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超計劃(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暫行辦法,魯價費發(fā)〔201*〕179號
關于印發(fā)《山東省超計劃(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價費發(fā)〔201*〕179號
各市物價局、財政局、水利局:
現將《山東省超計劃(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件:山東省超計劃(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暫行辦法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
山東省超計劃(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水資源優(yōu)化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推動用水方式和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工業(yè)和服務業(yè)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超計劃(定額)用水,是指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用水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標準核定的計劃部分。
第四條超計劃(定額)取用水實行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制度。
第五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超計劃(定額)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工作。
第六條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應當嚴格執(zhí)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各行政區(qū)域的取水許可水量不得超過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年度取用水計劃不得超過取水許可水量。
第七條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水申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或當地有關用水定額標準核定并下達年度用水計劃。
第八條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取用水情況和下年度取用水申請。
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核定并下達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當年的取用水計劃。取用水計劃應當逐月分配到年內12個月份。
第九條取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生產計劃變動需調整用水計劃的,應當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用水計劃調整申請,原核準機關應當及時批復。
第十條取用水單位和個人實際取用水量按取用水計量設施實際計量值確定。超計劃(定額)取用水量按季核算。未按照規(guī)定裝置取用水計量設施或取用水計量設施損壞未及時更換的,按照設計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設備額定流量全時程運行計算取水量。
第十一條超計劃(定額)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按照下列標準執(zhí)行:
超計劃10%以內(含)部分,按照當地水資源費標準1倍加收;超計劃10%至30%(含)部分,按照當地水資源費標準2倍加收;超計劃30%以上部分,按照當地水資源費標準3倍加收。第十二條超計劃(定額)加價征收的水資源費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山東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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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山東省超計劃(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價費發(fā)〔201*〕179號
各市物價局、財政局、水利局:
現將《山東省超計劃(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件:山東省超計劃(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暫行辦法
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水利廳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題詞:水資源費辦法通知
抄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抄送:省政府辦公廳,省法制辦。
附件:
山東省超計劃(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水資源優(yōu)化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推動用水方式和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工業(yè)和服務業(yè)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超計劃(定額)用水,是指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用水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標準核定的計劃部分。
第四條超計劃(定額)取用水實行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制度。第五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超計劃(定額)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工作。
第六條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應當嚴格執(zhí)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各行政區(qū)域的取水許可水量不得超過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年度取用水計劃不得超過取水許可水量。第七條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水申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或當地有關用水定額標準核定并下達年度用水計劃。
第八條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取用水情況和下年度取用水申請。
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核定并下達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當年的取用水計劃。取用水計劃應當逐月分配到年內12個月份。
第九條取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生產計劃變動需調整用水計劃的,應當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用水計劃調整申請,原核準機關應當及時批復。
第十條取用水單位和個人實際取用水量按取用水計量設施實際計量值確定。超計劃(定額)取用水量按季核算。
未按照規(guī)定裝置取用水計量設施或取用水計量設施損壞未及時更換的,按照設計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設備額定流量全時程運行計算取水量。
第十一條超計劃(定額)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按照下列標準執(zhí)行:
超計劃10%以內(含)部分,按照當地水資源費標準1倍加收;超計劃10%至30%(含)部分,按照當地水資源費標準2倍加收;超計劃30%以上部分,按照當地水資源費標準3倍加收。
第十二條超計劃(定額)加價征收的水資源費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山東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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