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水管單位達標考核辦法
基層水管單位達標考核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水利工程管理,推進管理規(guī)范化、制度化建設,科學評價水利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發(fā)揮工程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結合我市基層水管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鄉(xiāng)鎮(zhèn)水利站、水庫、泵站、供水規(guī)模在千噸以上的農村飲水集中式供水工程、縣級管轄的各級河道堤防(涵閘)工程管理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考核的對象是鄉(xiāng)鎮(zhèn)水利站和經批準設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重點考核水管單位的管理工作,包括組織管理、工程及運行管理、安全管理、經濟管理等。
第四條考核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h(市、區(qū))水利(務)局負責所管轄的水管單位達標管理初步考核工作,孝感市水利局負責復核認定工作。
第五條基層水管單位考核,按工程類別分別執(zhí)行《河道堤防(含水閘)基層管理單位達標考核標準》、《水庫管理單位達標考核管理標準》、《泵站工程管理單位達標考核標準》、《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單位達標考核標準》及《鄉(xiāng)鎮(zhèn)水利管理站達標考核標準》。
第六條考核工作分水管單位自檢申報、縣(市、區(qū))
水利(務)局初步考核、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復核驗收三個階段。
第七條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考核時,應提供如下申報材料:
1、水管單位達標驗收申請報告;
2、水管單位自檢報告(包括單位概況、運行管理情況、管理經驗及取得的成績、自檢評分情況等)。
第八條向市水利局遞交的達標驗收申報材料應包括:1、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文件(含初步考核意見);2、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檢報告(包括單位概況、運行管理情況、管理經驗及取得的成績、初檢評分情況等)。
第九條申報市水利局復核驗收的,需具備以下條件:1、管理單位制度健全,管理設施完備,辦公環(huán)境整潔優(yōu)美;
2、工程運轉正常,在防汛抗旱調度管理中,發(fā)揮了工程效益,三年內未發(fā)生安全事故;
3、管理人員結構合理,有一定的專業(yè)技能。管理經費落實到位率高;
4、通過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步考核驗收且初驗得分在同類單位中居前三名。
第十條考核等次分為達標管理合格單位和達標管理先進單位兩個層級。
第十一條考核實行百分制。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考核標準對基層水管單位進行量化打分,并根據打分結果向市水利局推薦得分居前二名的水管單位(按工程分類)(水閘管理單位納入堤防管理之列)。由市水利局組織進行復核驗收,每年選取考核成績的前二名(按工程分類)予以表彰并命名為達標管理先進單位,其余的命名為達標管理合格單位。達標管理合格單位考核結果總分應達到70分(含)以上,且每單項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該項總分的65%。
第十二條市水利局考核驗收時,根據工程類別,由分管領導和相關單位(科室)負責人組成復核專班,負責基層水管單位最終達標考核認定工作。
第十三條通過市水利局最終認定的達標管理單位,市水利局將予以通報表彰,頒發(fā)證書和標牌,并對其中的達標管理先進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
第十四條已確定為市級達標管理單位的水管單位,在工程遇標準內水旱災情時不能正常調度運行或發(fā)生重大險情或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的,取消其達標單位稱號,收回標牌和證書。
第十五條水管單位應加強日常管理,根據考核標準每年進行自檢,并將自檢結果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h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考核,積極向市水利局推薦達標候選單位,并將考核結果反饋水管單位,水管單位應采取相應
措施,加強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各縣(市區(qū))應將基層水管單位達標管理工作納入到年度目標考核,督促各水管單位加強管理,并將達標評定結果與水管單位經費撥付、負責人職務晉升等掛鉤。市水利局將把各縣市區(qū)基層水管單位達標考核情況進行通報,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縣市區(qū)年度評先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水利局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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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層水利員上崗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加強我省基層水利員的行業(yè)管理,提高我省基層水利技術推廣體系的服務水平和綜合能力,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和加強基層農業(yè)技術推廣體系的通知》(浙政發(fā)[201*]32號)和浙江省水利廳《關于改革和加強浙江省基層水利技術推廣體系的意見》(浙水農[201*]3號)精神,決定對全省基層水利員實行上崗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各流域站、水利站、鄉(xiāng)鎮(zhèn)站等基層水利技術推廣體系中水利員的上崗管理,擬上崗人員必須取得全省統(tǒng)一頒發(fā)的《水利員上崗證》(以下簡稱《上崗證》)后,才能受聘水利員崗位。
