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研究與分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水土保持江蘇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201*年8月26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序,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選舉工作,侵犯村民民主選舉權利。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由村民直接選舉產(chǎn)生。成員的具體職數(shù)由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shù)拿~。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必須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因區(qū)劃調(diào)整需要重新組建村民委員會的,應當在六個月內(nèi)進行選舉。
第四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tǒng)一部署,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jīng)費,由各級財政列支。村的選舉工作費用在村級經(jīng)費中列支,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經(jīng)濟困難的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第二章選舉工作機構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應當分別成立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主要職責是:(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二)具體部署和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三)培訓選舉工作骨干;
(四)受理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關于村民委員會選舉方面的來信來訪;(五)處理、上報選舉工作中出現(xiàn)的重大問題;(六)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縣級以上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
第七條村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五至九人組成,經(jīng)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chǎn)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推選一名成員為選舉委員會主任,主持選舉委員會工作。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辦事公道、作風正派,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報鄉(xiāng)(鎮(zhèn))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備案。第八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不再參與村民選舉委員會的工作,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另行推選人員,補足缺額。第九條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村民學習有關選舉的法律、法規(guī),做好選舉的宣傳發(fā)動工作;(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確定選舉工作人員;
(三)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發(fā)放選民證、委托投票證,接受村民有關選舉問題的咨詢;
(四)組織有選舉權的村民提名候選人,確認候選人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選舉日期、投票時間及地點、方法;
(五)向選民介紹候選人基本情況,組織候選人發(fā)表治村演說;
(六)主持召開選舉大會,組織投票選舉,確定選舉是否有效,公布選舉結果;(七)總結選舉工作,建立健全選舉工作檔案;(八)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從組成之日起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
第三章選民登記
第十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chǎn)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民的年齡計算從出生日到選舉日。選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為依據(jù);暫無居民身份證的,以戶籍登記為依據(jù)。
第十一條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選民登記。
因為婚嫁、征地等原因戶籍不在本村,但生產(chǎn)、生活在本村并履行村民義務的公民,提交戶籍所在地選民資格證明后,經(jīng)村民選舉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進行選民登記,但不得在戶籍所在地重復登記。
第十二條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張榜公布。村民對公布的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在選舉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七日前作出解釋或者予以糾正。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提名前向選民發(fā)放選民證。第四章候選人的產(chǎn)生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有一定的文化知識,能夠帶領群眾共同致富的村民。
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候選人,經(jīng)選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開提名大會,組織本村過半數(shù)的選民按照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職數(shù),等額候選人提名表,當場公開監(jiān)票、唱票、計票;(二)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召開提名會議,組織本組過半數(shù)的選民按照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職數(shù),等額候選人提名表,匯總后,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并在過半數(shù)的村民代表監(jiān)督下集中監(jiān)票、唱票、計票。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候選人名額應當分別多于應選名額一人,候選人名單按照被提名得票多少確定,并于選舉日的三日前張榜公布。第五章投票選舉
第十五條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選民對候選人直接進行差額選舉。
第十六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開大會集中進行投票選舉。
選民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置若干投票站。每個投票站監(jiān)票人及工作人員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七條選舉現(xiàn)場應當設領票處、秘密寫票處、代寫處。選民憑選民證和委托投票證到領票處領取選票。
選民因文盲、殘疾等原因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該選民意愿代為填寫選票。
第十八條選民因外出、生病等原因不能親自參加投票的,經(jīng)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可以填寫委托投票證,委托其他選民投票被委托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接受家庭成員以外選民的委托。
第十九條選舉大會投票前,應當核實參加選舉的選民人數(shù),本村選民過半數(shù)參加,選舉始得進行。
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名的監(jiān)票人、唱票人、計票人,應當經(jīng)過選舉大會舉手表決通過。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監(jiān)票人、唱票人、計票人。
投票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宣布選舉有關規(guī)定,提出選票的具體要求。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民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二十一條投票箱應當當眾驗箱,加貼封條。多余選票,予以銷毀。投票結束后,所有投票箱應當于當日內(nèi)集中到選舉大會會場當眾開封,核對票數(shù),并當眾唱票、計票,作出記錄,由監(jiān)票人簽字。
第二十二條每次選舉所投票數(shù)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shù)并超過全體選民半數(shù)的,選舉有效;投票數(shù)多于投票人數(shù)或者未超過全體選民半數(shù)的,選舉無效,應當重新投票。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shù)等于或者少于應選名額的,為有效票;多于應選名額的、無法辨認的、不同職位填寫同一姓名的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符號填寫的選票,為無效票;有效票、無效票累計總數(shù)為選民投票數(shù)。
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候選人及另選的其他選民必須獲得選民所投票數(shù)的過半數(shù)的贊成票,始得當選。獲得半數(shù)以上贊成票的人數(shù),
