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縣市人大督查我院涉法涉訴信訪工作
輝縣市人大聽取我院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專題匯報
8月22日,輝縣市人大副主任許光敏帶領人大法工委、信訪科工作人員和市人大信訪督導員,到我院聽取涉法涉訴信訪案件辦理情況的專題匯報,新鄉(xiāng)市人大信訪辦副主任鄭景東應邀參加匯報會。
許光敏副主任一行逐案聽取了我院關于1至8月份市人大接訪反映法院的13件涉法涉訴信訪案件辦理情況的匯報,信訪科工作人員及信訪督導員就信訪案件發(fā)表了意見和建議。在聽取匯報后,許光敏副主任指出,信訪工作是今年的重點工作,做好信訪穩(wěn)定工作的意義重大。市人大帶領新任命的9名信訪督導員聽取信訪案件專題匯報,是人大工作的一項創(chuàng)新,不僅是監(jiān)督法院工作,更是了解案情,幫助法院解決問題,支持和促進法院工作。
許光敏副主任對法院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要公正執(zhí)法。首先要做到廉潔執(zhí)法,確保公正辦案、公平辦案。其次是要換位思考。在工作中要講究方法,學會與當事人、群眾換位思考,增進與當事人和群眾的相互理解和溝通。同時要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隊伍素質,為公正處理案件提供隊伍保障。二是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處理好涉訴信訪問題。加強釋法、說理和穩(wěn)控工作,注意工作態(tài)度和方法,千方百計化解矛盾,而不能激化矛盾。三是要加強宣傳力度。要與市電視臺等媒體密切配合,通過開辦法制專欄等形式,選擇典型案件以案說法,既提高群眾法制意識和法律觀念,又讓人民群眾支持和理解法院工作,為法院工作創(chuàng)造好的環(huán)境。
新鄉(xiāng)人大信訪辦副主任鄭景東從法院向人大匯報工作、接受監(jiān)督、判決和執(zhí)行的關系、加強隊伍建設、法律宣傳等方面談了看法。
我院院長王玨指出,人大聽取法院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情況匯報,對涉法涉訴信訪提出意見,是人大依法行使監(jiān)督權的體現(xiàn),更體現(xiàn)了對法院工作的關愛、支持,是對法院工作的促進。全院干警要進一步強化監(jiān)督意識,自覺接受監(jiān)督,按照人大領導的要求,全力做好信訪穩(wěn)定工作,做好審判執(zhí)行等各項工作,為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創(chuàng)造和諧穩(wěn)定的環(huán)境。
擴展閱讀: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制度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
意見
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中發(fā)201*5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fā)201*22號)和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印發(fā)涉法涉訴信訪責任追究規(guī)定的通知(政法201*10號)精神,以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為根本出發(fā)點,以“案結事了、息訴罷訪”為工作目標,進一步改變執(zhí)法理念,完善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明確涉法涉訴信訪工作責任,改進工作作風,有效規(guī)范上訪秩序,從源頭上減少和防止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產生,確保全市社會大局和諧穩(wěn)定,F(xiàn)結合我市實際,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提出以下意見。近期市委
政法委將組織工作組對涉法涉訴信訪規(guī)范化建設情況進行督導、考評。
一、健全和規(guī)范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交辦制度
由于當前我市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交辦制度不夠健全,領導交辦的案件在落實上存在推諉扯皮、敷衍應付、久拖不辦等情況,督查督辦案件時又無具體制度可依,給我市涉法涉涉訴信訪工作的造成很多負面影響,現(xiàn)就健全和規(guī)范我市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交辦制度,明確以下意見:1、領導交辦案件的范圍
(1)中央、省、鄭州市政法委交辦的重要事項;(2)中央、省、鄭州市領導及政法委領導批示交辦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3)鄭州市政法委交辦的領導信函件;(4)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示交辦的涉法涉訴案件;(5)市委政法委主要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工作及涉法涉訴案件;(6)市委政法委主要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7)其他交辦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2、案件的管理、交辦、辦理程序
(1)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實行政法各部門領導包案責任制,由市委政法委進行動態(tài)管理和跟蹤督辦。
(2)對上級政法委交辦、上及政法委負責人交辦的涉法涉訴
信訪事項,由市委政法委按程序呈市委政法委主要領導閱批;市委政法委主要領導批示后,及時移送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訴辦公室
登記立案。對于人民群眾直接寫給市領導的涉法涉訴信訪件,經市領導及政法委主要領導批示后,由政法委辦公室移送至政法委涉法涉訴辦公室,涉法涉訴辦公室根據(jù)領導批示意見確定是否立案,填寫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呈批表,經有關領導審批同意后即可立案。