第三條(管理分工)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全省水利員的上崗管理。
各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qū)內水利員的上崗申請、業(yè)務培訓和繼續(xù)教育等行業(yè)管理。
第二章申請
第四條(任職資格要求)申領《上崗證》的人員,須符合下列任職資格條件:
①思想政治品質較好,遵紀守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熱愛祖國。
②事業(yè)心、責任心強,為人公正,待人熱誠,服務意識強。③熟悉《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國家的有關水法律、法規(guī)及方針政策。
④具有水利類專業(yè)中專以上學歷或水利工程助師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具有豐富的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經驗,從事水利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工作年限可適當放寬。
⑤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和組織、協調、文字、語言表達能力。⑥具有一定的綜合分析能力、判斷能力。
⑦工作思路清晰,有一定的調研能力和創(chuàng)新能力。
第五條(申領程序)凡具備任職資格條件,擬從事水利員工作的人員,應填報《浙江省水利員上崗證申請表》及相關材料,經逐級審核后,各縣、市水利局填寫《浙江省基層水利員上崗申請匯總表》(見附件3)報省水利廳審查,由省水利廳頒發(fā)統(tǒng)一編號的《上崗證》,相關人員持證上崗。
第六條(初始申請)初始申請者,可在省水利廳發(fā)出通知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申請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請人的《水利員上崗證申請表(初試申請)》(見附件1)原件二份;
②申請人的學歷證書或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③本人免冠一寸近照二張。
《申請表》一式二份,初審機關、審批機關各存一份;有關證書原件經縣(市、區(qū))水利局初審后,歸還本人,復印件逐級上報;照片二張,一張貼于申請表上,一張用于制作證件。
第七條(暫聘資格)學歷未達要求,但工作出色,且已參加國家承認學歷教育學習人員,經審核后暫具兩年任職資格,取得任職條件學歷后,正式具備上崗資格。
第八條(續(xù)期申請)《上崗證》實行審驗制度,各縣(市、區(qū))水利局每2年審驗一次《上崗證》,并將結果報省水利廳備案;省水利廳每4年審驗一次《上崗證》。
參加審驗或《上崗證》期滿需繼續(xù)從事水利員的,應提出續(xù)期申請,申請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請人的《水利員上崗證申請表(續(xù)期申請)》(見附件2)原件二份;
②申請人的學歷證書或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③申請人任職期內參加業(yè)務培訓記錄復印件一份;④本人免冠一寸近照一張。
第九條(審驗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審驗不合格:①連續(xù)兩年考核不合格人員;
②未按照規(guī)定參加繼續(xù)教育或連續(xù)兩年繼續(xù)教育未達到標準的;③在工作有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④連續(xù)兩年無水利工作業(yè)績的。
第十條(變更工作單位)在上崗證有效期內,水利員變更工作單位的,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報送省水利廳及時更改原始記錄資料。
變更工作單位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②申請人的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用的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上崗證注銷或失效的)水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辦理注銷上崗證手續(xù)。
①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關系的;②上崗證有效期滿且未延續(xù)登記的;③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④未通過續(xù)期申請的;
⑤在申請上崗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⑥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三章繼續(xù)教育