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得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對得票數(shù)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二十四條當選人數(shù)少于應選人數(shù),但已達到三人的,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不足名額可以暫缺。主任暫缺的,由得票多的當選副主任主持工作;不設副主任的,由得票多的當選委員主持工作。對暫缺的主任應當在兩個月內(nèi)另行選舉。
當選人數(shù)少于三人,不能組成村民委員會的,不足名額應當在兩個月內(nèi)另行選舉。
另行選舉時,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shù)不得少于選民所投票數(shù)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選舉結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當場公布,并報鄉(xiāng)(鎮(zhèn))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備案。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應當在選舉結果公布之日后的五日內(nèi)召開。第六章罷免、辭職和補選
第二十六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lián)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并寫明罷免理由。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進行調(diào)查,并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村民會議在討論表決罷免要求時,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出席會議和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必須經(jīng)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shù)通過。表決結果由村民委員會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會議投票表決;不設副主任的,由委員推選一人主持村民會議投票表決。
第二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nèi)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勞動教養(yǎng)的,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終止其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第二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并經(jīng)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討論決定。第二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因罷免、辭職、職務終止等原因造成主任出缺或者少于三人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在兩個月內(nèi)由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村民會議進行差額或者等額補選,獲得選民所投票數(shù)的過半數(shù)的贊成票,始得當選。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diào)查,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主管機關予以糾正,并視情節(jié)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紀律處分:(一)拖延村民委員會選舉超過規(guī)定時限的;(二)擅自調(diào)整、變更村民委員會候選人的;(三)未經(jīng)村民會議通過,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四)指定、委派、撤換、調(diào)離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制止、糾正;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許諾競爭候選人、拉攏選民的;(二)對控告、檢舉選舉中的違法行為或者提出罷免要求的村民進行壓制、報復的;
(三)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毀壞選票或者票箱等手段破壞選舉工作或者妨礙選民依法行使選舉權的;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阻礙選舉工作正常進行的。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年9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27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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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8月26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序,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選舉工作,侵犯村民民主選舉權利。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由村民直接選舉產(chǎn)生。成員的具體職數(shù)由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shù)拿~。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必須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因區(qū)劃調(diào)整需要重新組建村民委員會的,應當在六個月內(nèi)進行選舉。
第四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tǒng)一部署,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jīng)費,由各級財政列支。村的選舉工作費用在村級經(jīng)費中列支,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經(jīng)濟困難的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第二章選舉工作機構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應當分別成立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主要職責是:(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二)具體部署和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三)培訓選舉工作骨干;
(四)受理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關于村民委員會選舉方面的來信來訪;(五)處理、上報選舉工作中出現(xiàn)的重大問題;(六)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縣級以上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
第七條村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五至九人組成,經(jīng)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chǎn)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推選一名成員為選舉委員會主任,主持選舉委員會工作。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辦事公道、作風正派,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報鄉(xiāng)(鎮(zhèn))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備案。第八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不再參與村民選舉委員會的工作,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另行推選人員,補足缺額。第九條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村民學習有關選舉的法律、法規(guī),做好選舉的宣傳發(fā)動工作;(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確定選舉工作人員;
(三)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發(fā)放選民證、委托投票證,接受村民有關選舉問題的咨詢;
(四)組織有選舉權的村民提名候選人,確認候選人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選舉日期、投票時間及地點、方法;
(五)向選民介紹候選人基本情況,組織候選人發(fā)表治村演說;
(六)主持召開選舉大會,組織投票選舉,確定選舉是否有效,公布選舉結果;(七)總結選舉工作,建立健全選舉工作檔案;(八)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從組成之日起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
第三章選民登記
第十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chǎn)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民的年齡計算從出生日到選舉日。選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為依據(jù);暫無居民身份證的,以戶籍登記為依據(jù)。
第十一條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選民登記。
