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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稽查)報告(和平開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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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稽查)報告(和平開發(fā))

稅務檢查報告

納稅人識別號:210902777750177納稅人名稱:阜新和平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

檢查報告號:

221010001278953186

案件編號檢查期間檢查人其他有限責法定代5210992101000034登記注冊類高淑蘭型任公司表人201*年7月1日-201*年12檢查類型專項檢查月31日檢查實施201*年10月26日-劉英,蘇靜,孫儒時間201*年11月5日根據[阜新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工作]安排,我檢查組于201*年10月26日至201*年11月05日對阜新和平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201*年07月01日至201*年12月31日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F將情況報告如下:一、納稅人自然情況阜新和平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年7月21日,公司經營地址為阜新市海州區(qū)濱河路北(原水產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淑蘭,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346萬元,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fā),該公司201*年管理人員8人,201*年管理人員9人,參加了阜新市社會保險,企業(yè)所得稅由國稅局負責征收管理。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fā)現該納稅人201*年有未申報稅款,所以提出了擴展檢查期間的申請。經檢查人員查驗由阜新正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于201*年7月20日出具的《驗資報告》[阜正會驗報字(201*)29號]得知:阜新和平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是由自然人高淑蘭、婁文成、馮加平共同出資組建,其注冊資本為1196萬元,其中:高淑蘭出資343萬元(土地使用權),婁文成出資52萬元(土地使用權50元,貨幣資金2萬元),馮加平出資801萬元(營業(yè)室,辦公樓)。查驗阜新正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于201*年11月25日出具了[阜正會驗變報字(201*)06號]得知股東馮加平由原出資方式實物801萬元變更為貨幣資金801萬元。查驗由阜新匯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于201*年2月26日出具的[阜新匯豐驗字(201*)11號]得知,該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696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1196萬元,本次出資為2期,出資額為人民幣150萬元,由股東高淑蘭于201*年2月26日之前繳足。阜新和平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于201*年4月24日取得了原水產公司、富華家俱城786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證和原中藥廠465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證。阜新和平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在規(guī)劃用地上建設“濱河大廈”商品房、網點,按建設設計合同,建筑面積建設住宅部分48014.57平方米,地下室10386.59平方米,商業(yè)網點39617.63平方米。工程由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截止到201*年末,工程未完工,房屋銷售進入預售階段。二、違法事實經檢查,發(fā)現該納稅人存在如下問題。1、營業(yè)稅問題:201*年,實現預收款42,344,390.18元,應納營業(yè)稅42,344,390.18*5%=2,117,219.51元,企業(yè)申報1,226,378.47元,繳納900,900.9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及《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查補營業(yè)稅890,841.04元。201*年度應補繳營業(yè)稅890,841.04元。2、個人所得稅問題:201*年10月雇工售樓,201*年11月1日支付售樓傭金109,573.00元,未代扣代繳代辦服務-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品目的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該項業(yè)務屬于提供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稅法》第八條、第九條,應查補稅款1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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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3、房產稅問題:201*年,企業(yè)自建并投入使用的售樓處,應查補的稅款分別為:201*年9月投入使用的應繳120,000*(1-30%)*1.2%/12*3=252.00元;201*年10月投入使用的應繳63,040*(1-30%)*1.2%/12*2=88.26元;201*年11月投入使用的應繳50,000*(1-30%)*1.2%*12*1=35元。201*年應查補房產稅375.26元。201*年,企業(yè)自建并投入使用的售樓處,應查補的稅款分別為:201*年12月份投入使用的應繳283,040*(1-30%)*1.2%/12=2,377.54元;201*年4月投入使用的應繳3,000*(1-30%)*1.2%/12*8=16.8元。201*年應查補房產稅2,394.34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遼寧省房產稅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201*201*年度共應查補房產稅合計2769.60元。4、印花稅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規(guī)定及《遼寧省印花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應納印花稅:201*年度營業(yè)帳簿(按資本)11,960,000*萬分之五=5,980.00元;權利、許可證照(按件)1*5=5.00元;201*年度合計應查補印花稅5,985.00元。201*年度,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1,470,281.85*萬分之五=735.14元;營業(yè)帳簿(按件)5*5=25.00元;產權轉移書據(3,930,000+2,330,000+2,840,000)*萬分之五=4,550.00元。因納稅人于201*年10月13日交納了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的稅款12035.14元,根據印花稅繳納具有的一次性的特點,后補交的稅款有相同稅目的給予了抵頂。因此201*年度合計應查補印花稅760.14元。