第十二條(繼續(xù)教育)水利員在每一有效期內應達到規(guī)定的繼續(xù)教育要求。水利員每二年參加業(yè)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92課時,繼續(xù)教育(業(yè)務培訓)作為水利員《上崗證》初始申請、續(xù)期申請和重新申請的條件。
第四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權利)取得《上崗證》人員享有下列權利:①使用水利員稱謂;
②在規(guī)定范圍內從事基層水利活動;③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上崗證;④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義務)取得《上崗證》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①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管理規(guī)定;
②保證工作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③接受繼續(xù)教育,努力提高業(yè)務水平;
④協助登記持證的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第五章上崗證書的管理
第十五條(證書的印制)《水利員上崗證》由省水利廳統(tǒng)一監(jiān)制、頒發(f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員上崗證》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六條(證書補辦)《上崗證》丟失,應在一個月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到登記機構辦理補辦手續(xù)。
第十七條任何機關、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抵押和損毀《上崗證》。
第十八條辦理續(xù)期申請《上崗證》或續(xù)期登記《上崗證》不合
格的水利員,《上崗證》由登記機構收回或公布作廢。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水利員上崗證申請表(初始申請)》2、《水利員上崗證申請表(續(xù)期申請)》3、《浙江省基層水利員上崗申請匯總表》
附件1
浙江省基層水利員上崗申請表
(初始申請)
申請人單位:
地址:郵編:
申請人姓名:聯系電話:申請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水利廳監(jiān)制
二六年
填表說明
一、申請人申請水利員任職資格認定,必須填寫浙江省水利廳監(jiān)制的《浙江省基層水利員上崗申請表》。本表可以復制。
二、填寫申請表須用鋼筆藍、黑墨水或簽字筆。字跡工整正楷,切勿潦草。
三、具體欄目填寫說明:
1、“職稱”指申請人獲得水利員任職以外的其他評定或考試合格獲得的專業(yè)技術職稱,如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或高級工程師等;
2、“畢業(yè)學校及所學專業(yè)”指申請人最后學歷所學的專業(yè);四、本表一式二份,初審機關、審批機關各存一份。
姓名職稱政治面貌身份證號碼畢業(yè)學校及所學專業(yè)工作單位單位地址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貼照片處(一寸)文化程度聯系電話郵政編碼申請書申請人(簽名)年月日個人簡歷何年何月受過何種獎勵和處分主要工作業(yè)績所在單位意見
(公章)年月日初審意見(公章)年月日注冊證書編號:證字第號審批意見(公章)年月日備注
附件2
浙江省基層水利員上崗申請表
(續(xù)期申請)
申請人單位:
地址:郵編:
申請人姓名:聯系電話:申請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水利廳監(jiān)制
二六年
填表說明
一、申請人申請水利員任職資格認定,必須填寫浙江省水利廳監(jiān)制的《浙江省基層水利員上崗申請表》。本表可以復制。
二、填寫申請表須用鋼筆藍、黑墨水或簽字筆。字跡工整正楷,切勿潦草。
三、具體欄目填寫說明:
1、“職務”指申請人在水利站中擔任的領導職位或者崗位;2、“職稱”指申請人獲得水利員任職以外的其他評定或考試合格獲得的專業(yè)技術職稱,如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或高級工程師等;
3、“畢業(yè)學校及所學專業(yè)”指申請人最后學歷所學的專業(yè);四、本表一式二份,初審機關、審批機關各存一份。
姓名職務職稱身份證號碼畢業(yè)學校及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貼照片處(一寸)所學專業(yè)發(fā)證時間證書編號發(fā)證單位工作單位單位地址文化程度上次驗收記錄驗審單位驗審時間培訓時間聯系電話郵政編碼申請書申請人(簽名)年月日個人簡歷何年何月受過何種獎勵和處分主要工作業(yè)績所在單位意見
(公章)年月日初審意見(公章)年月日注冊證書編號:證字第號審批意見(公章)年月日備注
附件3
浙江省基層水利員上崗申請匯總表
(封面)
匯總單位(蓋章):
地址:郵編:
填報人姓名:聯系電話:填報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水利廳監(jiān)制
二六年
縣(市、區(qū))水利員上崗申請匯總表
序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學歷技術職稱單位申請類別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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