(3)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訴辦公室對被立案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進行專門登記,及時以市委政法委的文件形式發(fā)出交辦函,交由有關政法部門辦理。
(4)承辦政法單位收到交辦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后,要按照“一個問題、一名領導、一套班子、一個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落實包案領導、經辦單位和責任人員,并按規(guī)定認真辦理。承辦單位要在收到交辦文件3日內將包案領導姓名、職務、聯(lián)系方式、處理預案等報送市委政法委。所有交辦案件須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結,提交辦結報告。
(5)結案報告經包案領導簽署意見后,報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訴辦公室;由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訴辦公室審核后,報市委政法委主要領導審批。市委政法委領導審批同意后,由市委政法委行文函復上級。
(6)對市以上(含市)交辦并要報告結果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由市委政法委按規(guī)定歸檔備查。
3、辦理要求
(1)承辦單位對于交辦的重要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應當積極辦理,并在上級交辦之日起15日內向市委政法委書面報告辦理結果。對于在15日內不能辦結的,應當說明理由,報告辦理進度。
(2)市委政法委要及時掌握了解有關政法機關的辦理工作情況,可以聽取有關政法機關對案件情況的匯報,并提出有關建議、意見;也可以向政法機關調查了解情況。
(3)市委政法委在交辦的時間范圍內,可根據(jù)實際情況采取電話催辦和發(fā)催辦函的形式進行催辦。
(4)對超過時限不報結果,又不說明情況的,市委政法委應發(fā)出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督辦函,督促有關政法機關依法辦理。(5)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訴辦公室負責對承辦單位回復的報告進行審查,如果認為辦理不當,可以要求原辦理機關予以改進或重新辦理。
(6)市委政法委定期通報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交辦、催辦、督辦工作情況。對辦理得好的政法單位和個案,通報表揚鼓勵;對敷衍應付、久拖不辦,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guī)定,依照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訴信訪工作過錯追究辦法(登政法字201*2號)追究責任。
二、規(guī)范涉法涉訴信訪工作領導接訪制度
領導接訪是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上訪
群眾合理訴求的重要渠道,是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助推器。一直以來,因未規(guī)范領導接訪制度,導致上訪人越級上訪、無序上訪、鬧訪、纏訪、重訪現(xiàn)象嚴重。現(xiàn)就規(guī)范相關制度,明確以下意見:
1、政法機關領導采取集中接待和部門接待兩種形式,以部門接待為主。集中接待一般在市委政法委信訪接待室,或到政法各部門輪流接訪,重點接待解決重大疑難案件、上訪突出案件或政法部門無法單獨解決,需要政法委統(tǒng)一協(xié)調的案件。政法各部門接待的地點設在各部門信訪接待室,重點接待政法各部門按照法律程序正在運轉或執(zhí)行未結的案件。
2、集中接訪的案件,市委政法委加大督查力度,政法各部門加大辦案力度,明確責任,案件辦結情況或案件進展情況必須在下月接訪之前上報市委政法委。在下次接訪日時,對于接待過的案件又出現(xiàn)重訪的,政法委對重訪情況在全市進行通報,并掛牌督辦。辦案單位要說明具體原因,情節(jié)嚴重的,分別追究單位領導或辦案人員的責任。
3、政法機關領導集中接待工作每月一次,每月的第一個星期五為接待日(如遇特殊情況,接待時間另行通知),政法委書記主持接待工作,公、檢、法、司各部門一把手參加,不得缺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到場的,須向市委政法委書記請假)。無故缺席一次的由政法委提出警告,無故缺席兩次的由政法委進行全
市通報批評。
4、政法各部門主要領導的涉法涉訴信訪接待活動,每月不少于四次,具體時間由各部門自行安排,報政法委備案,各部門主要領導必須親自到場接訪,政法委對各部門主要領導接訪情況進行督查,及時通報。對于日常接訪工作,政法各部門應明確一名副職和專門科室負責人具體負責,保證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順利進行。三、進一步規(guī)范涉法涉訴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明確涉法涉訴信訪工作責任,強力推動政法干警轉
變工作作風、改進執(zhí)法理念、提高執(zhí)法水平,從源頭上減少和防止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產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信訪條例、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訴信訪責任追究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政法工作實際,現(xiàn)明確以下意見:
1、政法各部門應當把預防和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工作,作為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一項重要內容,與本單位的年度重點責任目標考核和領導干部、干警的政績、工作考核緊密掛鉤。對失職、瀆職行為,要嚴格進行責任追究。