201*年度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88,650,000*萬分之五=26,595.00元;營業(yè)帳簿(按件)12*5=60.00元;借款合同66,500,000*萬分之零點五=3,325.00元;營業(yè)帳簿(按資本)58,900,000*萬分之五=29,450.00元;產權轉移書據3,250,000*萬分之五=1,625元;權利許可證照2*5=10元。因納稅人于201*年10月13日交納了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的稅款12035.14元,抵頂完201*年相同稅目標的稅款4550.00元后,仍有余額,所以對201*年有相同稅目的1625.00元也給予了抵頂;納稅人還于201*年8月23日繳納了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稅目的印花稅15000.00元,根據同一原則給予了抵頂。201*年度合計應查補印花稅44,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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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年度總計應查補印花稅51,185.14元。5、土地增值稅問題:201*年共發(fā)生預收款42,344,390.18元,其中住宅預收款14,474,531.89元;網點預收款27,869,858.29元。根據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遼寧省土地增值稅預收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遼地稅發(fā)[201*]86號)文件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規(guī)定,以下收入應預征土地增值稅:住宅應預繳土地增值稅:14,474,531.89*1%=144,745.32元;網點應預繳土地增值稅:27,869,858.29*1.5%=418,047.87元企業(yè)已于201*年10月預繳土地增值稅住宅1,000,000.00元。多預繳855,254.68元。企業(yè)已于201*年6月預繳土地增值稅網點1,200,000.00元。多預繳781,952.13元。6、土地使用稅問題:該單位于201*年4月21日取得了與國土資源局簽訂的原中藥廠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宗地面積4,657平方米,合同載明交付使用時間為201*年2月5日;于201*年6月27日取得了與國土資源局簽訂的原水產公司、富華家具城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宗地面積7,869平方米,合同載明交付使用時間為201*年6月4日。企業(yè)應納土地使用稅:201*年度:原水產公司,富華家具城地塊:7,869*2/12*6=7,869.00元;201*年度:7,869*8=62,952.00元。201*年度:原中藥廠地塊4,657*24/12*10=93,140.00元。原水產公司地塊7,869*24=188,856.00元。201*年度合計281,996.00元。201*年度:(7,869+4,657)*24=300,624.00元。201*年度:(7,869+4,657)*24=300,624.00元。201*201*年度共應納土地使用稅954,065.00元,已申報繳納800,000元,因該納稅人在201*--201*年間未按照實際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及時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因此就出現了一個納稅年度多交或少繳的現象。檢查人員按照先抵以前年度欠稅,再以多繳的稅款抵頂當年度未繳稅款的方法,對該納稅人201*--201*年度的已納數進行了調整(注:該納稅人申報的所屬期201*年11月的土地使用稅18,789.00元、12月的土地使用稅18,789.00元未計提,賬薄上也未沖減已預繳的稅款,所以按該納稅人總計已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800,000.00元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財稅[201*]18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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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遼政發(fā)[201*]12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應稅范圍稅額標準的通知》文件的規(guī)定,201*應查補土地使用稅154,065.00元。后附調整后的土地使用稅計算表。7、城市維護建設稅問題:201*年度,應繳城建稅--營業(yè)稅-7%稅款2,117,219.51*7%=148,205.37元,企業(yè)已申報85,846.50元,已繳63,063.06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規(guī)定應補繳:62,358.87元;201*年共應補繳城建稅--營業(yè)稅62,358.87元。8、教育費附加問題:201*年度,應納教育費附加:2,117,219.51*3%=63,516.59元,企業(yè)已申報36,791.35元,已繳27,027.03元,依據國務院關于《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guī)定》第二條、第三條的規(guī)定,《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發(fā)(1994)2號的規(guī)定,應補繳:26,725.24元;201*年度共應查補教育費附加26,725.24元。9、地方教育費問題:201*年應納地方教育費:2,117,219.51*1%=21,172.20元,企業(yè)已申報12,263.78元,已繳9,009.01元,應補繳:8,908.42元。201*年度依據遼財字(1999)106號文件《關于開征地方教育費的通知》第二條的規(guī)定,共應查補地方教育費8,908.42元。10、契稅問題:201*年度:201*年7月,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及營業(yè)室、辦公樓出資入股,其中土地使用權3,930,000.00元;營業(yè)室、辦公樓8,010,0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納契稅11,940,000.00*4%=477,600.00元。201*年度:201*年購買水產公司及富華家具城地塊共支付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款39,480,800元,征新華路塑料彩印廠地塊支付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款7,747,700元,201*年10月第265號憑證記賬的付給房屋開發(fā)動遷辦公室的拆遷管理費20,000.00元、201*年10月第351號憑證記賬的為動遷戶支付的電費5,059.55元均應是與取得土地有關的費用,以上總額共47,253,559.55元。是為取得土地所支付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及財稅字[1998]9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征收中幾個問題的批復》文件規(guī)定及《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配套費征收契稅有關業(yè)務問題的批復》(遼地稅函[201*]218號)文件的規(guī)定應繳納契稅,(47,253,559.55-3,930,000.00)*4%=1,732,942.38元。