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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森林保險經紀公司服務概述

網站:公文素材庫 | 時間:2019-05-29 21:09:43 | 移動端:山東大森林保險經紀公司服務概述

山東大森林保險經紀公司服務概述

一、公司簡介

山東大森林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是經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成立的全國性保險經紀公司。總部設在濟南,注冊資本金人民幣1000萬元!侗kU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

二、行業(yè)前景

“十二五”時期,我國處于大有作為的重要機遇期。我國經濟繼續(xù)保持平穩(wěn)快速發(fā)展,社會財富、居民財富不斷積累,將為保險業(yè)發(fā)展提供堅實的基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保險作為市場經濟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在創(chuàng)新社會風險管理、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人民群眾養(yǎng)老、醫(yī)療等方面能夠發(fā)揮更大作用。保險經紀行業(yè)也將大放異彩。

目前,社會對保險業(yè)存在的問題表示了極大不滿,主要表現在保險公司銷售誤導、理賠難。保險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在承保時多收保費少擔責任,理賠時出現惜賠現象。由于被保險人的不專業(yè)和弱勢地位,致使他們無法及時足額地獲取賠償金。所以,保險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需要保險經紀公司發(fā)揮更大的作用。

保險經紀人作為投保人的保險顧問和管家,維護投保人利益,在投保、理賠、風險管理等方面可給予投保人全方位的保險服務。

隨著居民收入的逐步提高,他們購買保險的能力也逐步增強;許多單位由于風險事故的發(fā)生而支出了大量的補償資金,這也導致了他們保險意識的增強。保險經紀人作為專業(yè)的服務機構,可以滿足他們這方面的需求。

所以,保險經紀公司將大有所為。

三、我們的經營模式

(一)、業(yè)務開展

1、我們的保險業(yè)務涉及行業(yè):(1)、我們保險經紀所涉及的行業(yè)

基礎設施旅游酒店電子機械能源電力零售超市飲料食品地產建筑化工燃氣(2)、主要聯系的政府職能部門機構

發(fā)改委:重大投資項目。

國資委:大型國有企業(yè)和上市公司。交通廳:公路投資項目。

衛(wèi)生廳:醫(yī)院系統(tǒng)的醫(yī)療責任保險。教育廳:學校系統(tǒng)的學生平安保險。水利廳:水利工程項目。

建設廳:各設計單位的設計師責任保險。

政法委:律師行業(yè)的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政法干部的人身保險,監(jiān)獄系統(tǒng)干警的人身保險及相關企業(yè)的保險,公安干警的人身保險。

政府采購中心:政府部門車輛保險服務采購項目。安監(jiān)局:煤炭等高危行業(yè)的人身保險。國土資源廳:大型礦產企業(yè)的保險。社保局:補充醫(yī)療保險。

旅游局:旅行社責任保險和游客意外傷害保險。交通局:運輸企業(yè)的責任保險和車輛保險。煙草專賣局:煙草公司的倉儲保險。林業(yè)局:森林防火保險。2、保險安排:

我們根據客戶的需求,設計量身定作的保險方案,為客戶安排各種不同的保險,使其財產、員工以及收入、利潤、公眾責任得到妥善的保障。我們提供的專業(yè)保險經紀服務包括:一般財產保險、建筑安裝工程保險、船舶保險、汽車保險、公眾責任保險、人身意外保險、醫(yī)療保險等服務。3、協助索賠:

我們不只為客戶處理索賠個案,還可以為客戶統(tǒng)計損失和索賠數據,分析損失發(fā)生的原因,協助客戶讓保險公司規(guī)范辦事,維護客戶的利益,幫助客戶找出事故隱患,并提出如何進行預防和控制的建議。從長遠而言,這有利于提高客戶的風險管理水平,降低風險管理成本,維護自己的權益。4、咨詢培訓:對于集團性客戶,整合并管理好附屬企業(yè)的保險事務非常重要,這需要強而有力的組織和人員保障。我們可以為客戶組織專門的員工培訓,協助其建立科學的保險和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5、風險管理:

我們不僅具有豐富的保險專業(yè)經驗,還有良好的行業(yè)風險知識,通過與客戶充分溝通,以及與國內風險管理專業(yè)機構密切合作,可以為客戶制定具有高度財務效率的風險管理方案:風險評估、防災防損、風險管理和安全培訓。(二)、收入來源

我們的收入來自保險公司交來的傭金。按照常理,保險經紀人為投保人提供服務,應該向他們收取費用,但是保險公司認為將業(yè)務交給保險經紀人,使他們節(jié)省營銷成本,所以愿意向保險經紀人支付費用。因此,保險經紀公司為客戶提供的服務是免費的。

四、結束語

我公司會像法律顧問一樣,代表客戶的利益,從專業(yè)角度做好風險管理工作,通過設計全面的保險方案使客戶的風險得到有效轉移,通過有力的索賠使客戶的權益得到保障。

山東大森林保險經紀,您專業(yè)的保險顧問!

擴展閱讀:保險經紀人的概念- 第一章保險經紀人概述

第四章保險經紀人概述學習目標通過本章的學習,你應該達到以下目標:1、掌握保險經紀人的概念;2、了解我國保險經紀人的特點;3、熟悉我國保險經紀人分類;4、了解我國保險經紀人的作用。

◆學習目標◆第一節(jié)保險經紀人的概念◆第二節(jié)保險經紀人的特點及分類◆第三節(jié)保險經紀人的作用◆典型案例◆本章小結◆主要名詞◆本章自測題

第一節(jié)保險經紀人的概念

一、保險經紀人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稱《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币话愣裕浖o業(yè)務是從中介紹他人進行商品交易的服務活動。根據各國立法及民法理論,經紀又稱居間,可分為“報告居間”和“媒介居間”,前者僅報告訂約機會,后者則促使雙方訂約。根據我國《經紀人管理辦法》規(guī)定,經紀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進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和代理等經紀業(yè)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經紀人在各種交易活動中為市場交易雙方溝通信息、撮合成交而提供各種相關服務。一般來說,經紀人接受委托而代表他人從事購買或銷售行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或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經紀活動。根據經紀活動所涉及的內容不同,經紀人可以分為期貨經紀人、證券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和保險經紀人等。

與其他市場一樣,保險市場也存在買方和賣方,即投保人和保險人,同時還有作為保險中間的保險中介。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保險公估人共同構成保險市場上的保險中介,他們介于保險人之間或者保險人與保險客戶之間,專門從事保險業(yè)務咨詢與招攬、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賠等中介服務活動,并依法收取傭金或手續(xù)費。

二、保險經紀人的組織形式

根據我國《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guī)定》,我國保險經紀人可以采取合伙企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采取不同組織形式設立保險經紀機構時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

(一)合伙企業(yè)

合伙組織是企業(yè)組織的一種重要形式,特別適合需要專門技術的服務性行業(y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②(簡稱《合伙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掃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設立合伙企業(y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兩人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yè)的名稱;(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二)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③(簡稱《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法人企業(yè)。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三)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定人數以上的股東組成,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法人企業(y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發(fā)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發(fā)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份發(fā)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guī)定;(4)發(fā)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經創(chuàng)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保險經紀機構采取上述不同形式設立時,除須具備以上條件外,還要符合我國《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即保險經紀機構以合伙企業(yè)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于人民幣50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同時,保險經紀機構應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yè)責任保險。保險經紀機構繳存保證金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按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20%繳存。保險經紀機構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

目前,由于我國保險經紀行業(yè)還處于發(fā)展初級階段,允許個人經營保險經紀業(yè)務的時機和條件還未成熟,故我國保險經紀人的組織形式還僅限于單位機構形式。而在其他一些發(fā)達國家,還存在個人保險經紀人的組織形式。如,英國、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都允許個人保險經紀人從事保險經紀業(yè)