2、政法部門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數(shù)量,在全省系統(tǒng)內季(年)度排名后30位或在鄭州市排名后3位的,對政法部門及單位一把手通報批評,并責令其向市委作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
3、政法部門基層科、所、隊、庭、室(辦)年度內涉法涉
訴信訪案件量排名在全市后三位的,對政法部門主管(分包)領導給予誡勉談話,對基層科、所、隊、庭、室(辦)的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并建議調換崗位。
4、對交辦信訪案件不重視,超期不辦,或弄虛作假,應付報結,導致重復上訪的,對政法部門主管(分包)領導通報批評,對基層科、所、隊、庭、室(辦)的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或建議調換崗位。
5、因辦理的案件質量低劣,經案件評查組評查,認定在程序或實體上存在嚴重問題的,要求落實評查意見的同時,對主管(分包)領導給予誡勉談話,對基層科、所、隊、庭、室(辦)的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
6、因濫用職權、不作為或重大過失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發(fā)生給國家、集體或當事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對主管(分包)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對基層科、所、隊、庭、室(辦)的主要負責人停職檢查或建議調換崗位。
7、因執(zhí)法不規(guī)范、不文明,作風粗暴,激化矛盾造成集體訪、越級訪或被媒體曝光,造成重大影響的,對主管(分包)領導給予誡勉談話,對基層科、所、隊、庭、室(辦)的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停職檢查或建議調換崗位。
8、在重大節(jié)慶期間或其它重點敏感期內,因矛盾排查不細或對重點穩(wěn)控對象措施不力,造成有重大影響的赴省進京信訪事
項的,對包案領導通報批評,對基層科、所、隊、庭、室(辦)的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或建議調換崗位。
9、接待信訪人無耐心,敷衍塞責,推諉扯皮,致其越級上訪的,對主管領導給予誡勉談話,對基層科、所、隊、庭、室(辦)的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后果嚴重的建議調換崗位。
10、對有過錯責任干警的查究,由政法部門的政工、紀檢、法制部門負責,查究結果在要求時限內書面上報政法委。
11、過錯責任構成違法違紀行為的,建議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給予處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政法委負責過錯責任的認定,并提出追究意見,政法部門負責查究意見的落實。
四、關于規(guī)范和完善政法各部門信訪工作機構的意見為保證涉法涉訴信訪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fā)201*22號)精神,政法各部門必須規(guī)范信訪工作機構,完善各項制度,配齊配強工作人員,落實經費保障,改善工作條件,結合我市政法部門實際,具體應做到以下幾個方面:1、信訪室設置要求
(1)信訪接待室應設立在門口等方便群眾進入的位,根據(jù)需要可建立群眾信訪綠色通道;
(2)信訪室面積應不低于100平方米,1至2間辦公室、1間信息化、自動化良好的群眾接待室,電話、電腦、打印機、辦公桌椅、監(jiān)控設施應配備齊全;
(3)信訪各項規(guī)章制度、職責任務、組織網(wǎng)絡、工作程序、重點要點要裝框上墻,并將工作人員姓名、職務、電話對外公布開,方便群眾辦事;
(4)信訪登記簿冊等資料保存要設專門檔案柜,符合保密要求;
(5)領導接訪公示欄要掛在醒目位,并及時公布領導接訪時間、地點和聯(lián)系方式,方便群眾表達訴求。2、對信訪工作人員要求
(1)信訪室應設主任1名,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8人,其中不少于3人從事接訪工作;
(2)從事信訪工作的人員應具有2年以上政法或信訪工作經驗,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3)從事信訪工作人員應熱愛崗位、政治過硬、業(yè)務精通、吃苦耐勞,能牢牢堅持正義和真理不動搖,經得起信訪工作的各項考驗;
(4)信訪工作人員要保證上班時間正常在崗,不允許發(fā)現(xiàn)不了問題,不允許發(fā)現(xiàn)問題解決不了不上報;
(5)信訪工作人員電話及信訪室值班電話應保持24小時暢
通,保證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能接受上訪群眾反映訴求;(6)信訪工作人員應注重文明禮貌用語,不允許說“我不知道”、“不歸我管”,必須首問負責;
(7)要采用集訓、輪訓等多種方式,每年組織信訪工作人員進行不少于48小時的政治素質、業(yè)務能力的學習培訓,促使信訪工作人員知識結構、業(yè)務能力、為民意識等方面明顯提高與改善。
3、信訪工作人員待遇落實及經費保障要求
(1)對多年從事信訪工作的人員要在政治、物質待遇上予以傾斜,在晉職晉級、優(yōu)先提拔方面給予重點考慮;
(2)信訪工作經費、工作人員待遇列入財政預算,并有相應的車輛保障。3、其他要求
市直政法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規(guī)范化信訪接待室的建設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信訪接待室規(guī)范化建設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任務,抓好落實,保質保量完成任務。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訴辦公室進行將采取督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對政法各部門信訪機構規(guī)范化建設情況進行考核排名,并將此作為一項硬性指標列入對政法各部門的年(季)度考核之中。對落實到位,表現(xiàn)優(yōu)秀的單位進行全市通報表揚,對落實不力的單位進行全市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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