20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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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共支付原水產公司及中藥廠地塊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款8,825,560.00元,城市綜合配套設施費500,000.00元,支付新華路原塑料彩印廠地塊土地重用及拆遷補償款1,625,000.00元,201*年2月第57號憑證記賬的城市綜合配套設施費6,058,100.00元,201*年9月第68號憑證記賬的產權轉讓手續(xù)費35,700.00元,201*年簽訂的《房屋拆遷(協(xié)議拆遷)貨幣安置協(xié)議書》計算的總額1,170,540.00元和《房屋拆遷安置協(xié)議書》計算的總額500,346.04元,合計18,715,246.04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及財稅字[1998]96號文應繳納契稅18,715,246.04*4%=748,609.84元。201*201*年共應繳納契稅477,600.00+1,732,942.38+748,609.84=2,959,152.22元,企業(yè)已繳納2,350,000元,應查補契稅609,152.22元。因該納稅人在201*--201*年間未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及時申報繳納契稅,但在以后年度又繳納了部分稅款。因此檢查人員按照先抵以前年度欠稅,再以多繳的稅款抵頂當年度未繳稅款的方法,對該納稅人201*--201*年度的已納數進行了調整。調整后201*年共應查補契稅609,152.22元。后附調整后的契稅計算表。11、企業(yè)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問題:根據201*年6月27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16號令《遼寧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規(guī)定》第二、第三、第四、第二十五條,201*年7月6日遼政發(fā)[201*]24號《遼寧省完善城鎮(zhèn)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第四條,遼勞社發(fā)[201*]33號《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guī)范企業(yè)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201*年應繳養(yǎng)老保險--統(tǒng)籌:296,605.00*20%=59,321.00元,企業(yè)已申報繳納4,500.00元,應補繳:54,821.00元。201*年應計繳養(yǎng)老保險統(tǒng)籌:172,097*20%=34,419.40元,企業(yè)已申報15,321.40元,應補繳:19,098.00元。201*201*年度共應查補養(yǎng)老保險統(tǒng)籌73,919.00元。12、失業(yè)保險費問題:根據201*年6月8日遼寧省人發(fā)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號《遼寧省失業(yè)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201*年應繳失業(yè)保險--單位:296,605.00*2%=5,932.10元,企業(yè)已申報繳納270.00元,應補繳5,662.10元。201*年應計繳失業(yè)保險單位:172,097*2%=3,441.94元,企業(yè)已申報1,280.00元,應補繳:2,161.94元。與201*年合并計算,應補繳:7,824.04元。201*201*年度共應查補失業(yè)保險單位7,824.04元。13、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問題:該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yè),根據《關于征收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問題的通知》(遼政發(fā)[201*]23號)第一條、第二條和(遼地稅發(fā)[201*]71號)之規(guī)定,在行政區(qū)內的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應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7%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yè)。達不到規(guī)定比例,每少安排1人,按不低于單位所在地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yè)保證金。阜新市殘疾人勞動就業(yè)服務中心規(guī)定201*年以后按100%征收殘疾人就業(yè)保證金。按阜新市統(tǒng)計局《原口徑阜新地區(qū)城鎮(zhèn)職工年平均工資表》及該單位上年的工資表計算的上年職工平均數,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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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應繳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12,149.00*8*1.7%=1,652.26元。201*年度應交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14,283*9*1.7%=2,185.30元,企業(yè)已申報1,000元,應補繳1,185.30元201*201*年度共應查補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2,837.56元。14、工會經費問題:根據201*年11月29日遼地政發(fā)[201*]183號《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遼寧省總工會關于印發(fā)〈遼寧省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籌備金)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條的規(guī)定:201*年應繳工會經費296,605*2%=5,932.10元,企業(yè)已申報繳納193.20元,應補繳5,738.90元。201*年應計繳工會經費:172,097*2%=3,441.94元,企業(yè)已申報3,610.08元,多繳168.14元。201*201*年度共應查補工會經費5,570.76元。15、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問題:按該單位上年的工資表計算的上年職工平均數,應繳納的河道工程維護費為:201*年應繳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8*5=40元;201*年應繳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9*5=45元。201*201*年度依據《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征收使用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共應查補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85元。201*年度--201*年度共查補各項稅費1,913,773.57元。三、處理意見基于上述違法事實,擬對該納稅人作出如下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對查補的地方各稅責令企業(yè)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印花稅不征滯納金)。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印花稅處50%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個人所得稅處以50%的罰款。四、責任分析一、企業(yè)財務人員,對稅法理解有偏差。二、稅款入庫不均衡,造成有的稅種交過頭稅,有的稅種還要被查補。三、征收監(jiān)管不力。報告人:部門負責人:報告日期:201*年11月5日審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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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報告