三、保險經紀人的產生與發(fā)展

(一)國際保險經紀人制度的產生與發(fā)展

現代意義上的保險是從海上保險發(fā)展而來的,海上保險起源于14世紀。意大利熱那亞商人在1347年簽發(fā)的船舶航運保險契約是迄今發(fā)現的最古老的保險單。15世紀由于海上貿易區(qū)域不斷開拓,海上保險由意大利經葡萄牙、西班牙,于16世紀傳人荷蘭、英國。到17世紀,保險意識的增長和社會對保險的需求更加明顯。18世紀,保險業(yè)加速增長,尤其是在英國,保險機構已遍布各港口。海上貿易的發(fā)展以及對海上保險的需求增加,最終導致了保險經紀人的產生與發(fā)展。保險經紀人制度就是在英國形成、發(fā)展、成熟起來的。1720年,英國國王特許皇家交易所和倫敦保險公司專營海上保險,作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媒介的保險經紀人應運而生。起初,大部分保險經紀人只是一些無組織從事業(yè)余活動并具有專門知識的商人、船長和銀行家等。后來經過長期實踐,保險經紀人一般都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深諳航海的風險,并依靠撮合保險作為職業(yè)和收入的來源,如英國的勞合社經紀人。從19世紀80年代開始,在些著名的保險人和經紀人的主導下,保險經紀人的作用不斷提升,將保險經紀業(yè)務從海上保險擴展到地震災害保險、信用保險、房主綜合保險、職業(yè)保障保險、暴動和民變保險以及諸多新的、有創(chuàng)意的保險概念。今天,保險經紀已經成為世界性的行業(yè),不僅涉及所有傳統(tǒng)險種與創(chuàng)新險種,而且出現了許多對保源具有控制能力的大型跨國保險經紀公司或集團,如達信、怡安、韋萊等。(二)保險經紀人在中國的產生與發(fā)展

近代西方保險制度傳人中國,是以清末通商貿易的產生與發(fā)展為契機的。在1801年僅有一些外國商人臨時組織的會社,承保船只及其運載的貨物,到1805年英商在廣州成立諫當保安行。此后,中國的保險市場一直為外商所獨占。直到1865年5月25日,我國第一家自辦的保險機構上海義和公司保險行的創(chuàng)設,才開始打破這種局面,為此后民族保險業(yè)的興起開辟了先河。隨著中國近代保險業(yè)的創(chuàng)辦和發(fā)展,保險經紀人開始產生并發(fā)揮作用。但由于當時尚未施行保險法,所以對經紀人的資格沒有相應的規(guī)定,凡能為保險公司介紹業(yè)務的,都可自居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司所招攬的經紀人,也無需出具保證。在1935年以前,甚至對保險經紀人的傭金也沒有任何限制。在既無政府法令的限制,又沒有一定組織約束的情況下,保險業(yè)的激烈競爭使得保險經紀市場出現了混亂局面。為解決上述問題,上海市保險業(yè)同業(yè)公會于1936年聯合上海火險公會,制定了《經紀人登記規(guī)章》,目的在于禁止經紀人非法發(fā)還回扣給被保險人,并規(guī)定經紀人的登記及給證辦法與其所得傭金的限制。隨后成立了聯合委員會,專門辦理有關經紀人登記管理等事宜。1936年12月,上海市保險業(yè)經紀人公會成立,公會章程共9章27條。后由于時局動蕩而受到影響,同業(yè)組織陷于渙散狀態(tài),管理章程也無法貫徹執(zhí)行。直到1944年5月,國民政府財政部在《戰(zhàn)時保險業(yè)管理辦法施行細則》中規(guī)定由保險同業(yè)公會負責制定經紀人傭金標準;同年6月,國民政府財政部又頒布了《保險業(yè)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登記領證辦法》,對這二種人的資格及登記執(zhí)業(yè)均做出了一定限制。上海解放初期,針對保險經營中存在的種種弊端,上海市軍管會金融處于1949年7月制定《上海市保險業(yè)經紀人傭金限制辦法》,并依據該辦法嚴格檢查監(jiān)督。①解放后,國家開始實行計劃經濟,認為中介行業(yè)是“中間剝削”,故而取消所有中介行業(yè),包括保險經紀。新中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承認保險經紀人的合法地位,并給予明確定義的,是在1995年頒布實施的《保險法》中。1998年2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保險經紀人管理規(guī)定(試行)》,標志著我國保險經紀人的業(yè)務活動與對經紀人的監(jiān)督管理開始走上正軌。1999年12月16日,中國保監(jiān)會批準北京江泰、上海東大和廣州長城三家全國性保險經紀公司籌建,自此,中國的保險經紀公司開始比較規(guī)范地發(fā)展起來。截至201*年底,全國已開業(yè)保險經紀公司達197家。201*年,保險經紀公司實現經紀保費收入74.18億元,占全國總保費收入的1.72%,由此可見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的增長速度之快。

