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關于印發(fā)《關于行政訴訟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蘇高法審委[201*]21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印發(fā)《關于行政訴訟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門:
為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排除干擾,保證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我院審判委員會于201*年11月10日第49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F(xiàn)予印發(fā),供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參照執(zhí)行。全省各地法院在執(zhí)行中應注意總結經(jīng)驗,執(zhí)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院反映。
二OO五年十一月十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行政訴訟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1*年11月10日由審判委員會第49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排除干擾,保證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xiàn)就我省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問題提出如下意見: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1、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被告為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或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但以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名義頒發(fā)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案件除外;
3、被告為省級行政機關(廳、局、委、辦等)的行政案件;4、本轄區(qū)內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5、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的案件;6、本轄區(qū)內其他重大、復雜的案件。二、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1、被告為國務院部委、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2、全省轄區(qū)內其他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三、不動產案件的管轄
1、行政機關確定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政案件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權等直接針對不動產權屬的行政行為引發(fā)的行政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雖然涉及不動產,但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1)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不動產但不直接針對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等權屬的案件;(2)因不動產建設許可所引發(fā)的案件;
(3)集體土地被依法批準征收、征用后,在公告、組織實施過程中作出的行政行為所引發(fā)的案件;(4)因房屋拆遷許可、拆遷裁決等行政行為所引發(fā)的案件;
(5)因不動產引發(fā)的行政復議中,復議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中止復議、終止復議引發(fā)的案件;(6)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涉及不動產的法定職責的案件。四、下級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案件的管轄
應當由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下級人民法院起訴后,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根據(jù)其已向下級人民法院起訴的憑據(jù)(訴訟材料收據(jù)或者郵寄憑證等),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上一級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自行審理,也可以將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移交原受訴的人民法院審理。
五、上級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轄
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1、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在當?shù)馗蓴_或阻力較大、依法裁判確有困難的案件;
2、下級人民法院參與當?shù)卣蛐姓䴔C關組織的聯(lián)合執(zhí)法后,該政府或行政機關所作行政行為引發(fā)訴訟的案件;
3、下級人民法院先行參與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等具體行政管理活動后,因該次土地征收、拆遷引發(fā)訴訟的案件;
4、下級人民法院違法受理非訴行政執(zhí)行案件,且已裁定執(zhí)行后,因該具體行政行為引發(fā)訴訟的案件。六、上下級人民法院間的管轄權轉移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自行決定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
1、類型較新、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或者法律關系復雜,爭議較大,需要通過上級人民法院裁判來統(tǒng)一執(zhí)法尺度的案件;
2、案件面臨的干擾和阻力較大,下級人民法院審理較難保證依法裁判的案件。七、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程序
下級人民法院可以主動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將已受理的案件指定相鄰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上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jù)當事人反映或其他途徑了解的情況,自行決定將下級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案件的指定管轄應當在案件立案受理、移送行政審判庭后進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應當通過裁定的方式進行。被指定管轄的法院在收到裁定書后,應當另行立案審理。
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綜合考慮本轄區(qū)內各下級人民法院受案數(shù)量、審判力量及相鄰地區(qū)距離的遠近等因素,以保證審判力量與案件數(shù)量之間的適當平衡。八、其他
本意見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本意見如與今后新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規(guī)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執(zhí)行。主題詞:行政訴訟管轄意見通知———
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委政法委,省檢察院,省司法廳;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研究室、行政庭!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201*年11月10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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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案件
管轄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年11月10日由審判委員會第49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排除干擾,保證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xiàn)就我省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被告為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或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但以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名義頒發(fā)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案件除外;
3、被告為省級行政機關(廳、局、委、辦等)的行政案件;
4、本轄區(qū)內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5、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的案件;
6、本轄區(qū)內其他重大、復雜的案件。
二、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1、被告為國務院部委、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2、全省轄區(qū)內其他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三、不動產案件的管轄
1、行政機關確定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政案件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權等直接針對不動產權屬的行政行為引發(fā)的行政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雖然涉及不動產,但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1)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不動產但不直接針對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等權屬的案件;
(2)因不動產建設許可所引發(fā)的案件;
(3)集體土地被依法批準征收、征用后,在公告、組織實施過程中作出的行政行為所引發(fā)的案件;
(4)因房屋拆遷許可、拆遷裁決等行政行為所引發(fā)的案件;(5)因不動產引發(fā)的行政復議中,復議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中止復議、終止復議引發(fā)的案件;
(6)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涉及不動產的法定職責的案件。
四、下級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案件的管轄
應當由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下級人民法院起訴后,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根據(jù)其已向下級人民法院起訴的憑據(jù)(訴訟材料收據(jù)或者郵寄憑證等),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
上一級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自行審理,也可以將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移交原受訴的人民法院審理。
五、上級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轄
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1、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在當?shù)馗蓴_或阻力較大、依法裁判確有困難的案件;
2、下級人民法院參與當?shù)卣蛐姓䴔C關組織的聯(lián)合執(zhí)法后,該政府或行政機關所作行政行為引發(fā)訴訟的案件;3、下級人民法院先行參與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等具體行政管理活動后,因該次土地征收、拆遷引發(fā)訴訟的案件;
4、下級人民法院違法受理非訴行政執(zhí)行案件,且已裁定執(zhí)行后,因該具體行政行為引發(fā)訴訟的案件。
六、上下級人民法院間的管轄權轉移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自行決定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
1、類型較新、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或者法律關系復雜,爭議較大,需要通過上級人民法院裁判來統(tǒng)一執(zhí)法尺度的案件;
2、案件面臨的干擾和阻力較大,下級人民法院審理較難保證依法裁判的案件。
七、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程序
下級人民法院可以主動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將已受理的案件指定相鄰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上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jù)當事人反映或其他途徑了解的情況,自行決定將下級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案件的指定管轄應當在案件立案受理、移送行政審判庭后進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應當通過裁定的方式進行。被指定管轄的法院在收到裁定書后,應當另行立案審理。
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綜合考慮本轄區(qū)內各下級人民法院受案數(shù)量、審判力量及相鄰地區(qū)距離的遠近等因素,以保證審判力量與案件數(shù)量之間的適當平衡。
八、其他
本意見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本意見如與今后新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規(guī)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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