案件編號:州地稅稽[201*]45號

納稅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中心納稅人識別號:42280166229683-2法人代表:劉躍進稽查類型:專項稽查

稽查稅種:地方各稅、費及發(fā)票

稽查期間: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稽查人員:李佑勁向穎嬌張奔稽查時間:201*年9月28日至10月20日

根據州地方稅務關于印發(fā)《恩施州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展重點行業(yè)地方稅費專項檢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州地稅發(fā)[201*]137號文件精神,按照州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的統(tǒng)一安排,我檢查組于201*年9月28日至10月20日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中心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期間地方稅費的申報納稅情況和發(fā)票使用管理情況進行了檢查,現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中心于201*年10月運行,201*年6月16日正式成立,機構類型屬于事業(yè)法人,開辦資金為3.60萬元,現經營地址位于恩施市施州大道路155號(金安大廈10樓),組織機構代碼:66229683-2,稅務登記證號:42280166229683-2,法人代表:劉躍進,財務負責人:陳汝虹,聯(lián)系電話:13636289322,該單位經營范圍主要是負責籌措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金、開發(fā)建設、住房銷售以及經濟適用房和州直干部周轉房的管理,現有職工5人。該單位財務健全,實行獨立核算。開戶銀行及

帳號:中國建設銀行恩施州分行

4201*72860805988107,已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該單位201*年至201*年在建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有怡康苑、怡寧苑、金龍苑、怡隆苑、怡錦苑、怡嘉苑、怡惠苑、怡然苑(其中:怡康苑已辦理工程竣工決算,并進行了收入、成本結轉;怡寧苑、金龍苑、怡隆苑雖已竣工,但還未進行驗收、成本還沒進行審計,物價部門也還未核定價格;怡錦苑、怡嘉苑分別于201*年6月、201*年4月開工,已取得預售收入,但未與購房者簽訂合同,還無法確定單套面積和單價;怡惠苑、怡然苑201*年12月開工,暫未取得預售收入);籌建的有怡泰苑和怡甸苑。鑒于上述情況,本次檢查只針對怡寧苑、金龍苑、怡隆苑、怡錦苑、怡嘉苑、怡康苑應納地方稅、費進行了檢查(主要對怡康苑進行了成本結算;對怡寧苑、金龍苑、怡隆苑等三個項目所涉及的地方各稅、費進行檢查;對怡錦苑、怡嘉苑所涉及的企業(yè)所得稅、營業(yè)稅及附加進行檢查)。

二、申報納稅情況

201*年申報繳納稅、費1560394.96元,其中:營業(yè)稅1089366.94元,城市維護建設稅76255.68元,教育費附加32681元,地方教育附加21787.34元,印花稅10893.6元,土地增值稅131764.16元,企業(yè)所得稅197646.24元。

201*年申報繳納稅、費3186982.16元,其中:營業(yè)稅2858034.77元,城市維護建設稅201*62.43元,教育費附加85741.04元,地方教育附加42870.52元,印花稅273.4元。

三、稽查的主要方法

本次檢查,我組采用了審閱法和抽查法,僅對該單位提供的201*年至201*年會計報表、賬簿、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和數據進行了核查,重點審核了“預收賬款”、“房地產經營收入”、“其他業(yè)務收入”、

“經營成本”、“開發(fā)成本”、“管理費用”等科目,并對相關證據按程序進行了復制取證。由于該單位于201*年度10月才設立賬簿,201*年度和201*年度取得和開具的發(fā)票較少,檢查組只對201*年度和201*年度的發(fā)票進行了抽查檢查,對該單位取得在三十萬元以的發(fā)票進行了復制;對201*年4月-6月和201*年4月-6月“成本、費用”類科目中列支的發(fā)票取得情況進行了抽查并編制了檢查清單。

四、檢查發(fā)現的主要問題(一)營業(yè)稅

該單位201*年度取得房地產經營收入(預收賬款)17420790.00元(怡康苑當期發(fā)生額13224937.00元、怡寧苑4195853.00元);取的其它業(yè)務收入(房屋租賃收入)7700.00元。(證據見P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guī)定,應申報繳納營業(yè)稅872504.50元,未申報繳納。

該單位201*年度取得房地產經營收入(預收賬款)22700541.63元(怡康苑17980043.59元、怡寧苑220498.04元、怡隆苑4500000.00元);取得營業(yè)外收入(利息收入)10494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guī)定,應申報繳納營業(yè)稅1153274.08元,未申報繳納。

該單位201*年度取得房地產經營收入(預收賬款)67107625.33元(怡康苑9807776.83元、怡寧苑276599.40元、怡隆苑29341572.00元、金龍苑13031677.10元、怡錦苑14650000.00元)(證據見P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guī)定,應申報繳納營業(yè)稅3355381.27元,已申報繳納1089366.94元,應補繳營業(yè)稅2266014.33元。

該單位201*年度取得房地產經營收入(預收賬款)82025828.28

元(怡康苑-30162.00元、怡寧苑-6114.00元、怡隆苑30996259元、金龍苑23465845.28元、怡嘉苑27600000.00元)(證據見P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guī)定,應申報繳納營業(yè)稅4101291.41元,已申報繳納2858034.77元,應補繳營業(yè)稅1243256.64元。

以上共應申報繳納營業(yè)稅9445727.31元,已申報繳納3947401.71元,應補繳營業(yè)稅5498325.60元。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

該單位201*年度應繳納營業(yè)稅872504.5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之規(guī)定,應申報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61075.32元,未申報繳納。

該單位201*年度應繳納營業(yè)稅1153274.08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之規(guī)定,應申報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80729.19元,未申報繳納。

該單位201*年度應繳納營業(yè)稅3355381.27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之規(guī)定,應申報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234876.69元,已申報繳納76255.68元,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158621.01元。