保險經紀在我國內地尚處于發(fā)展的初級階段。目前,保險經紀公司的業(yè)務主要集中在財產保險、海運航運保險和大型團體壽險等方面,而在個人壽險方面則相對涉及較少。在中國內地,通過保險經紀人完成的保險業(yè)務,僅占全國總保費收人的不到2%,遠不能適應保險市場的發(fā)展需要。保險經紀在我國尚有巨大的發(fā)展空間。

第二節(jié)保險經紀人的特點及分類

一、保險經紀人的特點

(一)保險經紀人提供的業(yè)務范圍廣,服務專業(yè)性強保險經紀人不僅從事一般的保險經紀業(yè)務,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還能夠為客戶提供許多高附加值的服務;不僅可以從事原保險經紀業(yè)務,還可以從事再保險經紀業(yè)務。特別是近年來,隨著客戶對風險保障需求層次的不斷提高,保險經紀人在提供風險管理咨詢、損失評估與分析、索賠處理與自保風險的管理以及保險方案設計等方面的作用與日俱增,可以幫助投保人及時發(fā)現潛在風險,提出消除或減少這種風險的各種可能辦法,并幫助投保人在保險市場上尋找最合適的保險公司。

(二)保險經紀人要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在保險市場上,保險經紀人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為其與保險公司協商保險事宜,辦理投保手續(xù),充當了保險顧問的角色。因此,根據法律規(guī)定,保險經紀人應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負責,有義務利用自己的知識和技能為其委托人購買最佳的保險。如果因為保險經紀人的過錯致使被保險人利益受到損害,保險經紀人要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保險代理人的行為則被視為保險人的行為。保險經紀人本身不是保險合同當事人,而是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合同創(chuàng)造條件、提供中介服務,一般不能代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而且也不能擅自超越客戶的委托范圍。而保險代理人接受保險人的委托,代表保險人的利益辦理保險業(yè)務.實質上是保險自營機構的一種延伸。

(四)對保險經紀人的報酬支付方式多樣化

保險經紀人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接受業(yè)務后,向保險經紀人支付傭金;或者也可以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經紀人提供的服務,給予一定的報酬。而保險代理人是按代理合同的規(guī)定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xù)費。

(五)對保險經紀人的市場準入條件及監(jiān)管要求較高

由于保險經紀人直接代表客戶利益,其專業(yè)性、法律責任強于保險代理人,因此許多國家對保險經紀人的市場準入規(guī)定了比保險代理人更高的條件,監(jiān)管要求也比保險代理人更嚴。這表現在從業(yè)資格取得、機構設立、保證金或職業(yè)責任保險要求等方面。

二、保險經紀市場的特征

保險經紀市場是隨著保險市場的不斷發(fā)展和完善而逐步形成和發(fā)展的。般來說,保險業(yè)發(fā)達的國家,保險經紀市場也都相當發(fā)達。從世界范圍來看,保險經紀市場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業(yè)務量大,市場份額高

