規(guī)范。
(一)標題。請示標題一般要寫明“發(fā)文機關+事由+文種”,發(fā)文機關有時可以省略,如前面提到的《關于丹霞山風景名勝區(qū)列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qū)的請示》。寫標題要注意,不能將“請示”寫成“報告”或“請示報告”,原由中也不要重復出現(xiàn)“申請”、“請求”之類詞語。
(二)正文。請示的正文都要包括原由、事項和結語3部分。
1.原由。請示的原由是請示事項和要求的理由及依據(jù)。要先把原由講清楚,然后再寫請示的事項和要求,這才能順理成章。原由很重要,關系到事項是否成立,是否可行,當然關系到上級機關審批請示的態(tài)度。因此,原由常常十分完備,依據(jù)、情況、意義、作用等都要寫上。
2.事項。包括辦法、措施、主張、看法等。請示的事項,要符合法規(guī),符合實際,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事項要寫得具體、明白。如果請示的事項內容比較復雜,要分清主次,一條一條地寫出來,條理要清楚,重點要突出。注意:事項簡單的,往往和結語合為一句話。如《關于丹霞山風景名勝區(qū)列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qū)的請示》的最后一句話:“現(xiàn)申請把丹霞山風景名勝區(qū)列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qū),請審批! 請示事項應該避免不明確、不具體的情況和把原由、事項混在一起的情況。否則,
不得要領,不知要求解決什么問題。
3.結語。請示的結語有“以上請示,請批復”、“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復”等。結語是請示必不可少的一項內容,不能遺漏,更不能含糊其辭。
二、要求
(一)一文一事。一份請示只能寫一件事,這是《辦法》所規(guī)定的,也是實際工作的需要。如果一文多事,可能導致受文機關無法批復。
(二)單頭請示。請示只能主送一個上級領導機關或者主管部門。如果需要,可以抄送有關機關。這就可以避免出現(xiàn)推諉、扯皮的現(xiàn)象。
(三)不越級請示。這一點,請示與其它行政公文是一樣的。如果因特殊情況或緊急事項必須越級請示時,要同時抄送越過的直接上級機關。除個別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請示一般不直接送領導個人 。
(四)不抄送下級。請示是上行公文,行文時不得同時抄送下級以免造成工作混亂,更不能要求下級機關執(zhí)行上級機關未批準和批復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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