該單位201*年度應繳納營業(yè)稅4101291.41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之規(guī)定,應申報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287090.40元,已申報繳納201*62.43元,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87027.97元。

以上共應申報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661200.91元,已申報繳納276318.11元,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384882.80元。

(三)印花稅

該單位201*年度簽訂建筑安裝合同金額978000.00元;借款合同金額35950000.00元;財產租賃合同金額29300.00元;勘察設計合同金額586000.00元;材料采購合同133201*.00元;營業(yè)賬簿(其他賬簿)3本(證據見第222-242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和《湖北省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鄂地稅發(fā)201*223號)之規(guī)定,應申報繳納印花稅19005.30元,實際未申報繳納,應補繳繳19005.30元。

該單位201*年度簽訂建筑安裝合同金額1022980.00元;勘察設計合同金額43200.00元;材料采購合同3833200.00元;營業(yè)賬簿(其他賬簿)3本(證據見第222-242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和《湖北省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鄂地稅發(fā)201*223號)之規(guī)定,應申報繳納印花稅1493.50元,實際未申報繳納,應補繳1493.50元。

該單位201*年度簽訂產權轉移書金額6298959.14元;建筑安裝合同金額444600.00元;勘察設計合同金額279000.00元;材料采購合同1372600.00元;營業(yè)賬簿(其他賬簿)4本(證據見第222-242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和《湖北省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鄂地稅發(fā)201*223號)之規(guī)定,應申報繳納印花稅19005.30元,已申報繳納108893.60,多申報繳納7039.40元。

該單位201*年度簽訂建筑安裝合同金額610000.00元;產權轉移書金額4048312.00元;財產保險合同金額6055.59元;勘察設計合同金額60000.00元;材料采購合同201*600.00元;營業(yè)賬簿(其他賬簿)5本(證據見第222-242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和《湖北省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鄂地稅發(fā)201*223號)之規(guī)定,應申報繳納印花稅2869.70元,已申報繳納273.40元,應補繳2596.30元。

以上共應申報繳納印花稅27222.70元,已申報繳納11167.00元,應補繳印花稅16055.70元。

(四)車船稅

該單位201*年新購一輛小汽車,車船稅已由保險公司代扣代繳。

(五)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該單位用于經濟適用房項目建設的土地均屬劃撥性質,根據州政辦發(fā)[201*]16號文規(guī)定,國土部門先不辦理土地轉移登記手續(xù),待經濟適用房建成后再頒發(fā)新的土地使用證,因此納入本次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檢查范圍的“怡康苑”、“怡寧苑”、“金龍苑”、“怡隆苑”項目的土地面積及取得時間以原土地擁有單位與開發(fā)單位簽訂的協(xié)議為準,未簽訂協(xié)議的,以建設規(guī)劃部門頒發(fā)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時間及面積為準。上述土地主要用于經濟適用房的開發(fā)建設,其中:

“怡康苑”經濟適用房項目土地使用面積6501.25,取得時間為201*年8月,交房時間(產權轉移時間)為201*年9月,總建筑面積29508.06元,其中含有超經濟適用房標準(超過140)面積116.48、還建房面積15703.31、商品房面積2457.84、車庫面積2520.25(車庫于201*年3月移交物業(yè))等非經濟適用房面積20797.88;車庫移交前非經濟適用房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70%,車庫移交后非經濟適用房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62%。

“怡寧苑”經濟適用房項目土地使用面積6964.28,取得時間為201*年4月,交房時間(產權轉移時間)為201*年10月,總建筑面積12770.31元,其中含有超經濟適用房標準(超過140)面積2.99,非經濟適用房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為0。

“金龍苑”經濟適用房項目土地使用面積10052.68,取得時間為201*年11月,交房時間(產權轉移時間)為201*年6月,總建筑面積28224.27元,其中含有超經濟適用房標準(超過140)面積892.55、還建房面積2793.15等非經濟適用房面積3685.70,

非經濟適用房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13%。

“怡隆苑”經濟適用房項目土地使用面積8005,取得時間為201*年9月,交房時間(產權轉移時間)為201*年3月,總建筑面積40447.56元,其中含有超經濟適用房標準(超過140)面積1050.32、門面面積616.83、車庫面積2860.74(車庫于201*年12月移交物業(yè))等非經濟適用房面積4527.89;車庫移交前非經濟適用房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11%,車庫移交后非經濟適用房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文件第一條第二項及《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恩施市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地段等級及適用稅額標準的批復》(恩市政函[201*]52號)之規(guī)定,該單位201*年至201*年應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如下:

“怡康苑”201*年應申報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45822.13元,201*年應申報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31590.27元,合計應納77412.4元;

“金龍苑”201*年應申報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1093.95元,201*年應申報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13127.41元,201*年應申報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13127.41元,201*年應申報繳納城鎮(zhèn)6563.71元,合計應納33912.48元;

“怡隆苑”201*年應申報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2240.29元,201*年應申報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8961.17元,201*年應申報繳納城鎮(zhèn)8961.17元,合計應納20987.51元;

