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見
為正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切實執(zhí)行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努力實現(xiàn)少年司法審判制度改革的工作目標,積極促進少年法庭工作的規(guī)范發(fā)展,大力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現(xiàn)對今后一個時期加強少年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高度重視少年法庭工作1、未成年人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與希望,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始終把這項工作作為黨和國家事業(yè)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預防、矯治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之一。少年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開展未成年人司法維權、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平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2、各級法院應當從實踐“三個至上”工作指導思想、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少年法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貫徹好“堅持、完善、改革、發(fā)展”的工作指導方針,把少年法庭工作擺到重要位置。二、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少年法庭機構
3、各級法院應當進一步加強對少年法庭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業(yè)務指導,切實關心和支持少年法庭機構建設,為少年法庭工作全面、健康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條件。
4、最高人民法院設“少年法庭指導小組”,并在研究室設“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負責全國法院少年法庭的日常指導工作。
5、高級人民法院設“少年法庭指導小組”,組長由副院長擔任,小組成員應當包括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各相關審判庭和行政部門負責人。高級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導小組下設“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轄區(qū)內(nèi)少年法庭的日常指導工作!吧倌攴ㄍスぷ鬓k公室”設在研究室或者審判庭內(nèi)。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審判庭和民事審判庭內(nèi)分別設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議庭。暫未設立合議庭的,應當指定專職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
6、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未成年人案件的審判需要,逐步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機構建設。有條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設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以下簡稱少年審判庭)。暫未設獨立建制少年審判庭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刑事審判庭和民事審判庭內(nèi)分別設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議庭,或者指定專職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
7、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獨立建制的少年審判庭,也可以根據(jù)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要求,設立統(tǒng)一受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審判庭。未設獨立建制少年審判庭或者未設立統(tǒng)一受理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在刑事審判庭和民事審判庭內(nèi)分別設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議庭,或者指定專職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
8、高級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導小組、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及未成年人案件合議庭的設立、變更情況,應當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機構的設立、變更情況,應當逐級報告高級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三、注重隊伍建設,提升少年法庭法官的整體素質(zhì)
9、各級法院應當高度重視少年法庭法官隊伍建設,著重選拔政治素質(zhì)高、業(yè)務能力強,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熱愛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和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法官,負責審理未成年人案件。
10、各級法院應當從共青團、婦聯(lián)、工會、學校等組織的工作人員中選任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民陪審員。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人民陪審員應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備一定的青少年教育學、心理學知識,并經(jīng)過必要的培訓。11、各級法院應當加強少年法庭法官的培訓工作,不斷提升少年法庭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zhì)。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少年法庭法官業(yè)務培訓。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也應當以多種形式定期開展少年法庭法官的業(yè)務培訓。四、完善工作制度,強化少年法庭的職能作用12、各級法院應當總結完善審判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特色工作制度,強化少年法庭的職能作用,提高工作的實效性。13、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調(diào)查形成的反映未成年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jīng)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xiàn)等情況的調(diào)查報告,應當進行庭審質(zhì)證,認真聽取控辯雙方對調(diào)查報告的意見,量刑時予以綜合考慮。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diào)查或者自行調(diào)查。人民法院應當在總結少年審判工作經(jīng)驗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積極規(guī)范、完善社會調(diào)查報告制度,切實解決有關社會調(diào)查人員主體資格、調(diào)查報告內(nèi)容及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問題,充分發(fā)揮社會調(diào)查報告在審判中的作用。