因為婚嫁、征地等原因戶籍不在本村,但生產(chǎn)、生活在本村并履行村民義務的公民,提交戶籍所在地選民資格證明后,經(jīng)村民選舉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進行選民登記,但不得在戶籍所在地重復登記。
第十二條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張榜公布。村民對公布的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在選舉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七日前作出解釋或者予以糾正。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提名前向選民發(fā)放選民證。第四章候選人的產(chǎn)生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有一定的文化知識,能夠帶領群眾共同致富的村民。
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候選人,經(jīng)選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開提名大會,組織本村過半數(shù)的選民按照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職數(shù),等額候選人提名表,當場公開監(jiān)票、唱票、計票;(二)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召開提名會議,組織本組過半數(shù)的選民按照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職數(shù),等額候選人提名表,匯總后,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并在過半數(shù)的村民代表監(jiān)督下集中監(jiān)票、唱票、計票。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候選人名額應當分別多于應選名額一人,候選人名單按照被提名得票多少確定,并于選舉日的三日前張榜公布。第五章投票選舉
第十五條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選民對候選人直接進行差額選舉。
第十六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開大會集中進行投票選舉。
選民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置若干投票站。每個投票站監(jiān)票人及工作人員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七條選舉現(xiàn)場應當設領票處、秘密寫票處、代寫處。選民憑選民證和委托投票證到領票處領取選票。
選民因文盲、殘疾等原因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該選民意愿代為填寫選票。
第十八條選民因外出、生病等原因不能親自參加投票的,經(jīng)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可以填寫委托投票證,委托其他選民投票被委托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接受家庭成員以外選民的委托。
第十九條選舉大會投票前,應當核實參加選舉的選民人數(shù),本村選民過半數(shù)參加,選舉始得進行。
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名的監(jiān)票人、唱票人、計票人,應當經(jīng)過選舉大會舉手表決通過。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監(jiān)票人、唱票人、計票人。
投票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宣布選舉有關規(guī)定,提出選票的具體要求。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民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二十一條投票箱應當當眾驗箱,加貼封條。多余選票,予以銷毀。投票結束后,所有投票箱應當于當日內(nèi)集中到選舉大會會場當眾開封,核對票數(shù),并當眾唱票、計票,作出記錄,由監(jiān)票人簽字。
第二十二條每次選舉所投票數(shù)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shù)并超過全體選民半數(shù)的,選舉有效;投票數(shù)多于投票人數(shù)或者未超過全體選民半數(shù)的,選舉無效,應當重新投票。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shù)等于或者少于應選名額的,為有效票;多于應選名額的、無法辨認的、不同職位填寫同一姓名的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符號填寫的選票,為無效票;有效票、無效票累計總數(shù)為選民投票數(shù)。
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候選人及另選的其他選民必須獲得選民所投票數(shù)的過半數(shù)的贊成票,始得當選。獲得半數(shù)以上贊成票的人數(shù),
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得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對得票數(shù)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二十四條當選人數(shù)少于應選人數(shù),但已達到三人的,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不足名額可以暫缺。主任暫缺的,由得票多的當選副主任主持工作;不設副主任的,由得票多的當選委員主持工作。對暫缺的主任應當在兩個月內(nèi)另行選舉。
當選人數(shù)少于三人,不能組成村民委員會的,不足名額應當在兩個月內(nèi)另行選舉。
另行選舉時,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shù)不得少于選民所投票數(shù)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選舉結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當場公布,并報鄉(xiāng)(鎮(zhèn))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備案。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應當在選舉結果公布之日后的五日內(nèi)召開。第六章罷免、辭職和補選
第二十六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lián)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并寫明罷免理由。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進行調(diào)查,并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村民會議在討論表決罷免要求時,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出席會議和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必須經(jīng)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shù)通過。表決結果由村民委員會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會議投票表決;不設副主任的,由委員推選一人主持村民會議投票表決。
第二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nèi)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勞動教養(yǎng)的,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終止其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第二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并經(jīng)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討論決定。第二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因罷免、辭職、職務終止等原因造成主任出缺或者少于三人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在兩個月內(nèi)由村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村民會議進行差額或者等額補選,獲得選民所投票數(shù)的過半數(shù)的贊成票,始得當選。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diào)查,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主管機關予以糾正,并視情節(jié)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紀律處分:(一)拖延村民委員會選舉超過規(guī)定時限的;(二)擅自調(diào)整、變更村民委員會候選人的;(三)未經(jīng)村民會議通過,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四)指定、委派、撤換、調(diào)離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制止、糾正;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許諾競爭候選人、拉攏選民的;(二)對控告、檢舉選舉中的違法行為或者提出罷免要求的村民進行壓制、報復的;
(三)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毀壞選票或者票箱等手段破壞選舉工作或者妨礙選民依法行使選舉權的;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阻礙選舉工作正常進行的。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年9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27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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