綜上,該單位201*年應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49156.37元,201*年應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53678.86元,201*年應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22088.59元,201*年應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7388.57元,合計應申報

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132312.39元,未申報繳納,應補繳繳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132312.39元。

(六)房產稅

該單位201*年取得房產租金收入7700.00元(證據見P××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四條之規(guī)定,應申報繳納房產稅924.00元,未申報繳納

(七)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四條之規(guī)定和《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鄂地稅發(fā)【201*】211號)文件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以及《湖北省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鄂地稅發(fā)(201*)207號)第五條之規(guī)定。

該單位開發(fā)的經濟適用住房“怡康苑”項目已全部竣工、完成銷售,已經達到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該項目已預繳土地增值稅131764.16元(商品房開發(fā)票時以票控稅),其清算工作由主管稅務機關責令該中心辦理清算手續(xù)。

該單位201*年至201*年開發(fā)的經濟適用房“金龍苑”、“怡隆苑”(“怡寧苑”、“怡嘉苑”、“怡景苑”因項目未竣工決算,非經濟適用房部分無法劃清),檢查期限內,尚未達到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對該項目土地增值稅應適用預征。根據《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有關政策的通知》鄂地稅發(fā)[201*]215號文和《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預售新經濟適用房和工業(yè)園內廠房車間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鄂地稅函【201*】140號文“對預售新建的經濟適用房暫不實行預征”)規(guī)定,經請示,“對經濟適用房開發(fā)項目中非經濟適用房按規(guī)定進行預征!

該單位201*年“金龍苑”取得非經濟適用房(還建房)預售收入

391554.00元(證據見P××頁),根據20年《》文應預繳土地增值稅7831.08元,未預繳。

201*年“怡隆苑”取得非經濟適用房(門面)預售收入4048312.00元,根據201*年《》文應預繳土地增值稅161932.48元,未預繳。

(八)契稅

本次檢查該單位開發(fā)的六個小區(qū)土地性質均為劃撥,經請示,在土地性質未發(fā)生改變前,不征收契稅。

(九)企業(yè)所得稅

該單位201*年度賬面會計利潤為-22436.31元,取得房地產經營收入(預收賬款)16707911.00元(怡康苑13224937.00元、怡寧苑3482974.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fā)業(yè)務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1*]31號的第一項的第一款規(guī)定,預售收入按計稅毛利率3%計算,預計毛利額501237.33元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審核如下:

審減項目,合計數額47579.61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之規(guī)定,該單位應補繳繳的稅金47579.61元,應審減應納稅所得額。

以上審核后,201*年度該單位應納稅所得額為431221.41元,應納企業(yè)所得稅為142303.07元,未申報繳納。

該單位201*年度賬面會計利潤為149940.67元,取得房地產經營收入(預收賬款)22700541.63元(怡康苑17980043.59元、怡寧苑220498.04元、3、怡隆苑45000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中華人民共

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國稅發(fā)[201*]31號第八條第四項和第九條之規(guī)定,預售收入22700541.63元按計稅毛利率3%計算,預計毛利額681016.25元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審核如下:

審增項目,合計數額45120.55元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業(yè)務招待費稅前允許扣除限額為33726.00元,實際列支56210.00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2484.00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職工福利費計提18109.24元,未實際發(fā)生,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109.24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年第24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工會經費計提2587.04元,未實際撥繳,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587.04元。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職工教育經費計提1940.27元,未實際發(fā)生,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940.27元。

審減項目,合計數額44630.68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之規(guī)定,該單位應補繳繳的稅金44630.68元,應審減應納稅所得額。

以上審增和審減后,20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831446.79元,應納企業(yè)所得稅為207861.70元,未申報繳納。

該單位201*年度賬面會計利潤為1730494.67元,取得房地產經營收入17704608.69元:預收賬款49403016.64元,合計67107625.33元(怡康苑9807776.83元、怡寧苑276599.40元、怡隆苑

29341572.00元、金龍苑13031677.10、怡錦苑14650000.0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國稅發(fā)[201*]31號第八條第四項和第九條之規(guī)定,預售收入49403016.64元按計稅毛利率3%計算,預計毛利額1482090.50元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審核如下:

審增項目,合計數額424659.08元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業(yè)務招待費稅前允許扣除限額為19794.00元,實際列支32990.00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3196.00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營業(yè)外支出(物價局罰沒款)5201*.00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經濟適用房怡康苑項目201*年結轉收入17704608.69元,預售賬款23277986.73元,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為1930348.27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該單位201*年度實際結轉利潤3570194.27元,房地產經營收入17704608.69按實際毛利率應計利潤1999309.08元,多計利潤1570885.19元,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合計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59463.08元。

審減項目,合計數額1286289.38元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之規(guī)定,該單位應補繳繳的稅金21908.78元,應審減應納稅所得額。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

條之規(guī)定,該單位本年度應繳銷售稅金及附加2254042.75元(40982595.42*5.5%)企業(yè)實際列支989662.15元,少列支1264380.60元,應審減應納稅所得額。

以上審增和審減后,20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350954.87元,應納企業(yè)所得稅為587738.72元,已申報繳納197646.24元,少申報繳納390092.48元。