14、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分案審理。對應當分案起訴而未分案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建議。
15、人民法院根據(jù)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對未成年被告人輕微犯罪或者過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為一方當事人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可以采取圓桌審判方式。
16、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注重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法庭教育的主要內(nèi)容包括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理解,未成年人實施被指控行為的原因剖析,應當吸取的教訓,犯罪行為對社會、家庭、個人的危害和是否應當受刑罰處罰,如何正確對待人民法院裁判以及接受社區(qū)矯正或者在監(jiān)管場所服刑應當注意的問題等。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人員參加法庭教育。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應當注意從有利于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及解決矛盾糾紛的角度對當事人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和引導。
17、對犯罪情節(jié)輕微,或者系初犯、偶犯的未成年罪犯,符合適用非監(jiān)禁刑條件的,應當依法適用非監(jiān)禁刑。對非本地戶籍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與本轄區(qū)社區(qū)矯正部門的聯(lián)系,或者通過未成年罪犯戶籍地的人民法院與當?shù)厣鐓^(qū)矯正部門聯(lián)系,確保非監(jiān)禁刑的依法適用。
18、對判決、裁定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在向執(zhí)行機關移送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時,應當同時附送社會調(diào)查報告、案件審理中的表現(xiàn)等材料。對正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或者接受社區(qū)矯正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應當協(xié)助未成年犯管教所或者社區(qū)矯正部門做好幫教工作。
人民法院應當做好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判后回訪工作,努力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創(chuàng)造良好環(huán)境。
人民法院應當對判后跟蹤幫教和回訪情況作出記錄或者寫出報告,記錄或者報告存入卷宗。
五、深化改革探索,推動少年法庭工作有序發(fā)展19、各級法院應當積極開展少年司法理論成果和工作經(jīng)驗的交流活動,進一步深化少年司法改革。
20、各級法院應當從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預防、矯治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實際需要出發(fā),積極探索異地社會調(diào)查、心理評估干預、刑事案件和解、量刑規(guī)范化、社區(qū)矯正與司法救助、輕罪犯罪記錄封存等適合未成年人案件特點的審理、執(zhí)行方式。
21、各級法院應當堅持“特殊、優(yōu)先”保護原則,大膽探索實踐社會觀護、圓桌審判、訴訟教育引導等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特色審判制度,不斷開拓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審判的新思路、新方法。
六、積極協(xié)調(diào)配合,構建少年法庭工作配套機制
22、各級法院應當在黨委政法委的領導、協(xié)調(diào)下,加強與同級公安、檢察、司法行政等部門的工作溝通,積極建立和完善“政法一條龍”工作機制,形成有效預防、矯治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合力。
23、各級法院應當加強與有關職能部門、社會組織和團體的協(xié)調(diào)合作,積極建立和完善“社會一條龍”工作機制,努力調(diào)動社會力量,推動未成年罪犯的安置、幫教措施的落實,確保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得到妥善處理,推動涉訴未成年人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24、各級法院應當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促進全社會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25、各級法院應當在黨委政法委的領導、協(xié)調(diào)下,積極與有關部門協(xié)商,推動制定本地區(qū)關于未成年人社會調(diào)查、司法救助、復學安置等問題的規(guī)范性文件,切實解決相關問題。七、完善考核保障,夯實少年法庭工作基礎
26、各級法院應當根據(jù)本地區(qū)少年法庭工作實際,將庭審以外的延伸幫教、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作為績效考核指標,納入績效考察的范圍。
27、各級法院應當針對未成年人案件審判特點,加大少年法庭在經(jīng)費、裝備和人員編制方面的投入,為少年法庭開展庭審以外的延伸幫教、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以及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擴展閱讀: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懲罰和教育少年罪犯,保障無罪的少年不受刑事追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少年刑事審判制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國審判少年刑事案件的司法實踐,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審判少年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法律為準繩,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政策,執(zhí)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措施。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刑事審判庭內(nèi)設立少年法庭(即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有條件的也可以建立與其他審判庭同等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少年法庭指導小組,指導少年法庭的工作,總結和推廣少年刑事審判工作的經(jīng)驗。
第四條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案件除外。審判第二審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由審判員組成。
少年法庭的審判長應當由知識面廣、政治和業(yè)務素質(zhì)好、熟悉少年特點、善于做失足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審判員擔任,并且應當保持相對的穩(wěn)定。
少年法庭的人民陪審員一般由熟悉少年特點,熱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特別邀請共青團、婦聯(lián)、工會、學校的教師、干部或者離退休人員等擔任。少年法庭的審判人員中應當有女審判員或者女人民陪審員。