保險經紀人的業(yè)務涉及保險方案設計、保險安排、風險管理及協助索賠等,能夠為客戶提供需多高附加值服務,因此,在許多發(fā)達國家的保險市場上發(fā)揮著重要作用。通過保險經紀人促成的保險業(yè)務量很大,占有較高的市場份額。比如,在盎格魯一薩克遜市場上,保險經紀的份額高達50%~70%;在英國,約有60%的普通保險業(yè)務是由保險經紀人安排的;在法國,工業(yè)客戶每年90%的保費是通過保險經紀人交給保險公司的;巴西保險經紀占非人壽市場的70%;在東南亞地區(qū),保險經紀也占有相當大份額。

(二)主體眾多,競爭激烈

一般,各國保險市場上的保險經紀公司的數量往往多于保險公司的數量。例如,英國有保險公司800多家,而保險經紀公司卻超過3200家;法國有保險公司500多家,保險經紀公司2400多家;瑞士有保險公司30多家,保險經紀公司近1000家。眾多市場主體使得保險經紀市場競爭激烈。

(三)市場集中度高,國際化程度高

盡管保險經紀市場上公司數量多,但在市場上占主導地位的卻是一些大公司,他們擁有大部分市場份額。尤其是隨著經濟周期的波動,保險經紀行業(yè)經歷了多輪兼并與收購熱潮,業(yè)務越來越集中在少數大公司手中。比如,達信和怡安占全球市場的54%,而世界前四大再保險經紀公司共占78%的市場份額。同時,保險經紀業(yè)務的運營也越來越呈現出國際化的特點。一些跨國經紀公司的國際業(yè)務占到了相當大的比重。不少保險經紀公司已經跨越國界,進行收購、兼并、參股或設立分支結構等活動。這些公司按國際慣例和規(guī)則運作,為眾多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所認可,在國際保險市場上享有較高的聲譽。

(四)制度成熟,政府監(jiān)管與行業(yè)自律并重

保險經紀人自出現以來,到現在已有數百年的歷史,有關的保險經紀制度也是日趨成熟、完善。大多數國家對保險經紀公司都設有專門、詳細的監(jiān)管法律法規(guī)條例,并規(guī)定了對保險經紀人的監(jiān)管機關,對保險經紀人的資格認定、組織形式、經營范圍、執(zhí)業(yè)行為標準、繳存保證金或投保職業(yè)責任保險、勞務報酬、財務稽核制度等進行監(jiān)管。與此同時,各國也重視行業(yè)自律的作用。許多國家的保險經紀市場都設有諸如保險經紀人協會的行業(yè)組織,協調同業(yè)間的經營行為,負責與監(jiān)管機關的溝通,對保險經紀公司進行監(jiān)督與自律管理。

相比較而言,中國保險經紀市場出現的時間較晚,尚處在起步階段,在市場主體數量、專業(yè)化服務水平、公司規(guī)模、國際化程度、人才素質等方面與發(fā)達國家保險經紀市場存在很大差距。

三、保險經紀人的主要分類

按照不同的標準,對保險經紀人可作不同的分類。例如小,可將保險經紀人分為小型保險經紀人和大型保險經紀人;不同,可將保險經紀人分為直接保險經紀人和再保險經紀人。我國《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guī)定》對保險經紀業(yè)務所作的分類,下面重點介紹此種分類。

(一)直接保險經紀人

直接保險經紀人是指介于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直接接受投保人委托的保險經紀人。直接保險經紀人與投保人簽訂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按約定收取傭金。

按業(yè)務性質的不同,直接保險經紀人又可劃分為人身保險經紀人和財產保險經紀人。1.人身保險經紀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市場上代表投保人選擇保險人、代辦保險手續(xù)并依法收取傭金的中間人。在國外,人身保險經紀入主要從事公司員工福利計劃中的團體壽險和高收入者養(yǎng)老保險的經紀業(yè)務。

2.財產保險經紀人,是指為投保人安排各種財產保險業(yè)務,在保險合同訂約雙方間進行撮合,促使保險合同成立并依法收取傭金的保險經紀人。財產險業(yè)務是保險經紀人活動的主要領域。一般而言,財產保險經紀人要具備以下幾方面的素質:

(1)專業(yè)知識面廣。由于財產保險標的、保險產品的復雜性,從事財產保險經紀活動的經紀人,一般要具有理工、法律、金融和外貿、財會等相關知識。

(2)各類財產標的對財產保險經紀人的知識要求差別較大。如,工程保險的經紀人要了解工程知識和財務知識,運輸保險的經紀人要了解相應的運輸工具知識和外貿知識,責任保險的經紀人要求熟悉有關的民事、經濟法律知識等等。

(二)再保險經紀人

再保險經紀人是指促成再保險分出公司與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險關系的保險經紀人。此類保險經紀機構與原保險公司簽訂委托合同,基于原保險公司的利益,為原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安排再保險業(yè)務提供中介服務,并按約定收取傭金。

再保險經紀人把分出公司視為自己的客戶,在為分出公司爭取較優(yōu)惠的條件前提下選擇接受公司并收取由后者支付的傭金。再保險經紀人不僅介紹再保險業(yè)務、提供保險信息,而且在再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對再保險合同進行管理,繼續(xù)為分出公司服務,如處理合同的續(xù)轉、修改、終止等問題,并向再保險接受人及時提供分保賬單。

再保險經紀人應該熟悉保險市場的情況,對保險的管理技術比較內行,具備相當的技術咨詢能力,能為分出公司爭取較為優(yōu)惠的條件。他們與眾多的投保人、保險人和再保險人保持著廣泛、經常的聯系,以便及時獲取有用的信息。事實上,在保險業(yè)務發(fā)達的國家,許多巨額的再保險業(yè)務都是通過再保險經紀人促成的。由于再保險業(yè)務具有較強的國際性,因此充分利用再保險經紀人的專業(yè)技能就顯得尤為重要,特別是巨額保險業(yè)務的分保更是如此。在保險業(yè)發(fā)達的國家,擁有特殊地位的再保險經紀人能夠在有利條件下為本國巨額保險的投保人提出多種有吸引力的保險和再保險方案,并能夠把許多資金力量較弱、規(guī)模有限的保險人組織起來,成立再保險集團,承接巨額再保險業(yè)務。

第三節(jié)保險經紀人的作用

一、保險經紀人的宏觀作用

(一)有利于促進保險市場的發(fā)展

保險經紀人是隨著保險市場的發(fā)展而產生的,是保險市場精細分工的結果。保險經紀人的出現推動了保險業(yè)的發(fā)展,使保險供需雙方更加合理、迅速地結合,減少了供需雙方的重復勞動,既滿足了被保險人的需求,方便了投保人投保,也降低了保險企業(yè)的經營成本。保險經紀人的出現,解決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缺乏保險專業(yè)知識的問題,最大限度地幫助客戶獲得最適合自身所需的保險商品。同時,保險經紀人作為被保險人的代表,十分解客戶的情況,占有豐富的市場信息,近年來已開始參與保險經營者保險產:品的開發(fā)設計過程,在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創(chuàng)新上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因此,保險經紀人的出現客觀上進一步細分與開拓了保險市場,有利于促進了保險市場的發(fā)展。

(二)有利于保險市場機制的完善

保險活動的復雜性使得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存在著極大的信息不對稱。投保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掌握的信息遠優(yōu)于保險人,但保險人則在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及保險服務等方面占有信息優(yōu)勢;承保后,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面臨危險的變動情況掌握較多的信息,而保險人則在對自身的清償能力方面掌握較多的信息;理賠時,投保人對實際事故的情形與真實的損失狀況掌握較多的信息,保險人則對按保險合同應賠償或給付多少掌握較多信息。保險市場上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導致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由此產生很高的交易成本與違約風險。