該單位201*年度賬面會計利潤為-3660355.18元,取得房地產經營收入(預收賬款)82025828.28元(怡康苑-30162.00元、怡寧苑-6114.00元、3、怡隆苑30996259.00元、金龍苑23465845.28元、怡嘉苑276000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國稅發(fā)[201*]31號第八條第四項和第九條之規(guī)定,預售收入82055990.28元按計稅毛利率3%計算,預計毛利額2460774.85元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審核如下:

審增項目,合計數額424659.08元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業(yè)務招待費稅前允許扣除限額為61584.00元,實際列支102640.00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1056.00元。

以上審增和審減后,201*年度該單位應納稅所得額為346387.03元,應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69277.41元,已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56666.72元,應補繳繳企業(yè)所得稅12610.69元。

該單位201*年度至201*年度共應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102401.97元,已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82088.54元,應補繳繳企業(yè)所

得稅20313.43元。

(十)個人所得稅

該單位201*年6月到201*年4月,州直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中心隸屬州房地產管理局二級單位,中心人員工資由州房地產管理局核發(fā)。201*年5月州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中心調整成為州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的二級單位,工作人員共5人,其工資改為中心核發(fā),因此,本次檢查對201*年5月至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進行了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和國稅發(fā)[201*]47號文之規(guī)定,該單位201*年度應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391.50元,(證據見第頁),未代扣代繳。

(十一)教育費附加

該單位201*年度應繳納營業(yè)稅872504.50元。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guī)定》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六條之規(guī)定,應申報繳納教育費附加26175.14元,未申報繳納。

該單位201*年度應繳納營業(yè)稅1153274.08元。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guī)定》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六條之規(guī)定,應申報繳納教育費附加34598.22元,未申報繳納。

該單位201*年度應繳納營業(yè)稅3355381.27元。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guī)定》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六條之規(guī)定,應申報繳納教育費附加100661.44元,已申報繳納32681.00元,應補繳教育費附加67980.44元。

該單位201*年度應繳納營業(yè)稅4101291.41元。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guī)定》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六條之規(guī)定,應申報繳納教育費附加123038.99元,已申報繳納85741.04元,應補繳教育費附

加37342.95元。

以上共應申報繳納教育費附加283405.51元,已申報繳納118422.04元,應補繳教育費附加164983.47元。

(十二)地方教育附加

該單位201*年度取得經營收入16715611.00元。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征收地方教育發(fā)展費的通知》(鄂政發(fā)199725號)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四條之規(guī)定,應申報繳納地方教育發(fā)展費16715.61元,未申報繳納。

該單位201*年度取得經營收入23065481.63元。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征收地方教育發(fā)展費的通知》(鄂政發(fā)199725號)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四條之規(guī)定,應申報繳納地方教育發(fā)展費23065.48元,未申報繳納。

該單位201*年度應繳納營業(yè)稅3355381.27元。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發(fā)201*14號)第一條和第二條之規(guī)定,應申報繳納地方教育附加50330.72元,已申報繳納21787.34元,應補繳地方教育附加28543.38元。

該單位201*年度應繳納營業(yè)稅4101291.41元。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發(fā)201*14號)第一條和第二條之規(guī)定應申報繳納地方教育附加61541.99元,已申報繳納42870.52元,應補繳地方教育附加18671.47元。

以上共應申報繳納地方教育附加151653.80元,已申報繳納64657.86元,應補繳地方教育附加86995.94元。

(十三)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該單位職工為恩施州房地產管理局借調,201*年5月正式成為恩施州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中心的職工,該中心201*年5至12月已按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2545.80元。

(十四)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

該單位201*年度已按規(guī)定繳納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1787.63元。(十四)發(fā)票檢查情況

按照要求我們對該單位201*年度至201*年度開具和取得的單票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發(fā)票進行了復制取證;對普通發(fā)票按時間段進行了抽查(證據見第378-335頁),取得和取得的發(fā)票項目齊全、規(guī)范。

1.三十萬元以上的發(fā)票情況:

(1)發(fā)票號碼:00218174;填開時間:201*年01月09日;發(fā)票種類: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代開);填開金額:488280.80元。

(2)發(fā)票號碼:00220363;填開時間:201*年01月05日;發(fā)票種類: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代開);填開金額:838562.40元。

(3)發(fā)票號碼:00053157;填開時間:201*年05月14日;發(fā)票種類: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代開);填開金額:16385340.18元。

(4)發(fā)票號碼:00053156;填開時間:201*年05月14日;發(fā)票種類: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代開);填開金額:9826677.64元。

(5)發(fā)票號碼:00055328;填開時間:201*年08月28日;發(fā)票種類: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代開);填開金額:39201*0.00元。

(6)發(fā)票號碼:00142472;填開時間:201*年09月03日;發(fā)票種類: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代開);填開金額:2332519.03元。

(7)發(fā)票號碼:00256660;填開時間:201*年02月04日;發(fā)票種類: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代開);填開金額:429816.63元。