第五條少年法庭應當根據(jù)少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在審判的方式、方法上,注重疏導,寓教于審,懲教結合;準確、及時、合法地查明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并且?guī)椭倌瓯桓嫒苏J識犯罪原因和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第六條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圍:(一)被告人犯罪時不滿十八歲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犯罪時不滿十八歲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二分之一以上的被告人犯罪時不滿十八歲的。
其他涉及少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受理,由法院院長或者審判庭庭長決定。對少年被告人的審判均應參照本規(guī)定辦理。
第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的聯(lián)系,堅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共同辦理好少年刑事案件。
第八條人民法院要取得工會、婦聯(lián)、共青團、少年保護組織、教育等有關部門的協(xié)助,以共同做好少年被告人的教育和挽救工作。
第九條對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的少年被告人一律不公開審理。
對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少年被告人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如果必須公開審理的,應當經(jīng)過法院院長或者審判庭庭長批準,并且限制旁聽人數(shù)和范圍。
不公開審理的少年刑事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被告人的影像。
少年被告人的成年近親屬和教師等人到庭有利于審判工作和教育、感化少年被告人的,經(jīng)過審判庭庭長批準,可以準許或者邀請到庭,但不得向外界傳播或者提供案件審理情況。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證少年被告人獲得辯護。
少年法庭應當告知少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被告人自己辯護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為他辯護。對于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他指定辯護人。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少年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xù)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第二章開庭前的準備工作
第十一條少年法庭對提起公訴的少年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并且符合本規(guī)定第六條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對于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對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少年法庭也可以根據(jù)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決定開庭審判后,審判長應當主動與公訴人聯(lián)系,了解少年被告人的性格、心理狀態(tài)和在偵查、起訴過程中的表現(xiàn)。
第十二條開庭審判前,審判人員應當認真閱卷,進行必要的調(diào)查和家訪,了解少年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生活環(huán)境、成長過程、社會交往以及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xiàn)等情況,審查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動機。第十三條少年法庭可以借助家庭和社會的力量,采取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對少年被告人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四條少年法庭向少年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向被告人講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關法律條款,講解有關政策;并指明在接受審判時,應當實事求是地回答法庭的訊問。第十五條在開庭審判前,應當了解少年被告人對被指控罪行的認識和意見。
第十六條少年法庭應當針對少年被告人的思想顧慮、畏懼心理、抵觸情緒進行疏導和教育。第十七條對于少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提出的新的事實和證據(jù),人民法院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少年法庭也可以自行調(diào)查,收集和調(diào)取證據(jù),重新進行勘驗和鑒定。
第十八條少年法庭在向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在開庭審判中的權利、義務和注意事項。
第十九條在開庭審判前,少年法庭認為必要時,可以安排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與少年被告人見面。審判人員應當在場.
第二十條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對少年被告人的成長有不良影響或者教育不當?shù)模瑢徟腥藛T應當促使其進行自我教育。
少年法庭應當告知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推卸責任,也不得干擾審判。第二十一條少年法庭應當為辯護律師提供閱卷的便利和會見少年被告人的時間。審判人員還可以向辯護人介紹審判少年刑事案件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少年法庭審判前所做的工作和活動情形,應當記錄存卷。
第三章審判
第二十三條少年法庭應當在辯護臺靠近旁聽區(qū)一側,為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設置座位。第二十四條少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著回答問題。
在法庭上不得對少年被告人使用戒具。司法警察可以不站庭,但應當入庭維持秩序。
第二十五條少年法庭應當詳細告知少年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請回避、辯護、發(fā)問、提出新的證據(jù)、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最后陳述等訴訟權利,并確保其行使上述權利。
第二十六條開庭前,少年法庭應當通知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法定代理人到庭妨礙、干擾少年被告人正常回答和陳述時,審判長可以制止或者令其退庭。對法定代理人不適宜出庭的,少年法庭可以更換其他監(jiān)護人或者近親屬出庭。
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請回避、發(fā)問、辯護等訴訟權利。在少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經(jīng)審判長許可,法定代理人還可以發(fā)言。
第二十七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應當根據(jù)少年被告人的智力發(fā)育程度和心理狀態(tài),注意和緩法庭氣氛,做到因案審理,因人施教。審判人員的態(tài)度既要平緩又不失嚴肅,用語既要準確又通俗易懂,既要注重疏導又要防止誘供。
第二十八條法庭調(diào)查時,要仔細核實少年被告人在案件發(fā)生時的年齡。在查明案件事實和核實證據(jù)的同時,還應當查明作案的主觀和客觀原因。
第二十九條在庭審過程中,不得對少年被告人進行訓斥、諷刺和威脅。如有發(fā)生,法庭應當立即制止。第三十條經(jīng)過法庭調(diào)查和辯論后,根據(jù)案件審理情況,可以進行庭審教育,公訴人和訴訟參與人可以圍繞下列內(nèi)容進行發(fā)言:
(一)教育少年被告人正確對待審判;
(二)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和應受的刑罰處罰;
(三)分析危害社會的行為發(fā)生的主客觀原因以及應當吸取的教訓。
第三十一條休庭時,可以允許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等會見少年被告人,并且對其進行教育。審判人員或者司法警察應當在場.