作為保險市場中聯結買方和賣方的中介,保險經紀人的活動可以大大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保險經紀人了解和熟悉市場』:各家保險公司的險種設計、承保原則、索賠程序、理賠服務、經營管理、資金運用及財務收支等情況,并且具備嫻熟的保險技術和廣泛的市場關系,因而保險經紀人的參與可以緩解投保人的信息劣勢,使廣大投保人避免投保行為的盲目性,以最合理的費用獲得最佳的保險保障。同時,保險經紀人廠解被保險人的風險情況,提供相關的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一方面可以幫助保險人充分掌握被保險人的有用信息,減少逆選擇的機會;另一方面,通過參與防災防損,減少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保險經紀人的中介作用有利了解決保險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降低交易成本。在保險市場主體多元化、市場競爭激烈的今天,保險經紀人的作用就顯得更為重要。

(三)有利于規(guī)范保險市場競爭

競爭規(guī)律是市場經濟的普遍規(guī)律。由寸:保險行業(yè)的特殊性,體現在無形商品中的競爭充滿廠更多的變數。目前,在我國保險市場上活躍著幾十家保險公司,競爭格局已初步形成,各保險公司之間面臨著比信譽、比產品、比價格、比服務的激烈競爭。保險經紀人作為消費者的投保顧問,將通過一系列技術指標對各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服務質量、管理水平、公司信譽等方面進行評估、比較,從而作出投保選擇。這會在定程度上促使各保險公司通過合理方式穩(wěn)健發(fā)展,以提高自身綜合實力的方式來贏得保險經紀人和投保人的信賴,有利于形成保險市場規(guī)范有序的競爭局面。

(四)有利于保險中介市場的完善與發(fā)展

保險中介由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和保險公估三部分構成。隨著保險市場的發(fā)展,保險中介對保險經濟關系的形成和實現的作用日益重要,已成為保險市場上必不可少的參與者。作為保險中介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經紀人具有與保險代理人、保險公估人不同的經營性質和職能任務,對于保險市場的作用是其他市場中介所不可替代的。保險經紀人作用的發(fā)揮有利于保險中介市場的完善和發(fā)展。(五)有利于我國保險業(yè)與國際接軌

保險經紀人在各國保險市場上占有重要地位。在國際再保險市場上,保險經紀人的重要作用更是不容忽視。因為再保險分人公司與分出公司位于不同的國家,彼此之間的再保險業(yè)務往來,在很多情況下都是通過保險經紀人進行聯系,達成交易并簽訂再保險合同。我國加入WTO以后,保險市場日益開放化、國際化。無論是國外保險機構進入我國市場,還是國內保險機構進入國際市場,都要求我國保險業(yè)的經營體制、管理模式與國際慣例接軌。在國際上,保險經紀人的作用發(fā)揮已相當普遍,也比較成熟。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經紀制度,將在一定程度上加快我國保險業(yè)與國際接軌的進程。

二、保險經紀人的微觀作用

(一)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作用

目前在各國保險市場上,保險經紀人的功能已從最初的單純協助投保人、被保險人安排保險,擴大到協助他們進行風險管理及投資理財等。保險經紀人可以使客戶享受到更廣泛、更周到的服務。

1.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風險管理服務。自然、社會和經濟環(huán)境中存在著大量的、無所不在的、各種各樣的風險,各種經濟主體有大量的風險管理需求。風險管理作為保險經紀人的核心業(yè)務,就是要使經紀人成為客戶的風險管理顧問、化險為夷的工程師,有能力站在客戶的立場為其全面識別、評估和管理風險,確?蛻粢宰詈侠淼某杀精@得最大的風險保障。在高風險、高技術的風險管理體系中,保險屬于風險轉移的方法之一。對于企業(yè)所面臨的風險,保險經紀人還可以協助其通過風險自留、風險回避、風險控制、風險分離、風險集合、風險轉移等方法加以解決。

2.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安排保險計劃和協助索賠。

(1)直接保險采購服務。保險經紀人能為客戶提供與保險采購(含續(xù)保)相關的風險識別、保險方案設計、市場詢價或招標、投保安排(特殊項目可安排共保),以及保險期內的咨詢、培訓,或提供臨時分保、定期風險回顧等服務。其中比較重要的服務有:

①選擇保險人,目前我國的保險公司已達幾十家,今后一段時期可能仍會有較快增加。面對這么多的保險產品提供者,投保人很難比較孰優(yōu)孰劣。而保險經紀人則會在綜合評價保險公司的服務水平、保障范圍、承保能力、信息網絡、理賠速度、技術能力、價格費率、投資收益等情況的基礎上,為客戶選擇信譽良好、服務周到、價格合理、保障充分的保險公司。

②協助投保。保險經紀人在協助客戶選擇好保險公司后,可代理客戶辦理投保手續(xù),繳納保險費。這樣不僅可以提高投保效率,而且可以節(jié)約客戶的時間、人力與成本。

③保險期內服務。保險經紀人在客戶保險期內,可以通過舉辦咨詢、培訓、研討等活動來提高客戶的風險管理水平;還可以和客戶一起做定期風險回顧,及時發(fā)現問題并加以糾正。

(2)再保險采購服務。保險經紀人在接受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委托后,可以協助安排分保合同。在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普遍不高的情況下,再保險采⑩服務可以為一些高保額、高風險項目或特殊風險項目找到解決途徑,確?蛻舻睦娴玫奖WC。

(3)保險經紀增值服務。對有特殊需求的客戶,保險經紀人可以提供風險轉讓、轉包、出租、擔保和項目融資等服務,建立健全索賠機制,編制應急計劃,建立設備及車輛管理系統(tǒng),以及應用金融工程技術和利用資本市場轉移風險等服務。同時,還可以為客戶提供經濟、法律、財務和審計等多方面的咨詢。

(4)專業(yè)索賠協助服務。保險經紀人在保險標的出險后應盡快通知保險人,取得初步處理意見并立案記錄。如有必要可立即趕赴現場,協助客戶減少損失,并向客戶提出專業(yè)建議,協助客戶準備相關索賠資料,協調事故責任定和最終賠償結果的達成。如有需要可代客戶從保險人處收取賠款,遇重大賠案還可參與保險人及公估人的談判等。索賠結束后,如有迫償問題,可會同客戶協助保險公司行使代位追償權。

(二)對保險人的作用

在一個發(fā)達的保險市場中,保險人和經紀人是關系緊密的合作伙伴,這種合作有效地促進了市場的繁榮和專業(yè)化的發(fā)展。雖然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的利益代表,但是通過保險經紀人的服務也為保險人帶來了更多的業(yè)務,保險經紀人是保險人重要的銷售渠道,其對保險人的作用表現如下:

1.擴大保險需求,增加保費收入。投保人購買保險產品時面臨多種選擇,實際上,保險經紀人在幫助投保人選擇保險公司、保險產品時,也為保險市場解決了很多保險銷售的障礙,使得保險銷售更加順暢。同時,保險經紀人專業(yè)、周到的服務,還會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保險公司因為服務不周到等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的負面影響,提高保險行業(yè)的整體形象,增進全社會對保險的信心,鼓勵更多的人投保,進而促進保險人增加保費收入。

2.降低保險銷售成本,提高保險銷售效率,轉變經營機制。保險經紀人是專業(yè)保險銷售渠道,在保險銷售方面比保險人更節(jié)約成本、更有優(yōu)勢。保險經紀人不占用保險公司的人員編制、辦公用房,費用也只是在給其提供保險業(yè)務時按保費一定比例扣除的傭金中支出。此外,保險經紀人分布面廣,不受保險公司代理網點的地區(qū)限制。因此,利用保險經紀人展業(yè)對于保險公司來說是相當經濟的。通過經紀人開拓市場,保險公司可以節(jié)約成本費用,提高效益。同時,保險經紀人還可以幫助保險公司分流銷售人員,減輕負擔,從而使保險公司可以集中力量進行產品開發(fā)與資金運作,提高核心競爭力。這種轉變對整個保險市場都是有益的。

3.促進產品創(chuàng)新。隨著人們保險意識和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保險需求越來越多樣化,通過保險經紀人可以把投保人的需求信息傳遞給保險人,促使保險人完善現有條款,或者開發(fā)出更多新產品來滿足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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