(8)發(fā)票號碼:00085059;填開時間:201*年02月01日;發(fā)票種類:湖北省服務業(yè)發(fā)票;填開金額:350000.00元。

(9)發(fā)票號碼:00243912;填開時間:201*年01月05日;發(fā)票種類: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代開);填開金額:410000.00元。

(10)發(fā)票號碼:00255489;填開時間:201*年01月22日;發(fā)票

種類: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代開);填開金額:444600.00元。

(11)發(fā)票號碼:00024843;填開時間:201*年01月24日;發(fā)票種類:湖北省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填開金額:610600.00元。

(12)發(fā)票號碼:00024842;填開時間:201*年01月24日;發(fā)票種類:湖北省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填開金額:76201*.00元。

(13)發(fā)票號碼:00255771;填開時間:201*年02月03日;發(fā)票種類: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代開);填開金額:1140000.00元。

(14)發(fā)票號碼:00254824;填開時間:201*年01月13日;種類: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代開);填開金額:566000.00元。

(15)發(fā)票號碼:00256691;填開時間:201*年04月16日;種類: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代開);填開金額:368000.00元。

(16)發(fā)票號碼:00261004;填開時間:201*年05月24日;種類: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代開);填開金額:387000.00元。

(17)發(fā)票號碼:00187214;填開時間:201*年08月27日;種類: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代開);填開金額:624172.80元。

(18)發(fā)票號碼:00479022;填開時間:201*年09月27日;種類: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電子);填開金額:307561.22元。

(19)發(fā)票號碼:00187932;填開時間:201*年09月29日;種類: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代開);填開金額:329793.90元。

(20)發(fā)票號碼:00479089;填開時間:201*年10月12日;種類: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電子);填開金額:1201*00.00元。

(21)發(fā)票號碼:00032381;填開時間:201*年11月17日;種類:湖北省服務業(yè)發(fā)票;填開金額:300000.00元。

(22)發(fā)票號碼:00426356;填開時間:201*年11月16日;種類:稅務機關代開統(tǒng)一發(fā)票;填開金額:438097.17元。

(23)發(fā)票號碼:00026719;填開時間:201*年09月29日;種類:湖北省建筑安裝業(yè)發(fā)票;填開金額:43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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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票發(fā)票發(fā)票發(fā)票發(fā)票發(fā)票發(fā)票發(fā)票發(fā)票發(fā)票

(24)發(fā)票號碼:00219665;填開時間:201*年12月12日;發(fā)票種類: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代開);填開金額:800000.00元。

(25)發(fā)票號碼:00189432;填開時間:201*年11月05日;發(fā)票種類: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代開);填開金額:618273.71元。

(26)發(fā)票號碼:00362164;填開時間:201*年11月10日;發(fā)票種類: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代開);填開金額:500000.00元。

(27)發(fā)票號碼:00032384;填開時間:201*年12月6日;發(fā)票種類:湖北省服務業(yè)發(fā)票;填開金額:474400.00元。

2.普通發(fā)票抽查情況:201*、201*年度抽查了4-6月普通發(fā)票201*年度抽查了4、5、6月普通發(fā)票,共56份,金額28003812.42元。

201*年度抽查了4、5、6月普通發(fā)票,共288份,金額2826434.09元。

五、違法性質

該單位201*年度和201*年度少申報繳納地方稅20799.82元,其中,營業(yè)稅362.24元,印花稅124.15元,企業(yè)所得稅20313.43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屬于納稅人未如實辦理納稅申報的稅收違法行為。

該單位201*年度和201*年度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91.5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屬于代扣代繳義務人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應扣未扣稅款的行為。

六、被查單位態(tài)度

檢查中,該單位給予了積極配合,按要求提供了檢查所需要的證據資料,并對相關的涉稅問題作了解釋說明。

該單位對本次檢查方法及結果無異議。七、處理意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

款之規(guī)定,責令該單位限期到恩施市地方稅務局補繳營業(yè)稅362.24元,印花稅124.15元,企業(yè)所得稅20313.43元,合計20799.82元。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對該單位少繳的營業(yè)稅362.24元,印花稅124.15元,企業(yè)所得稅20313.43元,合計20799.82元,從滯納稅款之日起到本次檢查之日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對該單位少申報繳納的營業(yè)稅362.24元,印花稅124.15元,企業(yè)所得稅20313.43元,合計20799.82元,擬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10399.91元。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及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201*]47號文之規(guī)定,對該單位少扣繳的個人所得稅391.50元,責令該單位限期到恩施市地方稅務局補扣補繳入庫。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對該單位擬處以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391.50元一倍的罰款,計391.50元。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對該單位多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1987.94元、教育費附加853.47元、地方教育費附加4857.15元,合計7698.56元,由該單位向恩施市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按規(guī)定辦理。

其他說明的事項:

該單位201*年度至201*年度違反規(guī)定代收購房者契稅共3650615.17元,恩施市地方稅務局于201*年4月15日以恩地稅通字(201*)第5號已要求該單位限期申報繳納或自行處理。

檢查人員簽名: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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