第三十二條對不滿十八歲的被告人宣告判決,應當公開進行,但不得召開群眾大會。在群眾大會上宣告判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有不滿十八歲的被告人時,該被告人不得出場.第三十三條宣告判決時,應當向少年被告人說明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判處的刑罰,以及從重、加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宣告無罪的法律依據(jù)和理由。
對于被判處管制或者拘役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要具體講解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宣告有罪判決時,應當對少年被告人進行認罪服法、接受改造、悔過自新的教育。第三十五條宣告判決時,應當通知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并向法定代理人送達判決書副本。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少年法庭應當講明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第三十六條應當明確告知少年被告人的上訴權利,并且講明上訴不加刑的法律規(guī)定。
上訴期間,不滿十八歲的少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均享有上訴權;被告人已滿十八歲的,他的原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要求上訴的,必須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第三十七條決定開庭審判的上訴和抗訴案件,參照上述規(guī)定進行。
第三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者改變原審判決、裁定的,應當向上訴人講明維持或者改判的理由和根據(jù)。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少年被告人有罪時,應當繼續(xù)向少年被告人做好教育工作,鞏固、擴大辦案效果。
第三十九條判決宣告少年被告人無罪或者免除刑事處罰,以及判處拘役宣告緩刑和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
第四十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少年刑事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除依法核實事實和證據(jù)外,必須核實少年被告人的年齡。
第四十一條少年法庭應當告知少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終審判決、裁定有提出申訴的權利。第三章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對于被收監(jiān)服刑的少年罪犯,少年法庭要認真、詳細地填寫結案登記表,連同生效的判決書副本、執(zhí)行通知書一并送達執(zhí)行機關。
第四十三條對于判處管制、拘役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少年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協(xié)助公安機關同其原所在學校、單位、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監(jiān)護人等共同制定幫教措施,并進行必要的回訪考察。
第四十四條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多種形式,與少年管教所建立聯(lián)系,了解少年罪犯的改造情況,協(xié)助少年管教所做好幫教、改造工作。
人民法院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正在服刑的少年罪犯進行回訪考察。
第四十五條對于執(zhí)行機關依法提出給少年罪犯減刑或者假釋的書面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審核、裁定。人民法院對少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第四十六條對于在押的少年罪犯及其家屬提出的申訴,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專人及時辦理。對于少年刑事申訴案件久拖不結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限期辦理并且報告結果。第四十七條被判處管制、拘役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少年罪犯具備就學或者就業(yè)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就其安置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并且附送必要的材料。
第四十八條少年法庭應當敦促被收監(jiān)服刑的少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及時探視,使少年罪犯重新獲得家庭和社會的關懷,增強改造的信心。
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少年罪犯,少年法庭應適時走訪少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了解他們對少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況,引導他們正確地承擔管教責任,做到不溺愛、不歧視,為少年罪犯重新做人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少年刑事案件的訴訟案卷材料,未經(jīng)批準,不得隨意查詢和摘錄,不得公開和傳播。第五十條本規(guī)定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自1991年2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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