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jiān)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在我國,人民法院體系內部上級與下級的關系是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的關系,而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因為法院斷案是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超脫當事人雙方利益,所依據(jù)的是條文既定、內容明確的法律,這些特點決定了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不需要依靠上級人民法院的直接領導和指揮。也就是說最高法院不具備行政機關的特點,不具有行政首長負責制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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